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英语: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是香港司法机构及香港终审法院的首长。首席法官是终审法院四位常任法官之一。于英治时期,此职被称为香港首席按察司(1843至1992年)、香港首席大法官(1992-1997年)。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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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称 | 法官阁下 |
提名者 |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
任命者 | 香港行政长官任命, 并征得立法会通过。 |
任期 | 终身制(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 |
先前职位 | 香港首席大法官 |
首任 | 李国能,1997年7月1日就任 |
设立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
薪资 | $340,250港元(月薪) |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负责司法机构的行政管理及其他司法职能,如主持法律年度典礼。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名单,首席法官排名于行政长官之后,位列第二。
第一任首席法官是李国能(1997年7月1日任职,至2010年8月31日离职);第二任首席法官是马道立(2010年9月1日就任,至2021年1月11日卸任);第三任和现任首席法官是张举能(2021年1月11日就任)。
职能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四位常任法官之一,他主持上诉委员会及终审法院的聆讯工作并肩负其他职能,如行政长官曾荫权任命李国能为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主席,就改善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处理潜在利益做法提出意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就职时须向首席法官申报财产;此外,若香港立法会出席会议的“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和“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议员”各以过半数通过,对行政长官是否干犯严重罪行、作出严重违宪违法行为或渎职发起调查,首席法官将负责组成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并担任其主席。
此外,首席法官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当然主席。
任免
首席法官的任命是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作出推荐后由行政长官任命,为终身职,一直到65岁退休。
若首席法官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行政长官可任命五名法官组成审议庭决定是否应免去其职务。
官邸
权杖
现任列表
№ | 首席法官 | 任期 | 此前职务 | 任命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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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 | 离任 | 时长 | |||||
1 | 李国能,大紫荆勋贤,CBE,SC | 1997年7月1日 | 2010年8月31日 | 13年61天 |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 董建华,大紫荆勋贤 | |
2 | 马道立,大紫荆勋贤,SC | 2010年9月1日 | 2021年1月11日 | 10年132天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曾荫权,大紫荆勋贤,KBE | |
3 | 张举能,大紫荆勋贤 | 2021年1月11日 | 现任 | 3年327天 | 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 林郑月娥,大紫荆勋贤,GBS |
参看
参考
- ^ 香港司法機構2006年報 (PDF). 2006 [2023-09-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2-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