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钤
陈英钤(1965年—),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硕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为国立中央大学教授。
陈英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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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第5任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 |
任期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3日 | |
行政院院长 | 赖清德 |
前任 | 刘义周 |
继任 | 陈朝建(代理) 李进勇(正任)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65年(58—59岁) |
国籍 | 中华民国 |
母校 | 德国海德堡大学 |
教育背景与经历
陈英钤1989年取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并以入学考试第一名考进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1990年以律师高考第二名的成绩通过考试,1992年成为法学硕士,并以入学考试第一名考进台大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班。1993年考取教育部公费留学,1995年进入德国海德堡大学博士班,1999年获颁法学博士。[1]
2000年起,陈英钤担任私立铭传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2003年升等为副教授,2005年转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升等为正教授。2015年至2017年,兼任法律与政府研究所所长。2015年、2022年和2024年分别获得中央大学研究杰出奖。[1]
2003年7月至8月,至德国马克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院(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1]担任访问学人。2013年8月至2013年7月,至美国加州柏克莱大学中国研究中心担任访问学人。[1]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陈英钤获得立法院出席委员70票同意担任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至2018年12月3日卸任。[2]
陈英钤辞职后,受到前监察委员高凤仙自动调查而弹劾。前监察委员高凤仙(下称高委员)认为“同性婚姻违背公序良俗”[3],笃信“人间的法律比不上道德,更比不上基督的律法”,矢志“成为有智慧监督者,制定合神心意法律”[4]。2013年高委员邀请宗教团体代表成立反对同志婚姻的“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以下简称护家盟)[5],护家盟与其他反对同性婚姻团体组成“下一代幸福联盟”(以下简称下福盟)[6],全国性公投第12案的提案人之领衔人曾献莹(下称曾君)即属下福盟。2018年下福盟提出三个反同公投。全国性公投第12案由曾献莹领衔于2018年2月9日提出,公投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7](下称伴侣法公投)。曾君[8]和高委员[9]同见解,认为伴侣法也符合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系争公投要“以专法保障同性别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7]。若公投通过,立法院只能制定特别法,不能修改民法,同性别二人可以成立伴侣关系,但不能结婚。
中选会审查后认为,伴侣法公投不符合释字748[10],乃要求曾君补正。曾君于2018年4月6日补正公投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11]”(下称特别法同婚公投),若公投通过,立法院只能制定特别法,不能修改民法,同性别二人可依特别法结婚。中选会于2018年5月23日函(下称系争决定)曾君,“本公投案即便通过,…制订特别法律亦不得违背保障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及平等保护”,并告知曾君救济途径[12],曾君对此并未提起撤销诉讼表示不满。陈英钤在立法院明白答复立法委员尤美女询问,“即使这项公投案通过,并非所谓同婚或反同的公投,而是在选择如何落实同婚权利形式的公投。”“纵使这项公投提案已经通过,立法院仍有义务要通过立法让同性别者结婚的义务。”因此,公投主文和理由“经过补正之后,并不违反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8号的解释意旨”[2],对此沃草有详细报导[13]。陈英钤受访时再度重申““这三项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实同婚权利的公投”,纵使公投案通过,立法者有义务制定法律让同性恋者行使婚姻权利,因此中选会认为这并不抵触大法官释字748号”[14]。行政院于2018年5月31日向中选会提出第12案意见书,意见书最后一段提到:“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经通过,立法者仅得以本案主张之立法原则(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修制相关法律,且法律提案内容亦应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所揭示“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之意旨 。”这份原始意见书并未清楚表明,即使本公投案通过,立法院仍须遵守释字748,制订特别法让同性别者结婚。
行政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再提出补充意见书,增加约180字摘要(下称系争摘要),表明“本案若获通过,政府将…进行同性婚姻相关法规修正工作”[15]。中选会于2018年11月2日依行政先例重新公告行政院补充意见书(下称系争公告)[15]。2018年11月19日,曾君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公开表示“大家都知道我们(曾君及其支持者)是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全国公民会以为公投第12案是在推动同性婚姻。“现在已经很多人在传公投第12案是不是无效?是不是要投不同意?”“我们(曾君)办公室接到超过250通的电话,每个公民都打电话进来问第12案还要不要投?第12案该怎么投?”[16]。曾君乃声请暂时权利保护,指行政院补充意见书“企图混淆选民判断,已严重影响声请人(曾君)领衔公民投票之进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称北高行)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停止执行系争公告[17]。中选会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提出抗告。
曾君推动公投期间,高委员曾拨电话给他,愿尽她所能加以协助[18]。曾君于2018年11月15日到监察院向高委员陈情,指责中选会刊登系争摘要“企图混淆选民判断”,已严重影响曾君的“伴侣法公投”[19]。高委员在2018年11月16日发文中选会,指重新公告“违法情事明显”[3],2018年11月19日又发文中选会,指中选会“违法逾期公告”[4][20]。最高行政法院(下称最高行裁定)于2018年11月19日驳回中选会抗告,裁定理由指,若中选会不撤销已经刊登的摘要,“恐影响公民投票之意愿”[21]。曾君在2018年11月20日电视意见发表会强调,系争公投为伴侣法公投[22]。
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官晓薇[5]认为,若本公投案通过,将会有“排除同性伴侣结婚”,只能在《民法》之外,另订“同性伴侣的结合制度”。她与其他宪法学者讨论,有的则认为,即使本公投案通过,同性伴侣“仍旧可以结婚”。连宪法学者对于公投通过的法律效果为何,都有很大歧异,更不用说一般人民,这正是学理所称“选民混淆”(voter confusion)[6]。系争公投案于2018年11月24日公投通过,国际媒体例如美联社(AP News)、 [23]、英国广播公司(bbc) [24]、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25]、卫报(The Guardian)[26]报导大多认为,多数台湾人透过公投否决同性婚姻合法化。
陈英钤在2018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后请辞下台,辞职声明中表示,10项公投成案在10月,距离选举仅一个月余,中选会虽然努力增加投开票所,紧急为全国约3500个投票所增购圈票遮屏,呼吁民众,在进入投票所之前,先了解公投案内容等等,仍然无法有效疏解10个公投案所造成的排队人潮,表达深深歉意[27]。
2018年11月26日高委员开始自动调查[28]。高委员自认“监察权权力那么大,立法院同意之后,这6年完全没有人可以制衡”[29]。将近一年后,监察院弹劾文指,中选会刊登行政院更新意见书“令民众混淆无所适从,影响公民投票之意愿”[30]。高委员在弹劾案过后举行的记者会上声称,最高行政法院停止执行裁定很快(三日)即认定中选会违法公告[31]。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166号裁定则认为,最高行政法院的停止执行裁定只是“暂时性权利保护,而非本案救济程序,衡诸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规范目的,系借由迅速之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人民暂时性之权利保护,并非实质审查原处分实体内容所作成之终局性决定 ”[32]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781号裁定进一步说明,“本案实体争议,原处分是否有抗告人所指的违法情事,仍待法院审酌两造之主张并依相关证据,经实质调查、审理认定才能判断 ”[33]。
监察院援引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7]、第5条[8](现行法废除)、第7条[9](现行法第8条)通过弹劾案[34]。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张镜影认为,系争条文乃承袭德国、日本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公务员为帝王臣朴,故有服无定量勤务义务,惩戒不以公务员有责任为要件。战后日本已扬弃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仍沿用至今,“一何可笑”[35]。1979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以许信良“违背其誓言,又不尽忠职守,其违背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及宣示条例,亦甚明显”,处休职二年[36][10]。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至2015年判决仍称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为“自有特别权力关系以来,公务员服务法之帝王条款”[37]
依照监察院的官网,因为本弹劾案,行政院要求各单位依据修正后公投法第10条第8项、第17条第1项等规定期间办理[38]。但中选会办理2022年修宪公投,也违反(新)公投法第17条第1项90日规定,依2019年修法后的公投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中选会应于公民投票90日前公告公投事项(含公投意见书)。中选会在2022年10月12日为修宪复决公告,公告中明文指依据公投法第17条公告[39],但离2022年11月26日仅有75日,不足公投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90日。
弹劾理由指中选会在收到北高行裁定后,竟然提出抗告,不执行北高行裁定([40])。中选会委员会第520次会议决议[41],依行政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出抗告,并依行政诉讼法第27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91条第2项规定,声请最高行政法院或审判长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先停止北高行裁定之执行。中选会委员会第520次会议法政处法制意见已经指出,“依过去中科事件停止执行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59号裁定),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停止执行裁定[42]”。
弹劾文指中选会将行政院意见书刊载新闻报纸,刊登费用共计新台币(下同)931万600元,被弹劾人有严重违失[43]。中选会依据中选会第520次会议决议,于107年11月21日将原行政机关意见书刊载新闻报纸。本次刊载新闻报纸系经行政院107年11月21日院授主预教字第1070102713函核可动用第二预备金办理,经副主委陈朝建决行,行政院主计总处核可[11]。监察院审计部也认为合法(审计部组织法第5条)。
2018年11月29日,司法院长许宗力表示“公投的结果不能够抵触大法官的解释”[44]。行政院在遵守释字748和“特别法同婚公投”的前提下,在2019年2月21日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45]。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制订特别法──“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下称施行法),同性别者得向户政机关登记结婚(第4条),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婚合法化国家。
施行法通过后,下福盟2019年5月21日新闻稿表示,施行法是‘断章取义’公投意旨的抹黑伎俩。曾君认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违反公投意旨,依公民投票法第30条第3项规定,领衔人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但曾君并未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曾君认为施行法违背多数民意,声称要对施行法发起公民复决[46],但并未有任何连署动作。时至2024年4月9日,仍有媒体评论认为,“二0一八年通过了反同婚公投,民进党就不该修法让同婚合法化””[47]。
同样反对同婚的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长则认为,下福盟推动公投第12案是“自找麻烦”。依天主教教义,“婚姻是一男一女”,公投第12案反而成为推动同婚专法的“推手”, 恰恰与下福盟的目的背道而驰 [12]。2020年1月4日,下福盟总召游信义(全国性公投第10案提案人之领衔人)与高委员公开对谈2018年公投,并接受台湾基督教联盟颁发感谢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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