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田
庄田是创立于西汉的中国土地制度之一,一般指皇族勋戚占有的田地[1]。清代将管理庄田的人员称为庄头。
历史
北魏均田制遭到破坏后,庄园制陆续填补此一制度,唐代有勋贵庄田,如内庄宅使所辖庄田,亲贵按爵所授田,中唐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权进一步确立,土地国有化遂变成土地私有,五代后周太祖时官田“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北宋则陆续增设屯田抵御契丹,由屯田使、提学官及营田司掌管,后江淮两浙也设置民屯,以回复东汉、两晋的职田和学田,北宋曾设置占天下垦田72分之1的官田[2],南宋则扩展到15分之1[3]。元代则在此一基础上大量设置官牧场。
沿袭明清与变化
明清时期的庄田,是指将官府持有的官田或所侵占的民田连同原耕作农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别多寡而收归君主或赏赐王公勋戚持有[1]。
明初接收元朝遗留的官田(主要在江南)和牧场,华北各省地广人稀,总人口一千多万还比不上山多田少的日本人口,故多设军屯、商屯、官屯,招民垦荒,拨归皇室的称皇庄,如上林苑监土地,上林苑署即皇庄不隶京府[4]。英宗时,没收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5]﹔授与王、公、勋戚的称官庄,明仁宗多赐赵王朱高燧田园80顷,开亲王赐予庄田之风。石亨在怀来有地1700余顷[6]。
到清代,拨归皇室内务府的称皇室庄田,共有五百四十四庄,初计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二顷田地[7],嘉庆时增至三万五千余顷[8],授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称宗室庄田,又有八旗宗室庄田,世袭不纳赋税。此制度沿袭至20世纪初。该种土地不受行政系统管辖,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其土地免田赋,其佃户多免徭役,但须为庄田主人服劳役。地方官员不仅不可买卖及收赋收租,也对田地传袭等细节不可干涉。
明代除亲王庄田永为世业外,皇戚、勋臣的庄田有退田制度。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规定,凡公主国公以下庄田,世远者保留原田3/10,其余退还国家。隆庆二年(1568年)规定:勋臣五世限田200顷,戚畹700顷至70顷有差。万历十六年(1588年)规定: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100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10顷供主祀;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清代庄田则均为永业田。
分类
庄田有四类:
- 官庄:为皇帝将无主土地清查后赐予有功贵族或军臣。
- 寺庄:道观佛寺土地。
- 皇庄:皇子皇孙自行经营。
- 庄田:学、书院,胆学土地及责士庄田。
相关
注释
- ^ 跳转到: 1.0 1.1 中国古典经济学理论辑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李志荣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年02月 ISBN 978-7-5095-7216-0
- ^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天下总四京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右此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
- ^ 《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第493页,三联书店1957年。
-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0046卷
- ^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 ^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 ^ 《淸代经济简史》张研 p.97
- ^ 郑天挺《清史》P.297ISBN 9867938054
- ^ 韦庆远. 《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 中华文史网. [2016-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