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翰(1883年—1962年)别号立吴湖南常德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法官。[1][2]

生平

胡翰生于1883年(清朝光绪九年)。曾任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国民政府秘书。1930年3月17日任司法院院部秘书。1933年8月18日任行政法院评事。1947年任中国国民党个旧锡厂特别党部主任委员。1948年1月10日任总统府文官处参事。赴台湾后,任总统府首席参事、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1][2]

1962年7月,胡翰病逝。[3]

著作

  • 《俟庐剩稿》[2]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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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八十五》,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1. ^ 1.0 1.1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712页
  2. ^ 2.0 2.1 2.2 湖南省常德市建设文化名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期间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法律教育网,2007-4-15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4-03-25.
  3. ^ 《中华民国史法律志 (初稿)》记载:“嗣因大法官胡翰、曾劭勋于五十一年七月及五十三年一月先后病故,蒋总统提名王昌华、黄亮补其遗缺,经监察院于五十三年九月十日第八六三次院会同意,王昌华、黄亮于同月到职。”见中华民国史法律志 (初稿),国史馆,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