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負擔
農民負擔(農村稅費)為中國大陸地區1980年代開始廣泛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使用頻率很高詞彙,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狹義上指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核准的範圍,即指農民除繳納稅金、政府的農產品定購任務以外所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以及其它費用,此類負擔為「限額內負擔」,研究三農問題的專家稱之為「顯性負擔」,其各個時期收取範圍和標準符合大陸中央政府政策的規定,是合法的。
- 廣義上的「農民負擔」,通常是指包含稅金、提留外向農民的各類行政性收費、集資和攤派等。它包括稅收、價格負擔和社會負擔等多個方面,此類負擔稱為「限額外負擔」(隱性負擔),隱性負擔隨機性強、彈性大、涉及面廣、負擔率高;由於「隱性負擔」的制定和收取標準多為自上而下的各級政府部門、地區級或以下各級地方政府一個文件乃至農村學校的一個規定即可付諸實施,成為農村「亂收費」的根源,時常和「苛捐雜稅」聯繫起來。
農村稅費
農村稅費指包括農業稅、農產品定購、村級提留和農民負擔的各種收費總稱。
1980年代後期開始,很多地方出現的農民負擔過重和「亂收費」漸漸成為制約和影響農村發展社會問題並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大陸中央政府儘管採取各種措施,但有的地方呈愈演愈烈的勢頭,自1996年以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將農民問題歸入「三農」作為問題提到議事日程,2003年正式推出農村稅費改革措施,2004年3月溫家寶總理作出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的承諾;至此,沿海地區、內陸經濟較發達地區開始出現農民的「零負擔」現象,有的地方政府推出了糧食補貼政策(農業補貼),鼓勵糧食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