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
空印案是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因空白盖印公务文书而引发的案件。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因此诛杀数百名相关官员。
起因
明朝时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1]。
《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派京官员都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明太祖朱元璋获知此事后大为震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
发生时间的歧异与解释
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有几个不同说法,一说为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一说为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里记载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后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又载户部核查的名目是“钱粮、军需诸事”。所以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的说法可能是来自于《明史·刑法志》的记载。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郑士利传》传中记载“时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2]”同卷《叶伯巨传》记述“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叶伯巨在此时上疏,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3]。《国榷》中记载这次星变的时间,是在洪武九年闰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郑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叶郑传》明确记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
由于《明史》本身的记载前后并不相符,因此很难单就其记述来确认空印案发生的时间。
在方孝孺《先府君行状》里记载其父方克勤“终岁,将释归,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属程贡诬陷,发到江浦服刑。服刑将满一年即将释放之时却又发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牵连,于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状》)。因此将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推定为洪武九年九月是较为恰当的。
又《叶郑传》文中技记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无它罪,可恕,莫敢谏”,郑士利后来为此上疏,由丞相将上疏交御史大夫转达御前,由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废相,郑士利可将上疏交由宰相转达,由此可推断空印案不可能发生于洪武十三年之后,因当时已无宰相一职。
受牵连的人数争议
空印案与郭桓案中遭牵连诛杀数字可能是根据《明史·刑法志》而来。《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又提到“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诛杀也在四万,所以一般皆认为应有七至八万人被杀。然而方孝孺在《叶郑传》提到,空印案发生时,“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时空印系狱中”。士利兄即为郑士元,曾任河南怀庆府同知,此时任湖广按察司佥事。郑士元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余辈”的其中一个。郑士利在案发之初就想上疏,但为了避免受人怀疑是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郑士元出狱之后才敢上疏,就是为了替留在狱中的死囚申辩。在《叶郑传》文末提到郑士利失败,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
郑士元任官湖广,却因从前任河南任内之事入狱,说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书上的署名逮捕官员。所以被逮捕的人数其实也不过数百人之谱。全文末也未提到在这数百人之后又进行了逮捕行动。且在这数百人中还有部分是被充军而非处死。所以被杀的人也就不会超过数百人。而一般所称的数万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几个大案推测而来的。
明朝之初整个官员阶层的人数并不多,而经手空白盖印文书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数万人来推算,官员人数应该会严重不足,造成政务运转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难,这也不可能会是朱元璋所乐见的。
在《中外历史年表》提到,洪武九年“空印狱起,官吏下狱者数百人”应该是比较能采信的说法。
郑士利的上疏
对于空印案所产生的一连串逮捕行动,郑士利在上疏文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申辩:
- 第一,官方文书的效力产生在于必须盖有完整的印章,钱粮文书盖的是骑缝章,是无法随意挪做贪赃枉法之用的。
- 第二,所有申报的钱粮确切数目必须要从县、府、省一直到户部,层层往上确认符合,只有最后到户部才能知道确切的数字,如果“待策书既成而后用印”,就一定得重新造册,也势必会耽误时间,故“先印而后书”只是权宜之计,并非刻意欺君瞒上之事。
- 第三,在空印案发生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立法禁止,而今诛杀这些官员并没有法律依据。
- 第四,官员是需要数十年才得以培养造就的人才,轻易杀掉是很可惜的。
然而郑士利的上疏并没有让朱元璋打消诛杀官员的念头,反而激怒了他,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无一幸免。
结果
因空印案而遭处死的包括“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接着朱元璋下令处死主印官员,副职以下杖一百充军远方(《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空印案中被处罚的官员都是布政司以下的官员。但是其实还有地方上的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叶郑传》记载“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由此可知言臣中也有负责主印者。
参考文献
- ^ “元时,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中外历史年表》
- ^ 《明史》卷139:郑士利,字好义,宁海人。兄士元,刚直有才学,由进士历官湖广按察使佥事。荆、襄卒乘乱掠妇女,吏不敢问,士元立言于将领,还所掠。安陆有冤狱,御史台已谳上,士元奏其冤,得白。会考校钱谷册书,空印事觉。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士元亦坐是系狱。时帝方盛怒,以为欺罔,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既而读诏:“有假公言私者,罪。”士利曰:“吾所欲言,为天子杀无罪者耳。吾兄非主印者,固当出。需吾兄杖出乃言,即死不恨。” 士元出,士利乃为书数千言,言数事,而于空印事尤详。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书成,闭门逆旅泣数日。兄子问曰:“叔何所苦?”士利曰:“吾有书欲上,触天子怒,必受祸。然杀我,生数百人,我何所恨!”遂入奏。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 ^ 《明史》卷139:叶伯巨,字居升,宁海人。通经术。以国子生授平遥训导。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伯巨上书,略曰:……书上,帝大怒曰:“小子间吾骨肉,速逮来,吾手射之!”既至,丞相乘帝喜以奏,下刑部狱。死狱中。 先是,伯巨将上书,语其友曰:“今天下惟三事可患耳,其二事易见而患迟,其一事难见而患速。纵无明诏,吾犹将言之,况求言乎。”其意盖谓分封也。然是时诸王止建藩号,未曾裂土,不尽如伯巨所言。迨洪武末年,燕王屡奉命出塞,势始强。后因削夺称兵,遂有天下,人乃以伯巨为先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