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福宣言
1917年的《贝尔福宣言》(英语:Balfour Declaration)是大英帝国的中东政策和以色列建国历史上一个重要文件。
贝尔福宣言 Balfour Declar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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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 1917年11月2日 |
保管地 | 大英图书馆 |
作者 | 沃尔特·罗斯柴尔德、阿瑟·贝尔福、里奥·艾默里、米尔纳勋爵 |
签署人 | 阿瑟·贝尔福 |
目的 | 确认英国政府支持在巴勒斯坦为犹太人民建立一个“民族家园”,其中有两个条件 |
维基文库原文 | |
贝尔福宣言 |
最初以1917年11月2日英国外务大臣亚瑟·贝尔福致英国犹太人领袖第二代罗斯柴尔德男爵沃尔特·罗斯柴尔德的一封信形式出现。贝尔福托罗斯查尔德将此信转给一个私人的锡安主义机构“锡安主义联盟”(Zionist Federation)。
《贝尔福宣言》正式宣布了英国内阁在同年10月31日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支持锡安主义者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人“民族之家”,条件是不伤害当地已有民族的权利,但是政治权利除外。当时巴勒斯坦仍然是奥斯曼帝国领土,犹太人只是当地的少数民族。
全文除去抬头和落款只有三句,英文一共125个单字。但其对中东历史的影响却很深远。该宣言的内容后来被包含在塞夫尔条约中。
参加该宣言谈判的犹太方面主要人士之一是哈伊姆·魏茨曼。贝尔福于1906年第一次见到魏茨曼时,对他产生了很好的印象。贝尔福问魏茨曼:“锡安主义的中心议题,为什么是巴勒斯坦而非别处?”魏茨曼说:“其他地方都是假的偶像。”又说:“贝尔福先生,这就像拿走您的伦敦,换成巴黎一样,您会同意吗?”贝尔福反驳:“魏茨曼博士,可伦敦已经是我们的了。”魏茨曼回答:“那倒是。不过在伦敦还是一片沼泽的时候,耶路撒冷就是我们的了”。[1]
《贝尔福宣言》使支持锡安主义的民众大幅增加,促成巴勒斯坦托管地的建立,后来成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领土,所以这宣言被视为是导致以巴冲突的一个原因。
宣言至今仍有数点争议,例如有否违背了英国较早前在《麦克马洪-侯赛因协定》中,向麦加的谢里夫所作的承诺。
背景
锡安主义
19世纪末,欧洲出现大规模反犹太主义浪潮。同时犹太人中也兴起了锡安主义运动,提倡建立犹太人的民族国家。1897年,瑞士巴塞尔举行的第一次世界锡安主义组织大会把目的地定在以色列故国即巴勒斯坦。
锡安主义者向世界各大国家,包括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呼吁支持。俄国因为积极迫害犹太人,成为他们的敌视对象。当时,大英帝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近年来犹太人在那里的生活较为安定和受保护——英国首相之一的本杰明·迪斯雷利本人就是犹太裔。因此锡安主义者把英国当成重要的潜在合作伙伴。英国化学家哈伊姆·魏茨曼利用他的高层关系,积极游说英国政府支持锡安主义运动。
英国和一战
同时在欧洲,第一次世界大战陷入僵持状态。同盟国和协约国双方意识到锡安主义者在各国的广泛影响,都希望得到该运动的帮助。但是德国方面碍于巴勒斯坦地区隶属盟友奥斯曼帝国的领地,未便许诺过多。
1916年底,以大卫·劳合·乔治为首相的英政府新内阁上任。乔治和他的外务大臣亚瑟·贝尔福都同情锡安主义运动。劳合·乔治在大战之前曾担任锡安主义者的法律咨询,后来在做军需大臣的时候又结识了在皇家海军实验室工作的哈伊姆·魏茨曼。1917年期间,英国政府内部就是否和如何正视支持锡安主义者的问题,进行了一场漫长而激烈的辩论;参与辩论的有支持和反对锡安主义的犹太人。
从英国方面看,《贝尔福宣言》有多个目的:促使世界犹太人从经济上支援协约国一方;打消德国争取锡安主义帮助的计划;抑制犹太人占很大比例的俄国布尔什维克派使之不与德国议和;离间同盟国政府和其治下的犹太群体。另外,巴勒斯坦靠近苏伊士运河,当时的英国首相大卫·劳合·乔治在回忆录写到,在巴勒斯坦上有犹太人的存在,将有助于英国掌控苏伊士运河,从而加强与英属印度间的水路联系。
宣言全文
外务部
1917年11月2日
亲爱的罗斯柴尔德勋爵,
我很荣幸能代表国王陛下政府向您传达,下面有关同情犹太锡安主义者的宣言,已经呈交内阁,并已得到了内阁的支持。
“国王陛下政府赞成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内建立一个民族之家,并会尽力促成此目标的实现,但要清楚明白的是,任何行为均不得伤害已经存在于巴勒斯坦的非犹太社群的公民权利和宗教权利,以及犹太人在其他国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政治地位。”
若您能把宣言的内容转送到锡安主义联盟,我将感到十分欣喜。
亚瑟·詹姆斯·贝尔福谨启
Foreign Office
November 2nd, 1917
Dear Lord Rothschild,
I have much pleasure in conveying to you, on behalf of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the following declaration of sympathy with Jewish Zionist aspirations which has been submitt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Cabinet.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view with favour the establishment in Palestine of a national home for the Jewish people, and will use their best endeavours to facilitate the achievement of this object, it being clearly understood that nothing shall be done which may prejudice the civil and religious rights of existing non-Jewish communities in Palestine, or the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 enjoyed by Jews in any other country."
I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would bring this declaration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Zionist Federation.
Yours,
Arthur James Balfour
后果和影响
贝尔福宣言是世界主要国家正式支持犹太人回归巴勒斯坦的第一个宣言。英国匈牙利裔作家阿瑟·库斯勒将此概括为“一国正式对第二国许愿第三国的土地”。Israel Cohen说:“贝尔福具有无可挑战的不朽地位……贝尔福宣言为犹太人的历史,开展了一个新的纪元。”[2]
该宣言得到协约国诸政府的确认,成为1920年国际联盟委任英国统治巴勒斯坦的主要依据。
锡安主义者将此理解为英国对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的正式支持。从此,进入巴勒斯坦的犹太移民急剧增加,尤其在德国纳粹政权屠杀欧洲犹太人期间,大量的犹太难民逃往英属巴勒斯坦,由于原本在当地非主流群体的犹太人口急速上升,引发了占当地多数人口的阿拉伯人的不满。
宣言中有一点耐人寻味:用“民族家园”(national home)代替“国家”(state)。这个名词从未在国际法有先例,也无法律意义。这个模糊的定义对后来的以巴冲突历史负有一定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贝尔福宣言中对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双方的允诺,本质上就是互相矛盾的:不可能向巴勒斯坦大量移民而不损害本地居民的利益。历史学家Mayir Verete认为,即使这时候没有犹太建国运动,英国人也会自己发明一个出来。[3]
宣言中没有明言巴勒斯坦设想的边界,英国政府其后确认“在巴勒斯坦内”(in Palestine)意思是犹太人的民族家园原本不拟覆盖整个巴勒斯坦。1922年丘吉尔白皮书说“所提及的宣言条款,不是考虑整个巴勒斯坦应该改造成一个犹太民族家园,而是这样一个家园应该建立‘在巴勒斯坦内’”。
当时伊斯兰教及基督教阿拉伯人,占巴勒斯坦人口90%。1917年至1920年任耶路撒冷英国军事总督的Ronald Storrs说,当地社群看到宣言中对他们“并无用名字称呼,不管是阿拉伯人、穆斯林或基督徒,而是将他们混合到否定形式及带侮辱的定义‘非犹太社群’之下,对他们的规定条款也贬低到附属子句中”当地社群又注意到对他们的保障仅限于公民和宗教权利,却只字不提保障他们的“政治地位”或政治权利,不像宣言其后对在其他国家的犹太人的保障。贝尔福在1919年2月表示,巴勒斯坦被视为一个特例,对于当地人口,“我们故意且正当地拒绝接受民族自决的原则”,即使他认为政策给予犹太人民族自决权。历史学家Avi Shlaim认为这是宣言中“最大的矛盾”。后来的各届英国政府承认宣言的这项缺失,特别是1939年的一个委员会,承认当时的英国政府“无自由去处置巴勒斯坦,而不理会巴勒斯坦居民的意愿和利益”,2017年4月英国外交部次官安尼利女男爵的声明指英国政府承认“宣言本应要求保护非犹太人社群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民族自决权”。
参考文献
- ^ Weizmann, Trial and Error, p.111, as quoted in W. Lacquer, The History of Zionism", 2003, ISBN 978-1-86064-932-5. p.188
- ^ Israel Cohen ed., Speeches on Zionism by the Right Hon. the Earl of Balfour (London, 1928), p. 6.
- ^ 参见Norman Rose ed., From Palmerston to Balfour: Collected Essays of Mayir Verete(London, 1992), 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