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社区

25°01′50.53″N 121°31′34.41″E / 25.0307028°N 121.5262250°E / 25.0307028; 121.5262250华光社区是一处曾位于台湾台北市大安区的都市开发计划区(总面积约有12.49公顷)之社区。位于中正纪念堂东南方,杭州南路金山南路、金山南路2段30巷、金华街之间的区域,为大安区与中正区交界处。计划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但长期以来允许违建户存在。在违建户全数拆迁后,目前社区内特二用地作为南门市场改建期间中继市场用地。

华光社区部分空拍,右侧建物为中华邮政爱国大楼,左侧空地为待开发之国有地。

华光社区之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管理单位为法务部。2007年底,行政院提出四大金砖计划,欲开发华光社区为“台北华尔街”,因此开始对居民提告。其中该土地的违建户被要求自行拆屋还地,缴交不当得利及土地使用补偿金,并依法进行冻结账户、扣薪水1/3的强制执行。居民被罚的钱加上利息,从新台币数十万到上千万元都有。

华光社区违建户主要有三类人口:第一是在国民政府抵台之前,就已居住于此的日治清领时期居民;第二是跟随来台的法务部员工,在法务部默许下自行搭建房舍者;第三为1950、1960年代的城乡移民,他们买了社区的房子后,落脚于此。争议的点就在于,部分违建户的居住事实先于政府对违建的法律规范,且长期下来,政府对每一户收取水电费用、发放门牌,甚至有少数住户缴纳房屋税、营利事业税,等于间接承认他们的居住事实。

政府的开发计划亦不明朗,从2007年“台北华尔街”到2012年“台北六本木”,最后2013年却说“台北六本木”要转到仁爱路国防部空军司令部旧址(原台湾总督府工业研究所)开发。因此,华光社区拆迁后到底用途为何,社会大众不知道、华光社区居民也不清楚;而政府始终也拿不出一个完整的规划公诸于社会,因此一直无法驱逐占有国有土地的违建户。2017年5月3日,台湾人权促进会居住权倡议专员林彦彤说,华光社区拆迁说要盖“台北华尔街”,华光社区原址至今还是草地,政府完全没有居住权的概念[1]

历史

1900年代,当时日本总督儿玉源太郎对台湾进行高压统治,将台北城内的清朝参府衙门略加修改,建造成台湾总督府台北刑务所,即台北监狱(1910年代完工并成立)。当时关的犯人,为普通犯人与当时的抗日分子。台北刑务所于日治时期为总督府对死刑犯的绞刑行刑所在,抗日名将罗福星即于此被日人绞杀(1914年3月23日)[2],如今其遗迹只剩北面与南面几堵高墙[3],称为台北监狱围墙遗迹

华光社区爱国东路170巷2号,为日治时期的武德殿,到了民国时期作为郑彦棻住所,到现在的临水宫(临水夫人陈靖姑)。日治时期刑务所武德殿为宣扬武德的地方,明治时期日本创建“大日本武德会”,武道成为地方警察必修的功课。武德会透过警察系统推广,在州、郡、市、街开始陆续兴建武德殿,全台各地计约建筑了70几座武德殿,武德殿原建筑大多是仿唐式建成。到1970年代后,房屋缺乏保养,被占据、屋顶漏水,地板潮湿发霉。之后失火烧掉,被法务部以铁皮围起禁止进入,现在成为堆放废弃物的地方。

1963年,台北监狱、台北看守所搬迁,看守所与监狱人员有些则随之搬迁到桃园土城,向上级将华光社区的宿舍申请弃权,其所加盖的房屋为亲友介绍、转卖。在彼此的默许下,私下交易将原先在院子空地搭盖的房舍让售。有些则申请退休仍旧住在华光社区。

1970年代后,台北市的都市成长对城乡移民造成拉力,本地居民也因脱贫而移居他地。在移出与迁出的过程中,建物被多次转卖、让售。

在地店家

华光社区被迫拆迁其实里面有不少知名老字号店,包括“碳烤老面烧饼”、“大有车料”、“廖家牛肉面”、“杭州小笼汤包”、“新鲜豆浆店”、“盛园烧饼油条”、“金华面店”等店,然而现今全数店面已拆迁。[注 1]

华光社区大火

  •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3月10日台北市爱国东路法务部旧宿舍“华光社区”于凌晨发生大火,经过半小时灌救才扑灭火势,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2月4日深夜位于台北市杭州南路的“华光社区”发生大火。[5][6]
  •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2月5日下午3点多位于杭州南路2段旁的木造房屋发生火警[7]

现有土地概况

华光社区土地所有者如下表

更新地区土地产权分配 面积 ( 公顷 ) 比例(%)
公有 7.12 57.01
私有 5.37 42.99

华光社区使用分区面积及法定容积率建蔽率如下表[8]

使用分区 面积(平方米 ) 占总面积比例(%) 容积率(%) 建蔽率(%)
住3-1(特) 6907 5.53 300 50
住3-1 6400 5.12 300 50
住3(特) 3436 2.75 225 45
住3 32735 26.20 225 45
电信用地 28180 22.55
邮政用地 23450 18.77
公园用地 884 0.71
变电所用地 902 0.72
道路用地 22047 17.65

2018 年,行政院同意租给台北市政府,为时三年,做为南门市场与东门市场改建时的,市场摊商暂时安置用地。

土地开发争议

广义的都市更新(英语:Urban renewal)是指都市内,因为早期欠缺城市规划或是建筑物日久失修,而作出全面或部分性的重新兴建或整理及修缉计划或工程。 在许多发展历史相当悠久的城市,都需要透过市区更新来解决原有市中心功能萎缩的问题。但是在实行的同时,有时候也会有反对意见,华光社区安属行政院列管之都市更新旗舰计划。[9]

现今华光社区为广义的都市更新,其更新方法已非法律上或文林苑王家时提到的都市更新。华光社区目前并没有个开发主体将土地买下并通过多数住户同意而为法律上的都市更新,而是改由地上权转移标售。具体实施方法为政府腾空土地上面的房屋等地上物,再将腾空的地上权转移给财团。这过程中,财团只获得地面上开发的权利,而无土地。因此亦不适用《都市更新条例》。

土地开发过程

  • 华光社区自2000年起台北市政府公告划定为都市更新地区。
  • 2006年,民进党陈水扁政府打算将这里发展成金融及数位中心,行政院提出“四大金砖”计划,包括“基隆火车站暨西二、西三码头”、“台北华光社区”、“台北南港高铁沿线再开发”及“台铁高雄港站及临港沿线再开发”四处[10]。随着政党轮替、全球金融情势的改变,当年所谓“四大金砖”计划,目前已无下文[11]
  • 2007年10月3日至2007年11月1日公告公开展览,于2007年10月16日召开公展说明会,并经台北市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4日第576次城市规划委员会议[12]决议,内容如下:
    1. 申请单位应针对本计划区变更后之发展愿景与开发利用,以及对都市整体环境与都市风貌的改善与创造等,提出更详细之说明与规划。
    2. 本计划范围内之土地,俱为国有(法务部、台湾邮政公司)或前为公营之中华电信公司所有,其土地使用分区之变更回馈机制应如何处理?始能兼顾土地资源活化利用与公平原则,请市府再作协商评估后,提出说明及建议,供委员会审酌。
    3. 本案对于现住户之拆迁安置,虽非本委员会权责,但深为社会大众及居民关心,为利未来本计划之顺利推动,相关单位应提出配套计划供了解。
    4. 本案因牵涉议题众多,本次会议尚难形成共识,为利审议作业顺利进行,本案另以召开讨论会方式进行深入讨论,俟达成共识后再提大会审议,并请申请单位针对本次会议各位委员、民众及相关单位所提意见再作资料检讨与修正。
  • 2009年7月14日台北市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第596次委员会议[13]决议:
    1. 计划区北侧计划道路路宽并不一致(西段20米、东段12.74米),本案配合变更住宅区为道路用地,使北侧道路路宽统一达20米,以顺平路型。
    2. 计划区西北侧原拟由住宅区变更为商业区区域,分区名称一并调整为“特定专用区”。
    3. 同意市府为整体环境景观考量,将变电所用地变更为特定专用区,惟未来该特定专用区内仍应允许变电所设施使用,以维持地区供电需求。
    4. 本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区及用地变更,依规定应办理回馈,相关文字请于主要计划书内载明,至于详细回馈内容,另于细部计划再作规范。
    5. 计划案名请配合审查决议修正。

并于98年8月10日检送内政部城市规划委员会第762次会议纪录通过。

  • 2012年10月6日(六)行政院召集跨部会讨论华光社区一案而有以下几点决定
    1. 行政院为了拼经济,推出“一周一亮点”,将台北市中正纪念堂旁的华光社区,从原本的台北华尔街计划要转变成台北六本木计划,北市府与财政部同步进行城市规划及委外先期规划,预计将这块土地,以设定地上权的方式来进行,打造成时尚不夜城[14][15]。。
    2. 在会中,财政部长张盛和则认为应盖成迪拜月亮塔国际观光饭店,成为台北新地标,区内也可容纳商办,还有复合式购物商场等。张盛和于2012年11月8号在立院表示:“华光特区是台北市中心的钻石地,连同中华电信、中华邮政土地,面积共10公顷,财政部将力挺,若能开发完成,台北市形象将重大转变”。[15]
    3. 现任副总统吴敦义将华光社区改成BOT[16]
  • 2012年11月开始履勘(量测)旧有违章建筑,平均一户花半个小时的时间,而每一户都有不同的履勘公文[17][18]
  • 法务部矫正署表示:“监察院指示‘对于华光社区违占户,既无不能强制执行之理由,即应依法强制执行’”[19] ,2012年11月开始履勘,预计12月31日前要夷为平地[20],但2012年11月行政院秘书长陈士魁曾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华光社区、空总两大开发案,最后拍板:华光社区牵涉都市更新,交给内政部营建署规划。[21]

土地开发争议

  • 华光社区现住户存在事实:现今房屋主体源起于日治时期既有建物[22](文判决文第四、(一)、4、(2)中提到金华街111号之12为35年间购买,也就是在之前就有此房屋),为民间合意交付行为,于第一次土地重测(民43)之前,土地权证未立之前,合法取得依法转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合法取得房屋,经北市府税捐稽征处核发房屋转移契约书、契税缴纳书、房屋税缴纳义务人转移,而这些居民居住至今。
  • 当年在这里的住户,由于教育程度不高(当时许多人不识字),因此只登记了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没有登记土地权,这也是日后争议的起源,民国43年,华光社区登记为当年的台湾台北监狱,但此时上面的建物己存在,也是日后所谓的违章建筑。
  • 依“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拆迁补偿自治条例”[23]第三条,华光社区是“旧有违章建筑”(五十二年以前之违章建筑),又第七条规定,旧有违章建筑按合法建筑物重建价格百分之八十五计算拆迁处理费(补助费),然而,华光为国有土地,中央政府宣称无法适用台北市该自治条例,因此对于华光社区长期居住此地的违建户,实际上无须任何安置法条及政策。
  • 《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政府在处理华光问题时,表面上依著民法,事实上更根本的是《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的行政命令。该原则第1点列示政府机关遇到占用户时,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排除:1.协调占用者腾空迁让;2.协调地方政府以违建拆除;3.诉讼排除;4.其他适当处理。其中诉讼排除又在第4点规定被占用时应依民法向居民索求不当得利,以及后续的土地使用补偿金。同时更限制了一审前和解,才有权减免不当得利之数额。从华光社区以降,政府在面对该类占用户时,都直接采取该诉讼手段。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也表示,纵使政府有正当理由迁移其人民,在迁移前仍须经协商。政府在华光案跳过协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显然与经社公约的要求相违背。[24]。而纵使华光社区住户属于非常规住户,但经社公约一般性意见仍认为正因非常规住户居住权的权利比一般住户更容易被政府假依法行政之名剥夺,非常规住户更应该享有经社公约中的各种居住权保障。[25]
  • 2013年的两公约人权报告国际审查也对政府在华光案的诉讼手段提出批评。经社公约要求在迁离居民前,需先经过真诚的协商,政府有义务提出安置方案,并研究有无让住民返回原地的可能,并针对居民因迁离所受的经济或非经济损失提出补偿,甚至立法保障之,而强制迁离原则上并不受公约允许。而华光社区案被认为是台湾违反经社公约居住权保障的案例之一,审查专家在结论性意见第47至51段直接指明在绍兴社区、华光社区、这类的战后移民居住权保障,林口机场捷运 A7 站、都市更新议题还有无家可归者(homeless)的照顾面,台湾政府存在许多尚待改进的地方,未达国际人权标准。[26]而学者也认为,两公约内国法化以后已经具有一定的基本法性质,扮演国家施政纲领的角色。国家应该确保自己的施政不能跟两公约标举的精神相违,才能落实两公约的人权保障功能。从上述见解可推论出法务部在华光案的诉讼策略如果与两公约法理抵触者,国家应即时停止此类行为。[27]

官员的说法

总统马英九在2000年12月22日(担任法务部长及台北市长时)曾到华光社区二次,并当场答应安置。并依照台北市自治条例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并由前法务部长陈定南于2001年6月13日即裁定将华光社区内建筑户交由台北市政主导办理安置华光社区居民。

前行政院长刘兆玄指示前政务委员蔡勋雄权责按都市更新条例处理华光社区安置居民事宜。

前财政部次长许志坚后接手处理华光社区事宜,也裁示要在华光社区周遭盖社会住宅安置华光社区居民。

前财政部长李述德接手华光社区案,亦也裁示要安置华光社区居民。[28]

2010年3月22日上午,法务部长曾勇夫受访关于华光社区时表示:“现在有些不合法的住户、民众住在华光社区,但他们(不合法的住户)过去曾付出代价顶让相关屋舍,法务部会就法律的角度考量,再做进一步的处置”。曾勇夫强调:“目前已指示总务司研究相关规定,法务部会依照法律规定审慎处理,但他也表示,“法律不外乎人情”,未来将以情理兼顾方式排除障碍,让案件顺利进行”。[29]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经马总统裁示接手华光社区都市更新案,暨协调财政部、法务部、内政部、台北市政府等部会,亦也裁示要安置华光社区居民(2012年5月12日)。

立法院长王金平于2011年8月23日(星期二)协调:成财政部迅速邀集政府部门召开会议优予处置住户。[30]

行政院长江宜桦于2013年3月12日在行政院会议表示:“居住权不包括违法占用户”[31]

居民抗议行动

  • 2010年8月28日:华光社区居民举办“守护家园,就地安置”游行活动,上百住户请总统马英九实践承诺,不要将住户赶出家园。[32]
  • 2012年11月25日:华光社区都更案近百位居民,今天到法务部陈情,抗议政府黑箱作业,将原本的都更案改成BOT案。[33]
  • 2012年12月12日:华光社区居民与声援学生今天早上9时至12时,于金华街廖家牛肉面店前举办“无声的抗议-陪伴华光社区”静坐活动。但华光社区土地所有权人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已发出华光强制执行人员征才讯息。[34]
  • 2013年2月11日: 华光社区居民与声援学生在马英九回老家时,当场下跪陈情,要求停止迫迁、安置 [35]
  • 2013年3月15日: 华光社区居民与声援学生至行政院陈情,以两公约反驳江宜桦声称“违建户没有居住权”,并要求停止强拆、协商安置[36]
  • 2013年3月20日: 华光社区居民与声援学生至法务部抗争,要求停止三月底的强制执行、减免不当得利、协商安置[37]
  • 2013年3月27日: 法务部于10:30开始拆除华光社区两户违建户,声援学生与居民排成人墙阻挡,喊出“反迫迁,要安置”、“强拆暴政、罚款杀人”等口号,但最后仍抵挡不了。在强拆的过程中执法的员警不仅阻碍记者拍摄,甚至对于试图进行“反搜证”的抗争民众,在摄影过程中也将他的相机抢走。让民众直呼:“真的太夸张了!”对于能不能对警方“反搜证”,法务部曾在2012年底发布函释认为,“民众在员警值勤时,如非取得许可,不得自行搜证”。经过民间团体的抗议,法务部将民众搜证范围区分为“公开”与“非公开”,“公开”场合民众可以进行搜证。法务部检察司检察官蔡伟逸对此即表示,“强拆”过程属于公开,民众应可进行“反搜证”。亦有立委要求法务部需要检讨“公开”与公“非公开”的区别标准,在解释上有模糊的空间时,不可影响到人民的权利。[38][39]
  • 2014年11月9日: 参加本年秋斗的华光社区访调小组等团体在民进党中央党部前抗议,华光社区访调小组指出,现任民进党推荐台北市长候选人柯文哲政策总监的张景森是当初台北市政府提出“台北华尔街”、“台北六本木”等图利财团政策的幕后推手,华光社区因此遭全面拆除;但民进党未派人回应抗争,现场团体尝试将“一副对联”送入民进党中央党部,与警方发生推挤;但三莺部落自救会顾问江一豪表示,其实这副对联已经派人潜入民进党中央党部张贴成功[40]
  • 2015年4月8日:法院依妨害公务等罪判决参加2013年3月23间抗争活动的学生林靖豪等人五十天拘役。检方起诉林靖豪在当天深夜持麦克风,宣讲反抗内容,并要求民众聚集到围篱前,高喊“反迫迁”等口号,而郭冠均等被告受上述言论煽动、竟破坏或翻越围篱进入管制区推挤员警,造成员警受伤,检方认为被告的行为逾越国家与两公约对言论自由维护之最大限度范围并进而起诉被告。纵然被告等人在法庭上抗辩彼此互不认识,都是自发性的参与抗争,并非受煽惑而犯罪,但法院仍判决被告等人有罪。[41]

居民诉求与诉讼进程

安置诉求与诉讼进程

2012年11月,由华光社区居民所写下的诉求“合理安置 停止诉讼加害”,主要表逹如下:

  1. 许多住户在此居住己过半个世纪,许多人从小就在这个社区长大。
  2. 居民希望行政院法务部能以人道的立场安置居民,居民协商对谈,而不是直接给予居民诉讼压力要求搬迁,没有任何安置规划。
  3. 由社福单位进入社区,进行家访及了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而给予居民搬迁所需之适当协助。

居民请求受合理安置的诉求嗣后也进入诉讼程序,然而上述诉求并没有被法院所允许。居民于诉讼中提出的理由大致可整理如下: 华光地区居民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所称非正规住区之居民,从公约第11条及第4号、第7号一般性意见出发,应可推知非正规住区之居民于政府采取强制迁离措施时,应享有受适当安置权作为补偿。又上述公约已经在台湾境内通过施行法,对有关单位具有拘束力,政府在迁离华光社区居民之时不但未先妥善磋商,又未研拟以其他替代方案取代拆迁的可能性,即突然向法院直接声请强制执行,显然抵触上述公约要旨。综上所述,居民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政府履行安置义务。

被告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则主张法律并未明确课予政府安置受强制迁离者的义务。其次纵使经济社会文化公约已经内国法化,其条文文义仍有诸多模糊之处,不能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仅能作为督促政府达成确保人人有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的宣示规定。

双方缠讼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仍然主张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虽提及政府有安置义务,但就如何提出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安置人身份的选定、安置程度等等,依各国精舍状况不同,允许有弹性跟个别化的标准。换言之,上述宣示规定仍有待内国将之明确化。但由于我国尚未对此拟定具体的请求权内容与要件规定,所以即使已经内国法化,也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创设安置义务。是故被告拒绝安置华光住户,也不会使华光住户拥有公法上请求权课予被告义务,因而判决华光居民败诉。[42]

2013年,华光社区自救会与华光社区学生访调小组的四点诉求:华光地区居民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所称非正规住区之居民,

  1. 修改《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订定具居住权、安置精神之公法
  2. 提出安置计划,妥善安置社区居民,确实履行两公约之居住人权
  3. 减免不当得利,及相关强制执行
  4. 国有土地规划应纳入民间参与,反对政府黑箱作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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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

  1. ^ 由大安社区大学学员所绘制的华光社区Google Map,标示了该处珍贵的历史之处。[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