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鬟

東亞古代至近代初年的婢女或女僕

丫鬟東亞古代至近代初年的婢女女僕,又稱侍女粵語妹仔,日本古代稱為下女。由於東亞古代社會奴婢、長工分別不明顯,因此無論是賣身為婢還是長期受僱幫傭的女子都稱為丫鬟。「丫鬟」原本是指中國古代婦女的1種髮型——「雙環」(又稱「垂環」),多為年輕女僕或婢女採用,後逐漸變為她們的代名詞。有些丫鬟會受到主人虐待或被主人賣掉,而有些會被男主人看上而成為寵婢、納為妾侍甚至成為妻子。亦有些丫鬟受到主人厚待,與主人感情深厚。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一個家庭需要一個男性後代。很多窮困的父母因無法養育太多孩子,有時會殺害剛出生的女嬰,有鑑於此,把不願要的女孩賣掉變成了一個被接受的替代方案。[1] 這種做法在二戰前也很普遍出現在香港新加坡和東南亞其他地區。[2]

香港

19世紀中葉,英國頒布了《廢奴法》和《禁止奴隸貿易法》。1923年之前,香港政府視妹子制度為家庭事務或傳統習俗,因而並未對妹仔的轉移施加任何限制。凱瑟琳·西蒙夫人為了解救剩餘的妹仔而奮鬥了幾十年。[3]

1922年,在英國的報刊運動和議員(包括下議院的約翰·沃德)的支持下,殖民地事務大臣溫斯頓·邱吉爾承諾香港的妹仔制度將在一年內被廢除。在英國議會的壓力下,香港立法會制定了《女傭服務條例》,禁止進一步輸入和轉移妹仔。然而,對所有妹仔進行登記的要求被推遲。這項新法律從未被認真執行。[來源請求]

1924-1926年臨時奴隸委員會(TSC)提交的中國奴隸制度報告描述了妹仔貿易,妹仔問題一時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8]然而港英政府卻拒絕提供任何信息,辯稱理由是香港沒有奴隸制度。[4]

1926年,英國成為國際聯盟奴隸公約的簽約國之一,妹仔問題很快就受到國際關注。面對強大的政治壓力,香港政府於1923年頒布了《女傭服務條例》。所有妹仔必須在1930年5月31日之前登記。之後,不允許再進行登記和交易。政府還任命檢查員定期探訪妹仔,以確保她們未受虐待並獲發工資。[5]

澳門

16世紀時,在澳門窮困的家庭出售女兒去做長達40年的家庭傭工是很普遍的做法。隨著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定居,他們開始建立了以妹仔為基礎的娼館,但遭到了官方的干預。[6]

美國

19世紀,大量中國工人移民到美國。1882年的《排華法案》阻止了中國工人階層男性召喚妻子來美,也不允許他們在某些州與非中國人結婚。因此,許多中國女孩和年輕婦女以特權階層的妻子或女兒的身份偽造證件而移民。她們大多在舊金山灣區的天使島上登陸,後被賣作家庭傭工。隨著年齡增長,她們常常被轉賣到妓院。妹仔成為舊金山基督教改革者的目標。舊金山華埠的長老會傳教士救助了一些遭受虐待的中國女孩和婦女。[7]

儘管當地改革者的努力,妹仔制度一直延續到20世紀初期。[2]

參見

  1. ^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 Lineage. David K. Jordan. [12 December 2008]. 
  2. ^ 2.0 2.1 Yung, Unbound Feet, 37.
  3. ^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 FEMALE DOMESTIC SERVICE ORDINANCE, 1923. oelawhk.lib.hku.hk. [2024-07-30]. 
  4. ^ Miers, S. (2003). Slaver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Evolution of a Global Problem. Storbritannien: AltaMira Press. p. 101
  5. ^ Hong Kong Med J Vol. 12., pp. 464-465
  6. ^ Daus, Ronald. Die Erfindung des Kolonialismus. Wuppertal/Germany: Peter Hammer Verlag. 1983: 232. ISBN 3-87294-202-6 (德語). 
  7. ^ Encyclopedia of San Francisco. [22 November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13 Octo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