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执照
驾驶执照,简称驾照,中国大陆称驾驶证,粤语称车牌,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具有驾驶资格人士的证明文件,通常是一张卡片。驾驶执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驾驶的机动车辆种类,例如摩托车、轿车、皮卡、大货车、客车(及客货两用车)、货车(及代用客车)、半挂式卡车、巴士等。
要取得驾驶执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龄,并且(通常)需要通过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1]。各国对申请驾驶执照的最低年龄有不同的标准。而年长的驾驶执照持有人,则可能需要在驾驶执照续期时进行身体验查,一些国家会鼓励高龄驾驶人自愿缴回驾照不再上路驾驶。在国际上,对驾驶证的定义为:“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来源请求]
历史
法国(1893年巴黎)及德国(1910年)、英国(1904年)甚至还有荷兰都是最早强制需要驾驶执照的国家,早于20世纪初期已开始执行。由于北美洲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公众开始要求立法。1910年8月1日,纽约州率先通过驾驶执照法例,但原本只适用于职业司机。1913年7月,新泽西州成为首个强制所有司机需通过驾驶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的州份。
部分国家(地区)驾驶执照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照”,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执照申领和使用规定》所须申领的证照。驾驶车辆的许可是通过驾驶证核发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各地区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也包括现役军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机关所核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照”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执照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执照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机动车驾驶证共分三种类型,分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明及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上印有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及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或学习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及管理记录等内容。
驾驶执照(以民用为例)
- 初次申领的民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以初次申领日期为始,实习期为期一年(实习期内,驾照持有者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副驾驶座位须有三年及以上驾龄的驾照持有者陪同,否则不得单独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七条之归定: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 在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 学习驾驶执照明有效期为3年;
- 临时驾驶执照则少于三个月。
机动车驾驶执照由车辆管理所负责签发。最低考取驾驶执照的年龄为18周岁。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已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或者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从心理成熟、驾驶经历角度出发:
-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申请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执照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执照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执照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执照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另外,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执照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会被注销驾驶执照。但是,超过有效期时间未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码对照表
代号 | 准驾车型 | 准驾的车辆 |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
---|---|---|---|
A1 | 大型客车 | 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或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C51、M |
A2 | 重型牵引挂车 | 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C51、C6、M |
A3 | 城市公交车 | 核准载10人以上的城市巴士 | C1、C2、C3、C4、C51 |
B1 | 中型客车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准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巴士) | C1、C2、C3、C4、C51、M |
B2 | 大型货车 |
|
C1、C2、C3、C4、C51、M |
C1 | 小型汽车 |
|
C2、C3、C4、C51 |
C2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
C51 |
C3 | 低速载货汽车 |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 C4 |
C4 | 三轮汽车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无 |
C5 |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 无 |
C62 | 轻型牵引挂车 | 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 无 |
D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E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 F |
F | 轻便摩托车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无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无 |
N | 无轨电车 | 无轨电车 | 无 |
P | 有轨电车 | 有轨电车 | 无 |
注:
1: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政策仅允许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2:该准驾车型不能单独存在,须与C2以上的准驾车型(A2除外)配合使用。
(2022年4月1日生效)
香港驾驶执照
香港的驾驶执照由运输署签发,一般有效期为10年。驾驶执照通常连同身份证明文件一同使用,因此驾驶执照上的个人资料比较少。现时的驾驶执照,只载有持证人的中英文姓名、证件编号(通常和香港身份证号码一样)、获准驾驶车辆的种类及其有效期等资料。
应考驾驶执照及排期程序要先填妥驾驶考试申请书 (TD82)及学习驾驶执照 (TD555) ,携带申请书、路票(港币510元)、临时学习驾驶执照(港币548元)、及近三个月之住址证明,到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办理手续,办理手续后会获得甲部笔试排期信。甲部:笔试为20条选择题,须答对16条或以上方为及格,笔试合格后才可再获路试排期信,应考路试分乙部和丙部。乙部:主要考斜坡开车、停车,泊位及窄路掉头;丙部:根据香港运输署所订的考试路线进行路试,全部合格后可申请暂准驾驶执照(持此执照驾驶,车辆前后须挂上P字牌以作析别),暂准驾驶执照持有人通过12个月的暂准驾驶期,[2]就可获签发正式的驾驶执照。
正式香港驾驶执照,年龄超过60周岁或以上并申请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需每年续办。年满70周岁或以上并申请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需注册医生签发的运输署体格检验证书TD256。
澳门驾驶执照
澳门的驾驶执照回归前是由澳门市政厅所发出,1999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则由临时澳门市政局发出,2002年1月1日澳门民政总署取代临时澳门市政局和临时海岛市政局的职能,则改由澳门民政总署发出。2008年5月13日起,则改由新成立的交通事务局发出。
按可驾驶车辆种类一共分为6种,共10个小项,见下表所示。
准许驾车型代号 | 准许驾驶的车辆 |
---|---|
CICL | ≤ 50CC的摩托车 |
A1 | ≤ 125CC / ≤150CC / ≤170CC / ≤200cc/≤250CC / ≤400CC的摩托车 |
A2 | >400CC 的摩托车 |
B | ≤3,500Kgs+ ≤9人的轻型汽车 |
C | >3,500kgs的重型货车 |
D1 | ≤25人的重型客车 |
D2 | >25人的重型客车 |
E+C | 由一属于C类之牵引车辆与一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或属于C类之牵引车辆与一总重量超过750kg之半挂车之铰接式车辆 |
E+B | 由B类牵引车辆及一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 |
E+D1 | 由一部D1小类牵引车及一部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 |
E+D2 | 由一部D2小类牵引车及一部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 |
A1及A2牌简介
澳门在回归后规定摩托车所考取之A1执照需按入禀时之排气量所限,同时在学车时使用相应排气量(一般细分为≤125cc、≤150cc、≤170cc、≤200cc、≤250cc、≤400cc)之摩托车进行学习及考试,考取后会于A1牌 后备注允许驾驶车辆之限制,与回归前以125cc两轮摩托车考A1(可驾驶少于400cc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及以250cc两轮摩托车考A2(可驾驶大于 400cc 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换言之,可理解为无限制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牌)不同,A2类别也需要以650cc两轮摩托车作为学习及考试车辆。
"P"牌
澳门也于2007年10月1日修订出台之新交通法引入"P"牌规则,情况类似香港做法,但澳门P牌定义为:10月1日起成功考取摩托车驾驶执照(以学习驾驶员最后考试日期为准)在成功考取摩托车执照一年内驾驶该执照允许之车辆必须在车辆显眼地方标示P牌,以及不准载客(即只可以一人驾驶),但P牌定义根据执照类别为准。若驾驶之车辆为执照中合其他不受P牌规定的类别,以该类别为准,不受车辆所标P字限制(例如已有CICL牌照超过一年或在2008/10/1前考取的,即使他/她的A1/A2未满一年,但只要驾驶CICL类别车辆,也不受P牌限制)法例生效前已考取的不受限制。澳门"P"牌制度有别于其他地方(尤其是香港),因为澳门的"P"牌是正式驾驶资格,并不是暂准/临时驾驶资格(07年10月以前新考取的摩托车驾照才是临时牌),可以申领国际驾驶执照到其他成员国内驾驶机动车辆。
16周岁人士在监护人担保下报考CICL类别执照
澳门在2007年10月1日修订出台之新交通法废除了16周岁人士在监护人担保下报考CICL类别执照的规定,并提升报考年龄为18周岁,但法例生效前已报考的不受限制。
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53条规定(2002年5月15日修正、2007年5月15日修正),共分为下列15种:
普通汽车 | 职业汽车 | 机器脚踏车(机车) |
---|---|---|
01.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 (9座以下客车或小于5吨货车) 02.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 (大于等于5吨货车) 03.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 (10座以上客车) 04.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 |
05.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 (9座以下客车或小于5吨货车) 06.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 (大于等于5吨货车) 07.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 (10座以上客车) 08.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 |
11.小型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12.普通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0c.c.~49c.c.) 14.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50c.c.~249c.c.) 15.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250c.c.~549c.c.、550c.c.~∞) |
国际 | ||
09.国际驾驶执照 |
不再考照 |
---|
10.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改为:11.小型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及12.普通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民国96年) |
13.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改为:14.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及15.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民国91年) |
年龄限制
- 申请考验普通汽车驾驶执照、轻型机车驾驶执照及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需年满18岁,最高年龄不受限制。
- 申请考验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需年满20岁,最高年龄不受限制。
- 申请考验职业汽车驾驶执照需年满20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但依第五十二条之一第四项规定办理者,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八岁。
经历
- 应考轻型机车驾驶执照或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者,无经历之限制(皆可直接报考)。
- 应考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者,须领有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驾驶训练结业者。
- 应考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有小型车学习驾驶三个月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小型车学习驾驶35天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小型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 应考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有小型车学习驾驶六个月以上之经历;或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三个月以上之经历。
- 应考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大货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 应考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三个月以上之经历。
- 应考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小型车迳升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 应考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小型车迳升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三个月以上之经历。
- 应考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联结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联结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 应考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联结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六个月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联结车驾驶训练结业者;或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三个月以上之经历。
- 应考小型车附挂总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车驾驶资格者,须领有小型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大货车或大客车驾驶执照,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驾驶训练结业。
英国的驾驶执照
英国的最低驾驶年龄是17周岁,持有学习驾驶执照的驾驶人,需在车辆前后展示红色的L字(威尔士则是D字)以资识别。英国的驾驶执照登记始于1903年,1935年开始进行驾驶考试。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起暂停达7年,1956年因苏伊士运河危机亦曾暂停一年。在英国,唯一不需要驾驶执照便能合法驾驶的人是英国君主,其拥有的车辆亦无须申请车辆牌照。
在1998年7月以前,英国本岛的驾驶执照并无持证人的照片。现时英国驾驶执照分为两部分,包括一张照片卡,需每10年换领一次,及一张载有其他资料的纸张,有效期至持证人70周岁为止。
机车驾照管理制度
- 年满16周岁,完成强制基本训练(Compulsory Basic Training, CBT) ,可以学习牌照骑乘50c.c.以下轻型机车,但有效期最多为2年。
- 必须再通过驾驶标准局之机车测验,才能获得完整机车驾照。
- 完整机车驾照
- A1类轻型机车
- 发牌条件:年满17周岁,通过CBT;可考领125c.c.及输出马力11kW(14.6 bhp)以下机车。受测者必须以75c.c.至125c.c.间之机车通过道路驾驶测验。
- A类标准机车
- 发牌条件:年满17周岁,通过CBT,二阶段GDLS;
- 第一阶段驾照:可骑马力 ≤ 25 kW(33 bhp),马力/重量比 ≤ 0.16 kW/kg。须完成道路驾驶测验
- 第二阶段驾照:可骑各型式、马力的机车
- 发牌条件:年满17周岁,通过CBT,二阶段GDLS;
- 一般晋级程序:需先累积2年骑机车经验,考照者须以超过120c.c.但不大于125c.c.之机车,有能力于100kph下完成道路驾驶测验。
- 直接晋级程序:考照者已达21周岁,可以马力 > 35 kW (46.6 bhp) ,参加一特别测验
- 必须再通过驾驶标准局之机车测验,才能获得完整机车驾照。
美国及加拿大的最低驾驶年龄,由各州份及省份自行决定,通常皆为年满16周岁。大部分州或省皆设有学习驾驶执照,容许学习驾驶者在一名驾驶执照持有人陪同下驾驶。近年一些地区则引入渐进式驾驶执照,对学习驾驶者设定限制,持有人需要一段时间才可获得正式执照,令驾驶人士先获取更多经验。
在美国及加拿大,驾驶执照由各州份及省份的交通牌照部门签发。每张驾驶执照都有独特的号码、持证人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资料,亦有获准驾驶车辆的种类。由于驾驶执照可作为一种身份证明文件,一些州份更在驾驶执照加入指纹、条码、磁条及社会安全号码等以供证明身份,亦加入一些防伪特征。
新西兰驾驶执照
- 汽车驾照管理制度
- 机车驾照管理制度
- 学习驾驶阶段:学习驾驶牌照(L plate)
- 年满15周岁,在路外(或场内)环境下,通过视力、道路法规知识、驾驶机车理论与机车操作技术等测试。
- 驾驶限制
- 最大的酒精浓度,由80mg/dl降为0。
- 宵禁:晚上22时~清晨5时
- 最大速限100km道路,时速不可超过70公里
- 不可于机车后座载人
- 需携带驾照
- 驾照必须持有18个月才可升级,(但完成被认可单位训练者,可减为12个月)
- 限制驾照阶段
- 学习驾照持有6个月(但完成被认可单位训练者,可减为3个月),再通过实际路考。
- 放宽70公里时速限制
- 宵禁:晚上22时~清晨5时(但若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豁免)。
- 其余同学习驾驶执照
- 完整驾照阶段
- 未满25周岁,须持有限制驾照18个月(但完成被认可单位训练课程者,可减为9个月)后
- 年满25周岁,须持有限制驾照时间可减少为6个月(但完成被认可单位训练课程者只需3个月)
- 驾照可以代替身份证(18+ card、新西兰或海外护照)。
- 学习驾驶阶段:学习驾驶牌照(L plate)
欧洲联盟驾驶执照
欧盟自2013年起,以统一的欧洲驾驶执照格式代替会员国原有的110种不同的驾照。包括像信用卡的排版格式并可能包括芯片。
范例[3]:
德国版的欧洲驾驶执照 | ||
---|---|---|
驾照互相认可
根据联合国在1949年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规定。道路交通公约签署国或地区之间,在本国或地区的驾驶执照原件和国际驾驶执照同时出示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属于合法驾驶车辆。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中国大陆境外颁发的驾驶执照,均不能直接在中国大陆使用,必须将其持有的原地区的驾驶执照转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香港、澳门均已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所以可以按照公约使用原地区驾驶执照。
- 香港、澳门、比利时和阿联酋驾驶执照均可以免试换领中国大陆地区驾驶执照(香港、比利时和阿联酋限小汽车C1 C2,以及摩托车E、F;澳门则限小汽车C1 C2)。
- 其他国家、台湾颁发的驾驶证不可以免试换照,转换的前提是:必须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仅仅适用于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机等)。
- 中国大陆并未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中国大陆公民出国,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在逗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情况下,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驾驶执照原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当地语言的翻译件或者经过领事认证的认证件,均可租赁、驾驶所在国的机动车辆。部分国家地区可直接使用含有英文信息的新版驾驶执照,而在一些国家(如赤道几内亚)则须要换领当地驾驶执照才可以在所在国驾驶机动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驾驶执照须经公证处的公证及海基会的验证,且若是持旅行证或居留证者,还须连续住满三个月后方可报名笔试,合格后,才能换领中华民国颁发的驾驶执照。
- 在香港,凡持有主要国家或地区[4]驾驶执照的人士,均可在香港申请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或者临时驾驶执照。[5]
参见
参考文献
- ^ 欧洲经济委员会运输司. 1968 年《道路交通公约》 和 《欧洲对公约的补充协定》 (PDF). 联合国大会. 2007 [2021-07-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4-04) (中文(简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運輸署 - 駕駛者的暫准駕駛執照. www.td.gov.hk. [2019-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Welche Daten enthält ein Führerschein?.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25) (德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可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認可國家或地方名單 運輸署. [2010-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 運輸署. [2010-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 歐盟駕駛執照資料.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多种欧洲文字).
- 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1-24) (英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國駕駛執照資料. [2006-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8-19) (英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駕駛執照資料.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1-18)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車牌考試 - 甲部 - 駕駛筆試 - 模擬題目. [2010-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駕駛執照-臺北市監理處. [2011-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1) (中文(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筆試模擬考軟體. [2022-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6) (中文(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