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

香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

行政会议(简称行会;英语:Executive Council,简称ExCo),香港主权移交前称为行政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阁及顾问机构[1],于香港政府内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级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及任命成员。

现时行政会议有33位成员,包括行政长官(会议主席)、16位问责官员官守议员)及16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议员,包括召集人)[2],成员均属公职并支薪[3]。行政会议每周在行政长官办公室举行一次会议,通常为星期二早上(公众假期除外)。

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作出任何重要决策前,均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2]行政会议实行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

历史

英国殖民地时期,行政局(成立初期称为议政局)由香港总督主持,邀请知名社会人士担任成员(当时称为议员),通常有十多人,重要决策均需由总督会同行政局通过后才能执行。行政局议员由香港总督委任,分为“官守”(即正在担任官职之意)和“非官守”两类;有四名当然议员,包括驻港英军三军司令(至1993年)、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

行政局议员需遵守和英国内阁相同的“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即是所有议员均需对会议过程保密,政策决定后各议员对外均需支持该政策。这制度在行政会议中仍然保留,但不少人、包括现任成员均认为这制度有需要检讨;而近年亦有少数例子,例如身兼立法会议员或非官守的行政会议成员公开反对政府政策,违反集体负责制[4]

香港主权移交后,行政局改称行政会议,大致继续其职能,但不设当然成员(不再称为议员);所有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命和取消都由行政长官决定,但“保密制”及“集体负责制”维持至今。

1997年首任特首董建华上任,延续英治时期做法,只将三位司长纳入,并无将政策局局长列为成员;但因为特首可随时要求各级官员列席会议,故是否正式成员并不重要。2002年7月董建华推行高官问责制,将所有局长列入行政会议,令政府官员数目占绝大多数(三位司长加上十一局长的官守议员合共十四位,而非官守成员只有五至七人),被指令非官守议员无法对行政长官决定政策产生影响力。

2005年曾荫权接任行政长官后,增加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的人数,非官守议员及官守议员达至一比一。行政会议的官守议员除了三位司长会出席所有会议外,其他官守成员(即各决策局局长)可以选择只在会议涉及本身负责的事务时才出席。

职能

主权移交前,行政局是港英政府酝酿政策的地方,香港总督在决定重要决策或向立法局提交法案前均先由香港总督会同行政局通过;由于在1991年立法局部分议席改为直选前,立法局议员大多数均由香港总督委任或间接选举产生,而且不少立法局议员均兼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实际只是“橡皮图章”,不会遇到多少阻力;而如果香港总督不同意行政局大多数人决议时,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国外交部备案[5],因此行政局对香港总督决策有相当影响力。学者称此模式为“行政吸纳政治”[6][7]

主权移交后,行政会议只会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行政长官如果不同意行政会议大多数人的决议时,只须将理由记录在案。[8]

前行政长官董建华只当行政会议为智囊团,行政会议失去原有作用;2002年董建华推行问责制后,所有问责司局长自动成为行政会议成员,作用减少。

曾荫权上任后,恢复行政会议功能,增加官守和非官守成员,部分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加入行政会议(一般为建制派政党代表),使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成为政府在立法会的代表,被批评是向立法会箝票,确保法案获得足够票数支持。

现任成员

根据《基本法》,行政会议不如香港主权移交前的行政局般有当然议员。行政会议所有成员任免皆由行政长官决定;他们可来自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任期不得超过任命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即最多五年)。

主席

姓名 政党 职衔
李家超 无党籍 行政长官

官守议员 (内阁成员)

  • 司长
姓名 政党 职衔
陈国基 无党籍 政务司司长
陈茂波 财政司司长
林定国 律政司司长
  • 副司长
姓名 政党 职衔
卓永兴 无党籍 政务司副司长
黄伟纶 财政司副司长
张国钧 律政司副司长
  • 决策局局长
姓名 政党 职衔
罗淑佩 无党籍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
曾国卫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
邓炳强 保安局局长
谢展寰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
蔡若莲 教育局局长
孙东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
甯汉豪 发展局局长
杨何蓓茵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陈美宝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
孙玉菡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何永贤 房屋局局长
卢宠茂 医务卫生局局长
丘应桦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许正宇 民建联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麦美娟 工联会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

非官守议员

  • 召集人
姓名 政党 其他公职
叶刘淑仪 新民党 新民党主席
立法会议员香港岛西
前任保安局局长
  • 成员
姓名 政党 其他公职
李国章 无党籍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东亚银行副主席
前任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前任教育统筹局局长
前任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主席
前任香港中文大学校长
前任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
林健锋 经民联 经民联副主席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立法会议员(商界(第一))
张宇人 自由党 自由党党魁
立法会议员(饮食界)
廖长江 无党籍 立法会建制派召集人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立法会议员(商界(第二))
廉政公署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
林正财 无党籍 安老事务委员会主席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
任志刚 无党籍 前任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
刘业强 经民联 经民联副主席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立法会议员(乡议局)
新界乡议局主席
屯门乡事委员会主席
汤家骅 民主思路 民主思路召集人
前任立法会议员(新界东)
前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
前任公民党成员
吴秋北 工联会 工联会会长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立法会议员(香港岛东)
陈克勤 民建联 民建联主席
立法会议员(新界东北)
前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特别助理
高永文 无党籍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前任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陈健波 无党籍 立法会议员(保险界)
前任监警会副主席
郑慕智 无党籍 香港圣公会教省法律顾问
香港恒生大学校务委员会主席
前任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前任保险业监管局主席
陈清霞 无党籍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梁高美懿 无党籍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香港大学司库

历任成员

英属香港行政局历任成员列于香港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列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历任成员列于香港行政会议成员列表

成员之利益登记册

近代,香港行政会议成员都有利益申报规定,登记册供社会公众查阅,利益冲突接受公众监督。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资料显示香港本地物业业权及海外置业资料。报纸描述其中成员封为“楼王”、“楼后”、“收租王”、“新界地王”等。[9]

参考文献

  1. ^ 香港概況.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2019-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2.0 2.1 行政會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1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8)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行政会议成员酬金回复至原有水平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政府新闻公布 2015年1月16日
  4. ^ 时事双对论: 行会“鬼打鬼”?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5-11-25.晴报 2013年11月15日
  5. ^ 皇室训令》第12条
  6. ^ 存档副本. [2019-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7. ^ 存档副本. [2019-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10-07-06] (中文(香港)).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永久失效链接]
  9. ^ 梁班子申报利益 人均三物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评社 2012年8月11日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