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伯马石油有限公司诉总检察长
Vikarna在话题“就Facebook来源”中的最新留言:6年前
伯马石油有限公司诉总检察长曾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
此条目为第十六次动员令大动员令的作品之一,是一篇达标条目。 |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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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有内容译自英语维基百科页面“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原作者列于其历史记录页)。 |
新条目推荐讨论
- 在哪个法例中,上议院判英国政府败诉后,政府立即到议会修改法律、添加追溯性,以免除战争赔偿责任;其被认为破坏法治,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
- 说明:“敕令·法律·法例”第三弹。已经尽量缩写DYK问题,如果有人可以再缩写,十分欢迎!
- (+)支持:符合标准--维基病夫(欢迎批判·正义联盟)发表于 2018年9月9日 (日) 03:45 (UTC)
- (+)支持:符合标准--Temp3600(留言) 2018年9月9日 (日) 05:51 (UTC)
- 在本人巡查时,脚注尚未完善;现时好多了,(+)支持。Sænmōsà动员令:为西雅图桥梁列表消绿 2018年9月9日 (日) 07:47 (UTC)
- (+)支持,符合要求。--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9日 (日) 16:12 (UTC)
- @Clithering:十分感谢阁下的编辑。最近十分忙,没办法准确校对译文。十分感谢阁下的校对。——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9日 (日) 16:26 (UTC)
- (:)回应,感谢你撰写英国法律条目才对!支持!--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9日 (日) 16:45 (UTC)
- @Clithering:十分感谢阁下的编辑。最近十分忙,没办法准确校对译文。十分感谢阁下的校对。——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9日 (日) 16:26 (UTC)
(+)支持:符合标准。另外注意伯马石油有限公司诉总检察长案#香港一段的原有文句颇为POV,已代为改写。--默默耕耘的无聊龙(发掘化石|基因图谱) 2018年9月10日 (一) 15:16 (UTC)(-)反对:暂时撤回支持,POV问题尚未解决。--默默耕耘的无聊龙(发掘化石|基因图谱) 2018年9月11日 (二) 00:34 (UTC)- 改为(+)支持:现已基本符合标准。--默默耕耘的无聊龙(发掘化石|基因图谱) 2018年9月11日 (二) 08:13 (UTC)
就Facebook来源
@だ*ぜ:特殊:diff/51369510,这看上去不是可靠来源。仔细看内容发现,内容也相当不可靠,至少是利益相关和非中立观点,来源类型也顶多是第一手来源。“有xxx支持者”符合{{who}}。--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4:51 (UTC)
- @YFdyh000:恕我直言,确定看过吗?这是引用类文献,引用的语句位于“阁下所谓的不可靠文献”。而{{who}}不适用,因为后面有文献指名。——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03 (UTC)
- @だ*ぜ:再看了一遍,只看到两则来源,都只是慷慨激昂的Facebook文章,算不得文献、可靠来源。条目文句应当写明,而不是只附来源让读者自己去查。--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5:09 (UTC)
“ | 有支持人大第五次释法者认为:“此次判例涉及在判决前几十年发生的行为,跟人大释法关于‘港独’议员在上月的辱华宣誓非常类近,都对未审结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订明追溯性。” | ” |
- ——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14 (UTC)
- @YFdyh000:至于为什么不写明,是因为这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平台,就算如何如何,本人都不会写出是谁。但由于句子需要主语,而且方针与指引要求要指名,所以出此下策。——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43 (UTC)
- 问题不是引文格式,而是文句未指明来源使其相当含糊,“有人”也可以是来源中采访的一位路人,等等。--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0 (UTC)
- @だ*ぜ:搁置文句不谈,来源问题怎么说,WP:可供查证要求可靠来源,而这两则Facebook显然不是。--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0 (UTC)
- @YFdyh000:WP:可供查证#特殊的断言需要特别的来源——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3 (UTC)
- 这里文中表达的意思是香港存在这种想法。需要特殊的文献来表达,需要特殊的表达方式——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5 (UTC)
- @だ*ぜ:请仔细阅读,这个方针的含义:“特别的断言需要高质量的来源”、“如果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就不应包含这样的内容”,它是指非主流观点需要高质量的可靠来源,而不是需要特别的断言时可以采用低质量的来源。“香港存在这种想法”如果未经可靠报道,并不重要,想法千千万,并不是所有都值得记载。采用不可靠的Facebook来源,已经显然违背可供查证和非原创研究。--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7:54 (UTC)
- @YFdyh000:阁下对高质量的定义是什么?参考后方注释,可以发现这个单词可以有多种解释:“有很多人认为的想法——理论,而该文献将其诉之言语(因为这就是其本身)。而这一说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这也可以叫高质量。试问哪有一句话反对其他整篇内容的?可能是阁下理解错误也不定。
- 再试问:写完条目,有至少3名巡查员巡查过(其中一名我还特别要求巡查该内容是否有问题),之前DYK也有很多维基人看过,都不曾提相关的问题。是否阁下多心了?——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9月22日 (六) 00:37 (UTC)
- 感谢您的意见,但内容是“有很多人认为的想法”无来源彰显,发表者的重要性、可靠性读者难辨。翻查找到了旧讨论,的确至少两人表示这似乎可以,我目前对此感到困惑……--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2:37 (UTC)
- 打扰@無聊龍、NickNYCN:希望就两来源的可靠性和重要性再次发表意见(中立性可能不必,来源本身是非中立的第一手来源)。个人意见:如果来源确为重要的观点,应当改进文句以及脚注以重要性和彰显发表者的身份,而不是含糊的“支持者”以及网名;如有,应该换成被可靠报道的观点。同时邀请DYK评议人关注 。--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2:37 (UTC)
- (:)回应:在下的意见是,条目使用如Facebook等不可靠来源作佐证只能是last resort。如有更好的来源请更换,但如此等来源无法取代,少量斟酌采用也无可厚非。另外NPOV方面,在下的意见纯粹是在条目上不可用scare quotes,即使引用的原句有如此立场,如原文“‘港独’”这样的提述不可带有‘’。--默默耕耘的无聊龙(发掘化石|基因图谱) 2018年9月22日 (六) 13:56 (UTC)
- 在下的意见是,如果有更好来源确实应当改为更好来源。不然可能不符合WP:POV中的“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 --“ 皇家巡警 ” ☎101 2018年9月22日 (六) 14:41 (UTC)
- 可惜的是,只有那两个来源才表达了如此推论;
- 这里希望表达的是这种推论想法(即使我认为牠逻辑上就存在问题),认为来源有问题的不是阁下一位,我也是;但为了表示相关想法,我找到了两个方针支持我;
- “特殊的断言需要特别的来源:未在主流来源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的断言;收录某人看似不相称、令人困惑、具争议性或与其先前观点截然不同的声明;与相关团体的主流观点矛盾,或与主流推定显著不同的断言。”(WP:REDFLAG)
-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通常来说,条目不应给予少数观点与更受欢迎的观点同样多的描述,且通常根本不应包含极少数的观点。”(WP:DUE)“要以中立的观点写作,应表现争议的观点而不是去断言它们;要做到这点,对竞争观点的表达就应多多少少地让它们的支持者们接受,并将这些观点归属到它们的支持者身上。维基百科描述争议,而不会参与其中。”(WP:NPOVREASON)
:先祝各位中秋佳节快乐!这里就对整体做一个统一回复:
- WP:REDFLAG:就如我上面与U:YFdyh000讨论的那样;WP:DUE:占文章比重决定不会多,只有引用一句话而已;WP:NPOVREASON:按WP:NPOV背后的立意做编辑,归属到支持者身上,描述争议。
- 我相信,有脑子的人看到上面这么多上议院大法官对案件的评论,定会(甚至那些人查看了1965年战争损害法后,更加会)意识到“引用话语”里面的逻辑错误。——だ*ぜ 𓋹 谨贺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5:05 (UTC)
- 就这两项方针,我的理解:上方提过的,“需要高质量的来源”“如果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就不应包含这样的内容”。“且通常根本不应包含极少数的观点”,而您说“只有那两个来源才表达了如此推论”。
- 如果没有可靠来源做出介绍,并且来源没有展现出重要性/影响力,我认为内容不应该被包含。否则任何事例的条目中,都可以引用一个帖子、博客、微博等来证明存在少数或截然不同的观点。--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6:39 (UTC)
- @YFdyh000:放在其他地方也许不应该,但为何这里本人怎么都不肯退让?阁下可以尝试查找一下(Google;百度不知道情况)“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茫茫连结当中,只有两个是中文的,一个就是那个Facebook评论,另一个是一个揉捏法治条目的内容做的抄录内容。可以说,中文里面,存在的评论也是唯一引用到伯马案的关于释法的评论了。——だ*ぜ 𓋹 谨贺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6:48 (UTC)
- 如果确实没有可靠来源,那么其观点可能并不是很重要,只需把段落删去即可。 --“ 皇家巡警 ” 谨祝您中秋快乐 2018年9月23日 (日) 06:28 (UTC)
- @YFdyh000:放在其他地方也许不应该,但为何这里本人怎么都不肯退让?阁下可以尝试查找一下(Google;百度不知道情况)“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茫茫连结当中,只有两个是中文的,一个就是那个Facebook评论,另一个是一个揉捏法治条目的内容做的抄录内容。可以说,中文里面,存在的评论也是唯一引用到伯马案的关于释法的评论了。——だ*ぜ 𓋹 谨贺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6: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