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局 (板球)

板球運動中,出局意味著擊球手被迫離開賽場(即被取得三柱門)。

出局方式

擊球手可以因許多方式出局,其中最常見的是被投殺(bowled)、被接殺(caught)、用觸身出局(lbw)、被擊殺(stumped)和被追殺(run out)。比較少見的是打門出局(hit wicket)、二擊出局(hit the ball twice)、手球出局(handled the ball)、阻守出局(obstructing the field)和超時退場(timed out)。

投球手只能在擊球手被投殺、觸身出局、被接殺、被擊殺和被追殺而出局的情況下記作取得三柱門的成績。如果投球被判作廢球(no ball),則擊球手不能因任何上述原因而出局。但是擊球手可以在任何投球的情況下因追殺、手球出局、二擊出局、阻守出局或超時退場。

規則2.9(b):退場

除受傷或不能比賽之外,任何擊球手在未經裁判同意情況下離開賽場,他只能在對方隊長同意之下在同一局繼續比賽。如果他未能恢復此局,則將被記作「退場」出局(retired out)。

在對抗賽歷史上只有兩位球員,即Marvan Atapattu和Mahela Jayawardene,在2001年9月斯里蘭卡孟加拉的比賽中因此出局。

規則30:投殺

如果投球手投球擊中三柱門並使橫木掉落,則擊球員(面對投球手的擊球手)出局。所投之球可以直接擊中門柱,或經擊球手的球板或身體折射擊中門柱。但如果球在擊中門柱之前碰到守備員,則擊球員不出局。

規則31:超時退場

前一位擊球手出局,至新球員上場之間的間隔若超過三分鐘,則該球員出局。如果出現極長的延誤,裁判可以剝奪任意一方的比賽資格。此種取得三柱門的方式從未在對抗賽歷史中出現過。

規則32:接殺

擊球員使用球板擊球之後,若球在場內落地之前被任何防守球員接到,則擊球員出局。

「身後接殺」(caught behind)是指擊球員被守門手接殺。

規則33:手球出局

如果擊球員並非在守備員允許之下,將球還給投球手,而是以任何目的以手觸球,則該擊球員出局。

板球對抗賽歷史上僅有七名球員因此出局(Russell Endean,Andrew Hilditch,Mohsin Khan,德斯蒙德·海恩斯,Graham Gooch,史蒂夫·沃麥可·沃恩)。

規則34:二擊出局

如果擊球員擊球兩次,則出局;但第二次擊球必須是真正的揮擊(擊球員可以使用球板二次觸球使球停下,僅僅是用來阻止球擊中門柱)。

沒有任何擊球手在板球對抗賽中因此出局。

規則35:打門出局

如果擊球員的身體或球板將自己門柱上的橫木碰落,則該擊球員出局。

此規則不適用於擊球員躲避守備員扔回三柱門的球,或避免被追殺時碰撞三柱門的情況。

規則36:觸身出局

如果球擊中擊球手身體的任意部分(並非必須是腿),並且在裁判的判斷下,如果擊球手的身體沒有阻擋住球,則球會擊中他身後的門柱,那麼該擊球手出局。另外還有些細節問題需要考慮,如球的落地點,擊球員是否有意以身體擋球或試圖使用球板打出合法的一擊,以及球擊中擊球手的位置與門柱線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球似乎並不會擊中門柱,則擊球員不應出局。

規則37:阻守出局

如果擊球手以動作或話語阻礙防守隊員,他將出局。但擊球手允許站在防守隊員之前阻擋其視野。他也可以站在防守者與門柱之間。此規則主要是防止擊球手利用,如推搡,干擾防守隊員。

歷史上僅有一名球員在對抗賽中因「阻礙防守」而出局(英格蘭隊的勒恩·郝頓,1951年在倫敦橢圓球場對南非隊,將球擊離自己的門柱時阻礙南非人將其接殺)。

規則38:追殺

擊球手在三柱門之間跑動(或比賽進行時離開區域線)時,若防守球員用球將任意柱門(set of stumps)上的橫木移動,則該擊球手(擊球員或非擊球員皆可)出局。離被移去橫木的柱門最近的擊球手如果不在安全區域,他將被判出局。如果擊球手身體任意部分或他的球板(必須手持)接觸區域線後的地面,那麼他不能被截殺(除非兩名擊球手在區域線的同側);通常,擊球手是否在橫木被移去之前如此「觸地」均是差之毫厘。

規則39:擊殺

如果擊球員向前邁出區域線擊球,使得他的身體任何部分或球板都沒有接觸區域線之後的地面,而此時守門手用球將三柱門上的橫木移去,則該擊球員出局。擊殺和追殺的區別是:捕手可以將擊球邁步向前過頭的擊球手擊殺;而任何防守球員,包括守門手都可以將因任何目的,如跑位中,離開安全區的擊球手被追截殺出局。)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