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逮捕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22年12月10日) |
公民逮捕(英語:citizen's arrest)是指非警察(亦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1]。在英美法系中,這一行為可追溯至中世紀的英格蘭法律制度,當時的法律鼓勵公民抓捕犯罪者。
各國法律
英國
此章節需要擴充。 |
美國
此章節需要擴充。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 (二)通緝在案的;
- (三)越獄逃跑的;
- (四)正在被追捕的。
香港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101條(在某些案件中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
- 罪犯的拘捕
- (1)(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已有或即將有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對該財產或就該財產而犯,他可無需手令而拘捕向他提出售賣、當押或交付該財產的人,並取得該被提出予以售賣、當押或交付的財產的管有,而如果他能夠的話,則必須如此行事。(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 (4) 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的管有。(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 (5) 根據載於此的任何條文逮捕任何人的每一人(如作出逮捕的人本身不是警務人員),須將如此逮捕的人及他已取得管有的財產(如有的話)交付警務人員,以便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以待裁判官按照法律處理,或為該目的而親自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2號附表修訂)
- (6) 本條不影響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警察或其他人的拘捕權力。
有關拘捕令俗稱101拘捕令,罪行屬嚴重,如行劫、強姦、謀殺;但如果罪行屬輕微,市民則並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菸區抽菸罰款$1,500[3],所以不可逮捕。「可逮捕的罪行(英語: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4]。
台灣
第八十八條 (現行犯與准現行犯)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引用來源
- ^ HUDSON v. COMMONWEALTH, Record No. 022703., September 12, 2003 - VA Supreme Court - FindLaw. FindLaw. 2009 [20 Apr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1).
- ^ 警回應拘佔中糾察 市民只可用合理武力|壹週刊. 壹週刊. [201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1).
- ^ 2009年第66號法律公告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規例》 (PDF). [2018-07-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0-27).
- ^ 立法會會議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政府新聞網. [2018-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31).
- ^ 法例及刑罰 - 香港警務處. www.police.gov.hk. [201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5).
- ^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 盜竊罪. www.hklii.hk. [2018-05-27].
- ^ CLIC - 性罪行 - 非自願的性罪行 -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www.clic.org.hk. [201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1).
- ^ 長者社區法網 - 醒目長者 - 長者常犯的罪行 - 非法賭博. www.s100.hk. [201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