准直辖市

准直辖市中华民国所独有之过渡性质的行政建制,并非正式的行政区划用语,意即法律并无明文订定建制方式、权利义务及其意义,而以准用直辖市之规定的方式做一概括性的规范。

意义

县、省辖市改制为直辖市,根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要件:

  1. 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
  2. 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注 1][注 2]

在考量人口及产业高度密集之地区改制升格为直辖市之困难,及行政效能之需求殷切,因此人口数凡超过二百万之县市,在升格为直辖市前或因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而未符合改制直辖市条件者,即可根据《地方制度法》第四条第二项[注 3]规定,向中华民国内政部申请并报行政院核定后,准用直辖市之部分规定。

准直辖市被视为改制升格为直辖市之前之暂时性、特殊性的地方自治团体型态。尽管行政区划仍为《地方制度法》规定之,但实际上被赋予的地方自治权利财政收支水位已与直辖市几无差异。[2]

最早准用直辖市规定之辖域为新北市﹝时为台北县﹞[注 4],2010年12月行政院明令桃园市﹝时为桃园县﹞自2011年1月1日适用,是第二次准用《地方制度法》中直辖市规定之辖域[注 5]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2010年12月25日)

准用直辖市规定之例

新北市

原台北县在改制为直辖市之前人口已逾380万人(直至今日仍是现有的地方自治行政区划里拥有最多人口的行政区),其于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24日即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准用直辖市之部分规定。

桃园市

桃园县辖区内人口于2010年6月已达到200万人以上,经行政院核定许可,自2011年1月1日起准用直辖市之部分规定。2012年7月提出升格直辖市案,2012年11月23日内政部审查通过,2013年1月3日行政院核定改制直辖市,于2014年12月25日升格直辖市。

准用直辖市相关规定

依据《地方制度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准用直辖市之事项,包括直辖市议会之会期(第三十四条)、直辖市议会之组织准则(第五十四条)、直辖市政府首长、副首长及各机关首长之任免(第五十五条)、直辖市政府之组织准则(第六十二条)、直辖市税依本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六十六条)、直辖市收支依本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六十七条)以及其他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

而其他法律之适用范围,须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方式于《行政院公报》公告,方能准用。

地方制度法

准用《地方制度法》之前后差异比较如下:

  1. 第三十四条:县市议会会期由不超过四十日延长为不超过七十日。临时会举办次数每年由六次以下增加为八次以下,其会期由不超过五日延长为不超过十日,
  2. 第五十四条:县市议会组织自治条例原送内政部核定,改为报行政院核定。
  3. 第五十五条:县市府其一级单位主管或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及政风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余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由县市长任免之。(未准用时,仅最多仅能任用二分之一以下,且副县长仅能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一级首长仅能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
  4. 第六十二条:县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经县市议会同意后,报行政院备查(原来报内政部备查);一级机关设置上限比照直辖市规定办理。
  5. 第六十六条:应分配之县市税,依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改由直辖市之分配比例下办理。
  6. 第六十七条:县市之收入及支出,应依地方制度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比照直辖市标准办理。

准用教育部主管法律规定

教育部2010年12月28日台法字第0990224086B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施行细则 第26条
2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施行细则 第13条
3 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 第3条
4 教师法施行细则 第4条、第5条
5 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立学校教职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 第3条
6 国民教育法 第9条第4项
7 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 第10条

准用财政部主管法律规定

财政部2010年12月30日台财库字第09903524940号、台财库字第09903524990号及12月31日台财税字第09904166460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财政收支划分法 第4条附表1收入分类表丙一(一)土地税中之土地增值税及(九)统筹分配税、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3目、第16条之一第2项第4款
2 公共债务法 第10条
3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3条第1款

准用卫生福利部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卫生署2010年12月27日卫署健保字第0992600352号、2011年1月24日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号、2011年1月21日署授国字第0990402765号及署授食字第0991416565号令桃园县准用本署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全民健康保险法 第27条第1款第1目、第2目、第2款、第3款、第5款
2 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 第41条第1项第1款第1目
3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
4 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施行细则 第8条
5 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 第6条
6 药事法 第66条第1项、第3项、第66条之1、第102条第2项
7 药事法施行细则 第38条、第44条

准用内政部主管法律规定

内政部2010年12月30日台内法字第0990256830号及2011年8月4日台内社字第1000141569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土地法施行法 第4条
2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第28条第1项
3 地政士法 第36条第1项第2款
4 不动产估价师法 第26条第1项第2款
5 商业团体法 第3条第1项第1款第2目、第4款第2目、第2项、第6条第1项、第20条第1项第2款、第42条、第57条、第61条第1项第2款
6 工业团体法 第3条、第5条第1项、第50条、第57条第1项第2款
7 人民团体法 第17条第1项第2款
8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15条
9 农民健康保险条例 第12条第2项
10 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 第3条、第5条、第6条
11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施行细则 第74条第2款、第78条第2款
12 台湾地区应征召军人贫困家属就医减免费及补助办法 第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项、第21条、第23条第2项
13 服兵役役男家属生活扶助实施办法 第3条
14 直辖市县市消防车辆装备及其人力配置标准 第4条第1款第1目
15 军人公墓管理规则 第31条
16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第3条、第29条
17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第3条、第5条、第10条至第12条、第22条
18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 第9条第1项第3款
19 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办法 第3条之附表
20 城市规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 第35条
21 处理违章建筑有关人员奖惩办法 第16条
22 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3条
23 农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2条第1项第3款
24 农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第8条第1项第5款
25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施行细则 第11条第2款
26 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 第5条第1款
27 警察法 第3条第2项
28 警察法施行细则 第6条
29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 第9条、第16条、第21条、第34条
30 儿童及少年医疗补助办法 第5条第2项第2款
31 征收田赋土地地目等则调整办法 第3条第1款
32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 第19条第1项
33 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 第17条第1项
34 国民年金法 第12条

准用经济部主管法律规定

经济部2011年1月3日经研字第09904511070号及2011年1月25日经授水字第10020200430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物力调查实施办法 第7条第11款第2目
2 自来水法 第4条、第6条
3 自来水事业专营权管理规则 第4条、第8条至第12条、第14条至第17条、第21条至第26条、第28条
4 水质水量保护区土地受限补偿金发放标准 第4条

准用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主计总处﹝时为行政院主计处﹞2010年年12月30日处义二字第0990007908B号令桃园县准用本处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 第5条第1款、第3款、第12条、第18条、第22条
2 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2条、第7条第2款、第15条
3 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 第2条第5款、第7条第1项第1款


准用国防部主管法律规定

国防部2011年1月6日国制研审字第1000000001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召集规则 第29条第2项

准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2011年1月6日农授渔字第0991285254号、农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号、2011年1月18日农授林务字第1001720093号、2011年1月28日农防字第1001472002号及2011年6月22日农辅字第1000050650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渔业法 第45条、第48条
2 渔业法施行细则 第6条、第7条
3 水土保持法 第3条第3款及第5款、第5条、第16条、第17条第1项、第18条
4 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 第3条、第21条、第23条第1项、第24条第1项、第25条
5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第3条、第16条第1项及第4项、第2条、第32条之1第2项
6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 第12条、第16条之1
7 林产物伐采查验规则 第7条、第17条
8 兽医师法 第48条第1项第2款
9 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 第6条

准用劳动部主管法律规定

劳动部2011年1月6日劳保1字第0990140563号令桃园县准用本部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劳工保险条例 第4条、第15条
2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准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2011年1月10日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号令桃园县准用本会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技师法 第26条

准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2011年1月12日陆法字第0999904458-1号令桃园县准用本会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9条第4项至第6项

准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主管法律规定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2011年1月11日环署空字第1000003419号、2011年1月13日环署综字第1000004541号及2011年1月13日环署管字第1000006182B号令桃园县准用本会主管法规中关于直辖市规定之法规如后表,并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排序 法规名称 条、项、款、目
1 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 第3条
2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第4条
3 公害纠纷处理法 第5条第2项及第44条第2项

参见

注释

  1. ^ 根据《地方制度法》第四条第一项后段,及内政部2009年6月6日颁订内政部审查改制计划作业要点内政部审查改制计划之审查要项规定,直辖市改制非仅依据人口数而定,2009年改制会议中,桃园县与彰化县人口均达125万,且单独提出改制计划书,因未符合上述要件,而在改制审查会议中遭到剔除。
  2. ^ 桃园县改制失败,不是因为人口原因,而是其核心都市发展不如台北县市。彰化、云林与嘉义合并改制两案,则因人口数不足以带动邻近县市而未获同意升格[1]
  3. ^ 县人口聚居达二百万人以上,未改制为直辖市前,于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其他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准用之。
  4. ^ 于2007年5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经行政院明令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准用直辖市部分法律规定。
  5. ^ 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4日经行政院明令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准用直辖市部分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 2009年6月9日行政院新聞稿. [2011年1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11日). 
  2. ^ 準直轄市與地方自治﹒以臺北市為例 紀俊臣. [2016-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