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證計劃

美國出入境政策

免簽證計劃(英語:Visa Waiver Program縮寫VWP)是美國的一項簽證優惠計劃,其允許計畫參與國家的公民國民,出於旅遊商務的需要前往美國旅行時,可以使用美國國土安全部設立的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ESTA)線上取得旅遊許可,而無須向美國駐外機構申請美國簽證,它適用於美國本土五十個州、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以及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這些屬地還有一項針對更多國家的免簽計畫;美屬薩摩亞也有類似但獨立的計畫。

  不需簽證(6個月)
  免簽證計劃(90日)
  不需簽證但需提供刑事紀錄證明(6個月)
  需提供簽證

目前免簽證計畫共有42個參與國家(participating countries),所有的參與國家都有較高的人類發展指數而且大多被認為是已開發國家。其中臺灣因為《臺灣關係法》的條文,適用美國法律國家的待遇,於2012年11月1日成為免簽證計畫參與國家。

歷史

出於方便前往美國的旅行及短期商務訪問的目的,同時使得主管美國駐外機構美國國務院能夠把更多的領事資源分配給更高級別的危機,於1986年啟動了免簽證計劃。

要想在免簽證計劃下有資格豁免簽證,向美國提出申請的旅行者必須是美國司法部長指定並且與美國國務卿協商過後的「參與國家」(participating countries)的公民(citizen)或國民(national),注意如果僅持有參與國家的永久居民則不符合資格。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17條(c)項詳細說明了被指定為計劃國家的標準 (Title 8 U.S.C. §1187)[1][2]。這項標準強調護照安全性(採用生物特徵護照避免偽造變造護照,且實施本人親自申辦護照制度避免冒領冒用護照)以及非常低的非移民簽證拒絕率:即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17條(c)(2)(A)說明的不超過3%。候選國需與美國簽定交換反恐資訊、合作打擊嚴重犯罪及遺失護照資訊交換等協定[3]

2006年11月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旅遊許可電子系統將會進一步發展,將使得旅行者預先提供更多他們赴美旅行的相關信息給美國政府[4]。而作為回報,旅行者將通過線上申請獲得免簽證赴美旅行的許可。這項計劃將仿效澳大利亞已實行多年的類似計劃—電子旅行許可計劃。[5]

2016年1月21日,依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新增規定,下列兩類旅客將不再符合資格使用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或入境美國,需先申請美國簽證[6]

2021年1月12日,古巴被加入限制國家清單,於該日或之後曾赴古巴旅行或停留,或同時也具古巴國籍的免簽證計畫參與國公民不再符合資格使用免簽證計畫。

免簽證計畫參與國家

參與國家

目前有42個國家被指定為免簽證計劃參與國家[7]

此項資格隨時可以撤銷,這通常是發生在美國認為某個國家的公民可能不遵守免簽證計劃的限制要求(例如未獲得允許而私自打工或者超期在美國停留)。也因此考慮到阿根廷發生的金融危機英語1998–2002 Argentine great depression可能使得該國公民利用此項計劃非法移民到美國,阿根廷的免簽證計劃參與資格在2002年被撤銷。基於同樣的原因烏拉圭參與此項計劃的資格在2003年被吊銷。

歷年修訂

  • 1988年7月1日,英國成為第一個受惠於免簽證計劃的國家,但僅限於英國公民護照持有人。
  • 1988年12月15日,日本成為第一個加入免簽證計劃的亞洲國家。
  • 1989年7月1日,法國加入。
  • 1989年7月15日,西德(1990年10月3日兩德統一後對整個德國適用)、瑞典等2國加入。
  • 1989年7月29日,義大利、荷蘭等2國加入。
  • 1991年10月1日,安道爾、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冰島、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紐西蘭、挪威、聖馬利諾、西班牙等13國加入。
  • 1993年7月29日,汶萊加入,為第一個加入免簽證計劃的伊斯蘭國家
  • 1995年4月1日,愛爾蘭加入。
  • 1996年7月29日,澳大利亞加入。
  • 1997年9月30日,斯洛維尼亞加入,為第一個加入免簽證計劃的前共產主義國家
  • 1999年8月9日,葡萄牙、新加坡等2國加入。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2008年6月宣布他們已經與8個國家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因此這些國家將在2008年的某些時候參與免簽證計劃。這些國家包括: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和韓國[8]。在2008年6月17日,美國國土安全部還與保加利亞簽署了免簽證計劃臨時公告[9]

  • 2008年11月17日,韓國、捷克、匈牙利、愛沙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斯洛伐克等7國加入。
  • 2008年12月30日,馬爾他加入。[10]
  • 2010年4月5日,希臘加入。[11]
  • 2012年11月1日,臺灣加入,但僅限於設有臺灣戶籍中華民國國民[12][13]美國國務院援引《臺灣關係法》第四條(b)(1)中「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認定臺灣符合《移民與國籍法》第217條對國家的資格要求。
  • 2014年2月28日,智利加入。[14]
  • 2019年11月11日,波蘭加入。[15]
  • 2021年10月23日,克羅埃西亞加入。[16]
  • 2023年10月19日,以色列加入,為第一個加入免簽證計劃的中東國家。[17]
  • 2024年11月21日,卡達加入。

另外其他兩個國家曾經加入後又被取消

  • 阿根廷曾於1996年7月8日加入,於2002年2月21日被取消資格。
  • 烏拉圭曾於1999年8月9日加入,於2003年4月15日被取消資格。

候選國家

從2005年起,美國國務院與下列免簽證導向國家商討免簽證事宜,考慮將這些地區納入免簽證國家和地區。[18] 這些國家包括:

香港目前為唯一符合其他基本條件,但是因為其所屬主權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合資格,而無法參與免簽證計畫的屬地。港美雙方曾於2011年商討有關問題,並獲美方正面回應。及後,美國當局於2013年打算修例,以針對香港的特殊地位給予免簽,並已通過參議院司法委員會[20]。但是後來因為在2013年6月,披露美國國家安全機密的愛德華·斯諾登借道香港逃亡俄羅斯香港特區政府並未配合美國對其進行逮捕,使美港關係急凍後不了了之。2015年8月10日,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夏千福在接受《南華早報》採訪時表示,免簽政策「不會很快發生」,因為免簽法要求參與者必須是「主權國家」,而香港並不是,從而終止了香港加入該計劃的可能性[20]

其他美國簽證豁免計畫

加拿大和百慕達公民

加拿大百慕達公民是可以在沒有旅遊簽證的情況下進入美國的。但是,這是由另一個簽證豁免計劃中規定的,而非免簽證計劃。[21]

加拿大公民進入美國,不需要被提取指紋,也不需要持有機器可讀的護照。加拿大公民還可以在沒有護照的情況下,在美國滯留六個月。

在2007年1月23日前,持有有效帶相片的身份證件的加拿大公民,可以通過提供證明其加拿大國籍的出生證明進入美國,而不需要出示護照。北美其他國家的公民,如墨西哥和百慕達,則必須持有帶有合法簽證或者邊境卡的護照才可以入境。在2007年1月23日後,加拿大公民如果乘飛機進入美國,則必須攜帶護照。

至2009年6月1日,加拿大公民若想從陸地或者水路進入美國,則必須持有下列中一項:護照NEXUS卡(常旅客項目)、FAST(自由安全貿易)卡、增強型駕駛執照(EDL)、印第安身份證明(該證明由美國出具)或其他被認可的國籍及身份證明。加拿大公民若搭乘飛機進入美國,需要出示有效護照或者NEXUS卡。NEXUS卡只能在有識別NEXUS卡設備的美國或加拿大機場使用。16歲以下的公民,或者在一個由學校組織的旅行團隊中的19歲以下公民,若從陸地或者水路由加拿大進入美國,則可以只出示出生證明或其它國籍證明[22][23][24]

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塞班島)免簽證計劃

以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在進入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塞班島)兩美國屬地可適用免簽證

以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在進入北馬里亞納群島塞班島美國屬地可適用免簽證

參見

參考文獻

  1. ^ § 1187. Visa waiver program for certain visitors.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8) (英語). 
  2. ^ Visa Waiver Program - How a Country Qualifies.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05) (英語). 
  3. ^ 台灣爭取赴美免簽 薄瑞光:很快. 聯合報. 2011-09-22 [2011-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24). 
  4. ^ 布什政府寻求改革免签证计划.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8-13) (英語). 
  5. ^ Fact Sheet: Security Improvements to Visa Waiver Program.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01) (英語). 
  6. ^ 美國即日起實施免簽證計畫新規定. 美國在台協會. 2016-01-22 [2016-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6). 
  7. ^ 美國國務院. Citizen or National of a VWP Designated Country,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2012-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6) (英語). 
  8. ^ NBTA Comments on Visa Waiver Electronic Authorization.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24) (英語). 
  9. ^ DHS Signs Visa Waiver Program Interim Declaration with Bulgaria.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23) (英語). 
  10. ^ VISA WAIVER PROGRAM INFORMATION.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17) (英語). 
  11. ^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ESTA Updates. [2010-03-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6) (英語). 
  12. ^ 美國在台協會馬啟思處長記者會 2012年10月3日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美國在台協會, 2012年10月03日
  13. ^ Visa Waiver Progra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12年10月2日
  14. ^ VISA WAIVER PROGRAM INFORMATION. [2014-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05) (英語). 
  15. ^ Poland Admitted to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Starting November 11: Polish Citizens Eligible for Visa-Free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19年11月8日
  16. ^ FAQ: Croatia's Inclusion in the Visa Waiver Progra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 Embassy in Croatia, October 22, 2021.
  17. ^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23年10月19號美國駐耶路撒冷以色列大使館
  18.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07 (38th footnote) (PDF). [2012-0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07-22). 
  19. ^ 美国及罗马尼亚协议 (PDF). [2012-0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02-27). 
  20. ^ 20.0 20.1 Return to 'moderate mainstream' path to achieve democracy, US consul urges Hong Kong.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ugust 20, 2015 [May 23,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9). 
  21. ^ Citizens of Canada, Bermuda generally do not need visas for tourism and visits.. Travel.state.gov. [2010-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03). 
  22. ^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Western Hemisphere Travel Initiative. [201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26). 
  23. ^ Western Hemisphere Travel Initiative. [201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25). 
  24. ^ Visiting the U.S. - Documents required for Canadian Citizens / Residents / Landed Immigrant to enter the U.S. and how long they can stay. help.cbp.gov. [2018-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10) (美國英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