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许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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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参照
学历部分是参与她在用户页的自我介绍,她为自己写的自我介绍,难道还不算是来源吗?新闻报导取得资料,也是跟她本人询问所得,我不晓得为何这不能算来源?根据生者传记,来源中:“决不要将自行出版的书籍、杂志、网站、网络论坛、网志(即Blog,又称博客或部落格)、微博客(如twitter)作为和在世人物有关的资料来源,除非此等来源由传记条目的主角写作、发表或出版”,由她本人写作的自介,是可以当作来源的。--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2年11月17日 (六) 08:56 (UTC)
- 大家放轻松点,这不是什么很绝对的大问题。--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11月17日 (六) 13:23 (UTC)
许瑜真存废讨论记录
(×)删除: 内容与用户页相同,没有必要建立一个淡出社群两三年的维基人建立条目。且本人立场一向反对维基人拥有条目页,如赞成此条目保留,不但违反本人立场,未来将成为引导其他编辑者遇到相关情形时的负面教材。故提请删除。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J(悄悄话) 2012年12月21日 (五) 09:08 (UTC)
- (×)删除 同意提删看法。(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09:47 (UTC)
- (○)保留曾有足够关注度,已足够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16:09 (UTC)
- (:)回应:很不客气地重申(1)该页面上的内容与本人用户页同,故毫无存在意义。(2)本人已淡出社群数年,近年对社群不但毫无贡献,且对于用户询问请求协助皆置之不理,这种个人条目意义何在?(3)如果是因为肯定本人过去的贡献,我亦感谢大家的认同。但相关贡献已在活动页面提及过,何必在写一次?维基人应该把这种力气放在整理更重要的人身上。(4)重申本人反对维基编辑有自己条目的立场,我过去在社群中鼓励大家以建立用户页取代条目,即使现在有人问到我这个问题,我仍然是一贯的回答。而今看到这个条目的存在,有一种被社群狠狠打了一巴掌的背叛感觉。(5)如果这个条目可以被保留,那也足见维基编辑眼界之小,成立多年来仍活在自己的小圈圈里。个人深表遗憾。--KJ(悄悄话) 2012年12月22日 (六) 02:19 (UTC)
- (×)删除:几次见过维基人被写成条目或段落的,心里也会觉得是否存在“真实世界关注度”、“维基社群关注度”、“真实世界与维基社群关注度各半”这三种类型标准?既然传主迄今之主要关注度均仅涉及维基,且用户页等部分来源属维基不采认之自我参照,为免造成当事人困扰,建议成全其意愿,并将可保留资讯移入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或Wikimedia Taiwan等中文维基与台湾维基活动页面。--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02:59 (UTC)
- (×)删除。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请其他人尊重当事人的想法。-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03:21 (UTC)
- (-)反对。条目是否应存在,应取决于其关注度是否足够,而非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不然的话,如果吉米·威尔士突然说他不希望维基百科拥有一个关于他的条目,我们就删除吉米·威尔士条目了?比尔·盖茨突然说“维基百科中的比尔·盖茨条目写得太差,删了吧”,我们就删除比尔·盖茨条目了?那样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删除维基百科中关于他自己的条目了。en:WP:YOURSELF也说了:“……If you do turn out to be notable, you must expect the article to stay—you cannot just get it deleted because you are not happy with it.”--Symplectopedia(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1:54 (UTC)
- (×)删除,同cobrachen--CHEM.is.TRY 2012年12月22日 (六) 03:53 (UTC)
- 奇怪啊,你不是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9/30#许瑜真投了(○)保留票吗?为什么这一次却投了删除票?--Symplectopedia(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1:59 (UTC)
- 奇怪啊,之前投保留现在就不能投删除了?--CHEM.is.TRY 2012年12月22日 (六) 13:44 (UTC)
- 奇怪啊,你不是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9/30#许瑜真投了(○)保留票吗?为什么这一次却投了删除票?--Symplectopedia(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1:59 (UTC)
- S皇帝陛下要说什么,尔等小民岂等置喙,且让S皇帝陛下尽情高谈阔论,并将其语录供奉起来,让天下瞻仰之。-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4:33 (UTC)
- (×)删除,理解并尊重当事人的看法,另见分类:维基百科人物,并建议在维基百科上定立适用于以维基百科用户为条目的方针。Stewart~恶龙 2012年12月22日 (六) 06:12 (UTC)
- (○)保留,理由见上。--Symplectopedia(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1:54 (UTC)
- (!)意见,维基再大,大不过现实生活的法律。人格权这个条目,无论是中文或者是英文版,都提到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资料如何被使用的控制权限。虽说这是美国的法律解释,但是,KJ的照片页面就有关于人格权的声明,也就是说,无论是照片或者是资料,维基还是受到这个法的约束。如果维基上的行为违法了,就算这些行为是维基的规范允许的范围,也不可能让作出这些事情的人或者是维基免于法律的追诉。所以,请各位在拿维基的规范来讨论的时候,先想想究竟是法律先,还是维基的任何规范重要。人的想法可以脱离现实,维基的活动是不行的。如果再考虑到对于隐私的保护,也多少可以看出一个人对于尊重他人的想法是否成熟或具备。-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5:01 (UTC)
- (!)意见。此外,补充一下S皇帝断章取义的老问题。英文版提到的完整段落是:If you create an autobiography, you must have no promotional intent and must be willing to accept it being neutralized if it is not neutral, or even deleted if it comes to that. If you do turn out to be notable, you must expect the article to stay—you cannot just get it deleted because you are not happy with it. Our neutral point of view policy is absolute and non-negotiable, and all encyclopedic topics are fair game for Wikipedia.。请注意第一句话:如果你建立你自己的条目。
- 此外,S皇帝对于这项规范的引用有很明显的瑕疵和理解的问题。这个规范是指自传,而不是被别人编写的条目。而在最上面的第一句话是什么呢?Writing an autobiography on Wikipedia is strongly discouraged,,维基非常不赞成写自传。要拿来反对的理由都不先看清楚,S皇帝要加油了。-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5:16 (UTC)
- (!)意见: 我是路人甲. 上面似乎有点钻牛角尖了. cobrachen补充的部分并不抵触Symplectopedia引用的部分. 基本上, 自己写的自传或别人写的传记, 条目的保留与否, 当事人并无权决定, 也无法要求删除叙述自己的页面. 规则无法面面俱到, 有些理性联想(common sense)是必需的. 当大家的理性联想有差异性时, 这时就该进行讨论, 取得共识, 设下先例扩充规则. >TSA的小K(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23:54 (UTC)
- 个人认为Symplectopedia的引用并无断章取义也无明显的瑕疵和理解问题. >TSA的小K(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23:58 (UTC)
- 此外,S皇帝对于这项规范的引用有很明显的瑕疵和理解的问题。这个规范是指自传,而不是被别人编写的条目。而在最上面的第一句话是什么呢?Writing an autobiography on Wikipedia is strongly discouraged,,维基非常不赞成写自传。要拿来反对的理由都不先看清楚,S皇帝要加油了。-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5:16 (UTC)
- 把英文版的页面打开,那一段的标题是Creating an article about yourself,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自己建立条目之后要求删除吗?在提到common sense之前,是不是应该先将事情的前后关系稍微了解一下?再者,有关照片的部分还有人格权的声明,而这个声明是维基本身要求的,而人格权提到的内容是不是也应该了解一下呢?
- 很多人会把善意挂在嘴边,放在文字上,今天的事情是当事人没有同意下被建立页面,当事人不愿意让其他人以文字的型式来表达当世人的事情,这时候,就没有人想到善意了吗?
- 至于说当事人有没有权利决定,回到英文版的规范:Discussions concerning biographical articles of relatively unknown, non-public figures, where the subject has requested deletion and there is no rough consensus, may be closed as delete.。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有关他/她的条目被删除,而且,这一篇是在当事人没有事情认同或者是取得同意下就撰写的,再加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保护女性的出发点,把真正的善意发挥一下。-cobrachen(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02:25 (UTC)
- 我想, 以上针对条例的讨论作用不大. 我们应该针对讨论当事人的有无达到公众人物的门槛做讨论. (善意的部分我认为有点比较情绪化, 比较不相干, 不过, 不可否认的, 我也有点挣扎)
- 最后, 提外话, 我个人认为 "保护女性" 一词的运用不太符合性别平等的NPOV. 试想, 以下这句是否有点不协调? "...再加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保护男性的出发点,把真正的善意发挥一下...". 当然, 这段完全是我的$0.02. 不是挑毛病, 而是我倾向平等, 倾向女权, 并认为在叙述中能把 A 和 B 对调而不造成对立或不协调才是真正的平等. 我会很高兴和人讨论我的AB对调论点喔 (笑 >TSA的小K(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22:09 (UTC)
- (※)注意 这条目不是由许瑜真(User:KaurJmeb)建立的吧?内容与那个用户页相同?条目内的关注度来源是联合报、 天下杂志、30杂志,没有自我参照。如任何一位公众人仕不喜欢自己在维基上的条目,大家是否同意删除?(请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2/03#林显源)。t若条目内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隐私,可考虑删除该部分,但在大众媒体接受访问公开的资料便不能回收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2日 (六) 15:41 (UTC)
- (:)回应:这里讨论的是维基人自我参照的问题,和许个人无关,当然,然其他已发表的世界人名录若有包含她的内容,情况就不一样了,我们在此担心的是不是维基条目拿来吹捧维基人物的问题,如要不要成立时昭条目呢?目前是有毛向辉及安替的网络明人不是?--(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4日 (一) 06:56 (UTC)
(○)保留:先保留我的票. 还在进行讨论中. (!)意见: 有某种程度的知名度并有着媒体的报导. 关于提案人的理由, 1)我认为用户页并不算Wikipedia页面. 若相关内容有成为页面的必要性, 就算和用户页重复, 也不应删除. 2)淡出于否或贡献于否并不影响判定. Wikipedia不是新闻. 不应被时间或功劳牵引. 难道至今活跃于社群多年并拥有着卓越的贡献的维基人就比较应该有页面吗? 相信你也不认同. 3)我也普遍反对维基人拥有条目页. 但无奈此当事人经报章杂志的报导, 已跳脱 "维基人拥有条目页" 的性质, 变成公众人物的条目页的性质. 目前看到的citations让我觉得许瑜真属某程度的公众人物. 我支持保留到其他说法/证据推翻目前citations建议的关注性. >TSA的小K(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00:22 (UTC)- (!)意见 我想要先定义何谓公众人物。不能否认很多人写维基百科出了名,可是KJ就算在维基人中(编写条目的人)知名度算高吗?大概只有参加过台湾维基活动的人对她比较熟悉。而台湾的维基聚会性质是什么呢?不就跟私人社团差不多吗?不能因为聚会跟“维基”有关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个聚会有多重要吧?这就像你想写动漫界的人物,却挑了台大卡漫社社长来写一样,就算是该社长上过新闻又如何?除非他除了当社长以外还有其他知名事迹,不然谁会写呢?--User:Orion-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04:00 (UTC)
- (:)回应 不是因跟“维基”有关就重要,而是关注度有明文的标准,她是写维基还是写爱情小说而获注意,本质上并无任何分别。不应因为与维基有关而判断该事物重要,这一点我十分同意(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8/19#汪舒凯及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9/09#陈霆 (维基媒体));但硬币的另一面是,不可因与维基有关而在明显有客观关注度来源的情况下,偏见地贬低其关注度--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12:10 (UTC)
- (○)保留,本人来要求删除,并不能成为删除的理由,如果温家宝、奥巴马要求删除,百科会直接删除吗?--小蓝 找我 2012年12月24日 (一) 03:25 (UTC)
- (:)回应:她说的是维基人不应该有关于自己的条目这事,这和自我指涉、自我宣传、和生者传记的相关社群共识比较有关系。您可以比较能比较的应该是,我们应不应该充许如时昭等条目。目前是有毛向辉及安替的网络名人不是?维基人的问题是提删者的明陈的问题。--(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4日 (一) 06:51 (UTC)
- (○)保留,未涉及人身攻击。不过许小姐能换一张非皱眉的照片吗?也许是日光的关系让你皱眉了,这样不太好看。如果不行的话,建议大家退一步删除照片保留条目。--马呵说念诶多哗铎★爱生活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4日 (一) 06:43 (UTC)
- (:)回应:她说的是维基人不应该有关于自己的条目这事,这和自我指涉、自我宣传、和生者传记的相关社群共识比较有关系。照片的话一堆老资格维基用户参加Wikimania都有Commons上的照片,您可以比较能比较的应该是,我们应不应该充许如时昭等条目还有他的相片。目前是有毛向辉及安替的网络名人不是?维基人的问题是提删者的明陈的问题。--(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4日 (一) 06:51 (UTC)
- (:)回应:在社群没有确定条目损害其本人利益之前,任何人包括任何维基人的待遇均为一致。如果有足够知名度和来源支持,条目应该予以保留。如果许小姐以不恰当的个人理由提删条目并获通过,是否会变成一种个人特权的过度运用?或者换一个角度,如果欧巴马也有参与编辑维基,然后他自己以“观感不适”为由提删自己的条目,可否?--马呵说念诶多哗铎★爱生活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5日 (二) 03:47 (UTC)
- (:)回应: 请注意我的理据是维基人本身自我指涉、自我宣传、和生者传记的相关社群共识, (见提删原文许“本人立场一向反对维基人拥有条目页”), 我并没有用人格权或许个人理由来支撑我支持删除的立场, 请勿使用稻草人论证法。--(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45 (UTC)
- (:)回应:在社群没有确定条目损害其本人利益之前,任何人包括任何维基人的待遇均为一致。如果有足够知名度和来源支持,条目应该予以保留。如果许小姐以不恰当的个人理由提删条目并获通过,是否会变成一种个人特权的过度运用?或者换一个角度,如果欧巴马也有参与编辑维基,然后他自己以“观感不适”为由提删自己的条目,可否?--马呵说念诶多哗铎★爱生活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5日 (二) 03:47 (UTC)
- (:)回应:她说的是维基人不应该有关于自己的条目这事,这和自我指涉、自我宣传、和生者传记的相关社群共识比较有关系。照片的话一堆老资格维基用户参加Wikimania都有Commons上的照片,您可以比较能比较的应该是,我们应不应该充许如时昭等条目还有他的相片。目前是有毛向辉及安替的网络名人不是?维基人的问题是提删者的明陈的问题。--(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4日 (一) 06:51 (UTC)
- (=)中立/(!)意见:尊重与理解当事人的看法和要求,请大家站在维基守则的最高度来深思考量。
本人认为管理员应当顺从当事人的决定。--Gzyeah(留言) 2012年12月24日 (一) 09:25 (UTC)- (:)回应 站在维基守则的最高度来深思考量, 就是要公平公正. 若其他公众人物的条目不应因为当事人提出而删, 而只因这位小姐是维基人就有特别待遇, 这是徇私行为。这位小姐若以为条目是要表扬她的贡献, 未免太大误会了. 维基本身不是为表扬有什么贡献等人, 只是要客观记载有足够关注度的人事物, 不存褒贬. 诺贝尔奖得主与连环杀手在维基上是不应有差别待遇的. 若她的条目只有维基本身作来源, 那不用别人提删我也会挂关注度, 可是现时明明有多个访问列出(乐当藏镜人 维基女神挂网10年(联合报)、为知识分享“大宅门”把关(天下杂志)), 如是其他人物, 早通过关注度了--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5日 (二) 04:43 (UTC)
- (:)回应:多谢提醒。就此本人表示中立,并静候各方佳音。--Gzyeah(留言) 2012年12月29日 (六) 08:54 (UTC)
- (:)回应 站在维基守则的最高度来深思考量, 就是要公平公正. 若其他公众人物的条目不应因为当事人提出而删, 而只因这位小姐是维基人就有特别待遇, 这是徇私行为。这位小姐若以为条目是要表扬她的贡献, 未免太大误会了. 维基本身不是为表扬有什么贡献等人, 只是要客观记载有足够关注度的人事物, 不存褒贬. 诺贝尔奖得主与连环杀手在维基上是不应有差别待遇的. 若她的条目只有维基本身作来源, 那不用别人提删我也会挂关注度, 可是现时明明有多个访问列出(乐当藏镜人 维基女神挂网10年(联合报)、为知识分享“大宅门”把关(天下杂志)), 如是其他人物, 早通过关注度了--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5日 (二) 04:43 (UTC)
- (○)保留:可以理解提删人本人心情,但个人意愿不是提删理由。--Kuailong™ 2012年12月25日 (二) 15:01 (UTC)
- (!)意见:不过照片可以删除。--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6:02 (UTC)
- (×)删除单一事件关注度,只因维基百科而有采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2月27日 (四) 03:53 (UTC)
- (:)回应 单一事件关注度一般指新闻事件;相信没有演员因为单一演戏,或学者因为单一研究红学,或乔布斯只因苹果电脑而有采访而不够关注度--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4:37 (UTC)
- (○)保留,有足够关注度,不能因本人提删就删除此条目。--Znppo(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19 (UTC)
- (=)中立,关注度依据足够应当保留,但是其本人又不愿意,因此降低为中立票。--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19:55 (UTC)
- (×)删除,以前有一个案,说某一去世的黑客被德文维基公布姓名,其父母抗议但社群仍不删除描述,说明条目的对象或其有关系的人要求删除的行为是不被社群考虑的。不过条目对象只是有限度参与维基一些活动,纯粹是比较积极者而已,我不认为有什么关注度,故投删除票。--Iflwlou [ M { 2013年1月4日 (五) 07:51 (UTC)
-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3:10 (UTC)
难道这是为维基人写条目所开创的特例吗?
为什么许瑜真条目可以不算是自我参照,其它条目就会被认定是自我参照?难道只因为条目是在撰写维基人,所以为了歌功颂德维基人贡献而做出特例?明明每个条目都是在维基百科诞生,但待遇上却有“不平等”,只要是来源由维基百科提供就视为自我参照,又何来不算是自我参照?还是因为撰写维基人得必须引用维基百科提供的来源做为第一手的可靠讯息,因此被广为接受这种你们认为不属于的自我参照?假如是这样理由,那么我提议修改或增订自我参照,避免这情况一直存留不解,再说这种问题搁了很久也不见有人处理,只用全保护封锁编辑,真不知道这举动算不算是证明偏袒维基人条目所开的特例?--36.232.209.54(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7:25 (UTC)
- 为什么法庭可以判人入狱,我们就不能判人入狱?是不是不平等?强烈要求推翻法庭!为什么警察可以随街查人身份证,我就不能随街查人身份证?是不是不平等?强烈要求取消警察制度!为什么男人没有月经,女人就一定要月经?是不是不平等?强烈要求让男人月经!为什么人人都在地球诞生,有人比我漂亮有人比我丑?是不是不平等?强烈要求将每个人整容成和我一样的样貌!啦啦啦,欢乐的六月就要来了。。。—Snorri(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8:07 (UTC)
- (*)提醒:请不要扰乱!你已经脱离话题,请务必对题答话,这里不是斗嘴或闲聊的地方,请参见Wikipedia:讨论页指导。--36.232.209.54(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8:25 (UTC)
- 我已经有说“这种问题搁了很久也不见有人处理”,请务必正视这问题,能有明确答复及正面回应才是这次讨论主要目的,谢谢合作。--36.232.209.54(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8:35 (UTC)
- (*)提醒:请不要扰乱!你已经脱离话题,请务必对题答话,这里不是斗嘴或闲聊的地方,请参见Wikipedia:讨论页指导。--36.232.209.54(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8:25 (UTC)
- 你凭什么裁判他人的留言?你是神还是管理员?我觉得我的留言很符合话题。—Snorri(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9:59 (UTC)
- 当局者迷,你自己说的话当然认为符合话题,否则岂不自打嘴巴?瞧你自己说那些话是怎么答复这话题的,用很多例子来反问是代表什么意思?还有最后你还附带这句“啦啦啦,欢乐的六月就要来了”一看就知道你是来扰乱,更别说前面那些例子所带的反问。而且我也没说我是神,也没说我是管理员,除非你是想转移话题才这样做,只要你不扰乱,我怎会说你怎样?--36.232.211.102(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16:03 (UTC)
- 当局者迷一句原话奉还。你看不懂我的留言就直说看不懂,没有资格评价我在干什么。言尽于此。—Snorri(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16:59 (UTC)
- 当局者迷,你自己说的话当然认为符合话题,否则岂不自打嘴巴?瞧你自己说那些话是怎么答复这话题的,用很多例子来反问是代表什么意思?还有最后你还附带这句“啦啦啦,欢乐的六月就要来了”一看就知道你是来扰乱,更别说前面那些例子所带的反问。而且我也没说我是神,也没说我是管理员,除非你是想转移话题才这样做,只要你不扰乱,我怎会说你怎样?--36.232.211.102(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16:03 (UTC)
请参看对关于维基百科本身的东西的撰写小节,如果该来源有必要存在,且语调上“没有特别暗示条目本身是在维基百科看到或是维基百科的一部分”,在使用外部链接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引用维基百科的页面做为来源。--Reke(留言) 2013年5月28日 (二) 18:52 (UTC)
- 见Talk:许瑜真中的过往存废讨论内容及连结。--White Lotus Society(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08:33 (UTC)
根据你们诸位答复,所以是我的问题吗?不然怎只有我一人有此异议?否则这条目早就因为自我参照而修改掉。--36.232.211.102(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16:03 (UTC)
- 许瑜真保留是因为除了维基百科本身以外,也有其他的媒体访问如《天下杂志》、《30杂志》、《数位时代》、《联合报》等作来源。除了“延伸阅读”指向维基百科本身,有那部分属自我参照?--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29日 (三) 17:53 (UTC)
- 因为有人将“国立台湾海洋大学”这话引用KJ用户页,虽然现在许瑜真来源中有移除KJ用户页,但“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没被移除,我曾经试图移除,后来遭到保护,所以很明显是有人在规避这问题,此人还天真以为来源移除掉就没自我参照问题。--36.232.217.20(留言) 2013年5月30日 (四) 17:30 (UTC)
- 条目被保护是因为有别的IP用户在破坏, 见编辑历史。你不能编辑是因为你不是自动确认用户……--Nivekin※请留言 2013年6月2日 (日) 10:17 (UTC)
- 因为有人将“国立台湾海洋大学”这话引用KJ用户页,虽然现在许瑜真来源中有移除KJ用户页,但“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没被移除,我曾经试图移除,后来遭到保护,所以很明显是有人在规避这问题,此人还天真以为来源移除掉就没自我参照问题。--36.232.217.20(留言) 2013年5月30日 (四) 17:30 (UTC)
- “延伸阅读”段落的“许瑜真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用户页”?这种用法很不恰当吧?通常“延伸阅读”是用来指向外部的书籍或论文。生人条目最忌讳歌功颂德的狗腿型为,“维基女神”?这种没有任何来源可供查证的叙述真的可以吗?-P1ayer(留言) 2013年6月8日 (六) 10:21 (UTC)
- 比较尴尬的是KJ本人应该是一点都不喜欢这个所谓的“称号”,所以说是歌功颂德其实是反宣传吧?那个称号是知名大报的记者在报导中提及,所以算是有可靠来源,但有没有必要特别在题目中提及此点我认为应该尊重当事人意见。--泅水大象™ 讦谯☎ 2013年6月8日 (六) 18:56 (UTC)
请许瑜真拥护者别太明目张胆地引用维基百科当来源并动用保护不让人去改
根据“许瑜真”的修订历史来看,显然这条目存在Wikipedia:避免自我提及这问题已经许久,然而我现在看到“[5]”有引用这个做为来源,此举显然是触及了Wikipedia:避免自我提及问题,即使是没问题,这个做为来源也是有Wikipedia:可靠来源、Wikipedia:非原创研究问题,所以倒认为许瑜真如果是具有足够关注度(参考Wikipedia:关注度),能找出其它更可靠的来源代替才是,还不至于需要直接引用维基百科做为来源,因为将这个好像是维基百科在为许瑜真当管理员做背书,另一角度看也很像是粉丝、追星这些拥护者做为,差别只是在于他们那些歌手影星拥护者都的是用脸书、微博做为来源去写条目,而许瑜真则是用维基百科这个做为来源去写条目,同时也请解除保护,长久之下的保护是令人感到可疑,联想会不会是因为与我所说情况符合,在违反中立情况下而动用无限期保护,否则近期内无破坏,这样保护确实很难不令人怀疑是许瑜真拥护者怕被改,连管理员也是拥护者之一去动用其权限来保护条目。以上陈述与请求,希望请改善,谢谢。--1.170.209.229(留言) 2014年9月26日 (五) 19:07 (UTC)
邀请各位讨论表决对条目许瑜真解除保护
邀请各位讨论表决,解除对许瑜真保护,让新注册用户与IP用户也都能享有编辑权。自从 2013年2月5日 (二) 10:46 开始保护,持续至今已经许久了,不明白继续保护下去是有何意义,为何不试着解除保护来尝试看看,并不是每个人都是搞破坏,通常破坏之后都会保护一定的时间,而不会第一次发生破坏就永久保护,但是你们面对许瑜真情况则是“反常”,所以特别拿出来讨论。--114.38.185.154(留言) 2015年7月23日 (四) 15:36 (UTC)
- 特别提醒,上一次我在这里有请求解除保护,但乏人问津,不知道是不是对许瑜真有什么“特别考量”才如此忽略?--114.38.185.154(留言) 2015年7月23日 (四) 15:37 (UTC)
已解除保护。--Wcam(留言) 2015年7月23日 (四) 15:4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许瑜真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9153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30092459/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9153
- 向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9254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015205055/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9254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许瑜真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26363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930000433/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26363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