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英語: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海關事務的正部級直屬機構。
格言或口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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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國門,促發展,當好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國門衛士 | |
主要領導 | |
署長 | 俞建華 海關總監 |
副署長 3 | 王令浚 海關副總監 吳海平 海關副總監 趙增連 海關副總監 |
紀檢監察組長 | 王林 海關副總監 |
政治部主任 | 呂偉紅 海關副總監 |
其他黨委委員 | 李魁文 一級關務監督(廣東分署主任) 張寶峰 一級關務監督(辦公廳主任)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4154E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海關總署委員會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海關總署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
對外官網 | www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10月 |
影像資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
海關總署主要負責進出境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並承擔口岸管理、保稅監管、海關稽查、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國際海關合作等工作。海關總署垂直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沿革
1949年9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海關總署為其下設機構,主管全國海關事務。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在北京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直接領導,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1950年12月,海關總署將原有的173處海關調整為70處(其中關26處、分關9處、支關35處)。1953年,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領導。
1961年,各地海關建制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海關總署改為對外貿易部的一個局,稱海關管理局。1967年7月,海關停止徵收關稅。1969年,海關被正式解除貨運監管職責,1972年逐步恢復。
1980年,海關建制收歸中央,設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1998年4月,海關總署升為正部級[1]。
2013年,原屬海關總署的海上緝私警察併入新成立的中國海警局。
2018年4月20日起,因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撤銷,原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管理[2]。
2018年10月,海關總署黨組升格組建為黨委。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海關緝私公安、民航公安由雙重領導、以行業部門為主調整為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3]。2019年,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海關總署緝私局調整為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同時列入海關總署、公安部內設機構序列。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四局調整為十四局[4]。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海關總署主管的中國口岸協會、中國報關協會、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等3家行業協會(商會)與海關總署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5][6]。
職責
根據《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海關總署承擔下列職能[7]:
- 負責全國海關工作。擬訂海關(含出入境檢驗檢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海關規劃、部門規章、相關技術規範。
- 負責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口岸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岸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牽頭擬訂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 負責海關監管工作。制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工作,負責海關標誌標識管理。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的海關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審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立和調整。
- 負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收管理。擬訂征管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和解釋。牽頭開展多雙邊原產地規則對外談判,擬訂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並依法負責簽證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 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組織實施口岸處置措施,承擔口岸突發公共衛生等應急事件的相關工作。
- 負責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驗證、質量安全等。負責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依據多雙邊協議實施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 負責海關風險管理。組織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和風險監測,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實施海關信用管理,負責海關稽查。
- 負責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發布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動態監測、評估,建立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 負責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緝私工作。
-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組織相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 負責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並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
- 垂直管理全國海關。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根據《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海關總署設置下列機構[7][8]:
內設機構
直屬機構
派出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企業單位
主管社會團體
歷任領導
- 孔 原(1949年10月19日-1953年1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署長
參考文獻
- ^ 劉臻. 海关总署升为正部级 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 中國海關. 1998, (5).
- ^ 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统一以海关名义开展工作. 新華社. [2018-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瓜爾佳. “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全国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正在调整. 搜狐網新聞. 北京. [2019-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2) (中文(中國大陸)).
- ^ 南方都市報. 公安部内设机构大调整:多部门整合做强办案部门,设情报指挥中心. 搜狐網新聞. 北京. [2019-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7) (中文(中國大陸)).
-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6) (中文(簡體)).
- ^ 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聯合工作組辦公室.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1-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2) (中文(簡體)).
- ^ 7.0 7.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北京. [2018-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0) (中文(中國大陸)).
- ^ 財政部辦公廳、中宣部文改辦. 财政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报送2018年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的通知(财办文〔2019〕26号)附件2:文化企业名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北京. [2020-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0) (中文(簡體)).
參見
國務院直屬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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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 |
國務院海關部門 1980年至今 |
現任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口岸辦公室 |
國務院口岸管理部門 1998年3月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國務院關稅稅政調查研究部門 1998年7月4日至今 | |
國務院關稅稅法起草和法制解釋部門 1998年7月4日至今 | ||
職能設立 | 國務院海關緝私部門 (與公安部雙重領導) 1999年1月1日至今 | |
前任: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國務院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 2018年3月17日至今 | |
國務院國境衛生檢疫部門 2018年3月17日至今 | ||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 |
國務院海上海關緝私警察主管部門 1980年至2013年3月23日 |
繼任: 中國海警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