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範化簡稱住房城鄉建設部,亦簡稱住建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建設行政管理的組成部門。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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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 倪 虹 |
副部長 4 | 姜萬榮、 董建國、 秦海翔、 王 暉 |
紀檢監察組組長 | 宋寒松 |
總工程師 | 李如生 |
總經濟師 | 楊保軍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3338W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地理坐標 | 39°55′51″N 116°19′59″E / 39.93090900000001°N 116.333066°E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
對外官網 | www |
影像資料 | |
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要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建築安全和房地產市場等工作[1]。
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2]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3]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4][5][6]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劃入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城鄉規劃司,不再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職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管理職責劃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7]。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主管的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等26家行業協會(商會)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8][9]。
職責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承擔下列職能[10]:
-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 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 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 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 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 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設置下列機構[10][11]:
內設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企業單位
主管社會團體
歷任領導
-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局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全文). 中國新聞網. 北京. [2019-03-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中文(中國大陸)).
- ^ 《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家建工、城建兩個總局的通知》(1979)
- ^ 《關於國務院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1982)
- ^ 華建敏.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08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08-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3月20日).
- ^ 两会授权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政府網. 200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6).
- ^ 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 中國政府網. 200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0).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23-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8).
-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6) (中文(簡體)).
- ^ 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聯合工作組辦公室.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2) (中文(簡體)).
- ^ 10.0 10.1 國務院辦公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北京. [2018-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9) (中文(中國大陸)).
- ^ 財政部辦公廳、中宣部文改辦. 财政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报送2018年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的通知(财办文〔2019〕26号)附件2:文化企业名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北京. [2020-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0)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官方網站)
參見
國務院組成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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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國務院城市建設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今 |
現任 |
國務院建築工程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今 | ||
國務院基本建設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國務院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指導部門 2018年9月13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
國務院風景名勝區與自然遺產管理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3日 |
繼任: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