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

政府官員

副總統,在「總統制」的國家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門位階第二高的長官,僅次於總統,並協助總統處理國政,也是總統的執政夥伴及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副總統也是「備位元首」,當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總統繼位之。有些國家的副總統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在「半總統制」國家中,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例如在俄羅斯聯邦,如果總統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直至選出新總統。

各國副總統

  美國

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總統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並且一開始就考量到了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美國副總統的歷史就與美國總統的歷史一樣長。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

副總統職務

  • 協助總統處理國政、總統的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國家安全會議法定成員
  • 兼任參議院議長,參與參議院的運作,副總統以此身份主持(或委託某位參議員主持)參議院相關會議。大多數情況下,副總統不會在參議院中投票,除非需要打破票數持平。副總統還負責主持國會聯席會議

副總統選舉方式

初期由於美國沒有政黨,因此會選出美國選舉人團第二高票的候選人成為副總統,因此1797年出現約翰·亞當斯的對手傑弗遜出任副總統。此後總統和副總統分開選出。而現今的美國副總統是與總統一起搭檔參選,經由選舉人團投票最高分別成為總統當選人及副總統當選人。

副總統繼任的情況

繼任的新總統的任期長短不一,就補足該名不能視事的前總統的任期直到該任期結束。正副總統同時出缺時,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如此情況下由法律規定某個政府官員為繼位者,換言之,《美國憲法》的制定者不認為副總統以後的暫時繼位者問題到達需要憲法規定的層次。1792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律〈總統繼位法〉,條文明定:該情況下由參議院臨時院長為第三順位、眾議院議長為第四順位繼位之,該法並沒有再考慮到第四順位以後的情形。1886年美國國會通過〈總統繼位法〉第二版本,條文明定該情況下由內閣各部長依該部設立時間的長短為順序,依序是:國務卿財政部長、陸軍部長、司法部長、郵政部長、海軍部長、內政部長。1947年美國國會依杜魯門總統的建議修改條文,這個最新的版本延用至今,其順序為: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財政部長、國防部長等後面依照1886年版本的精神照內閣各部建立時間長短排序。這次決定意味繼任者會算作第(n+1)任總統。第一位因為〈總統繼位法〉而扶正的美國總統是約翰·泰勒總統,他是美國的第10任總統,1841年接任去世的第九任哈里遜總統未完的任期。

只有副總統一人出缺時,這是在個總統制國家中經常被現任副總統提出來做為玩笑話的題目。所有的政府首長當出缺時都會有繼任者,唯獨副總統一職沒有繼任。美國第一個死在任期中的副總統是喬治·柯林頓,他是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的副總統,他做到麥迪遜總統第一任期剩下11個月又14天時去世,此事引起了副總統是否要補提的廣泛討論。當時美國輿論認為副總統只有備位之功能,而且還有第三跟第四順位者是常設存在的,故麥迪遜總統決定不予補提。此次事件奠定了現在多數總統制國家的法律並不強制規定副總統必須要補額的慣例。美國第一位扶正的泰勒總統接任的整整三年多間也沒有補提新的副總統人選。該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67年2月10日《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被批准實施後。該修正案第二款規定,「凡當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票批准後就職。」1973年10月10日,理察·尼克森總統在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辭職後,首次應用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提名傑拉爾德·福特為副總統,經國會參眾兩院投票批准同意後,於同年12月6日宣誓就職。1974年8月9日,尼克森因水門事件辭職,傑拉爾德·福特依法繼任美國總統。成為目前為止,美國歷史上唯一一位未經選舉就接任副總統以及總統的人。同時,他與他任內提名並經國會投票批准的副總統納爾遜·洛克菲勒是目前為止,美國歷史上僅有的兩位沒有經過選舉、而是被指認的總統和副總統。

俄羅斯聯邦副總統在是1991年蘇聯解體後設立的(1991年12月25日前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副總統);當在任的俄羅斯總統出缺(於任內死亡、辭職或者遭到彈劾),將繼任成為新任的總統的第一繼任人選。此外,在俄羅斯總統成為無法履行總統職責的情況下,俄羅斯副總統將承擔總統職責。根據《1978年俄羅斯憲法》第121-2條,年滿35歲而不超過65歲、擁有選舉權的俄羅斯公民可競選副總統。副總統不得同時在國家、公共機構以及在企業部門任職。俄羅斯副總統與總統同時選舉,而且副總統候選人由總統候選人提名。副總統在總統的授權下執行任務。在總統缺席或無法履職時,副總統也可代理總統執行政務。自1993年俄羅斯憲政危機後,俄羅斯副總統一職被廢除,俄羅斯總理成為第2最高級別的官職,同時在俄羅斯總統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俄羅斯總理將成為代理總統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國後,由於政局不穩,國家元首稱臨時大總統,副職稱為副總統。中華民國建立後,孫中山就職為首任臨時大總統,並命湖北都督黎元洪為副總統。後袁世凱繼任為第二任臨時大總統,不久去掉「臨時」二字,職銜改稱為大總統。直至此時,黎元洪依然留任副總統。1915年12月,袁世凱稱帝失敗,隔年6月抑鬱而終。袁世凱死後,黎元洪繼任大總統。1917年黎元洪辭職後,職位由原副總統馮國璋繼任。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或者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換言之,副總統只是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但總統可以賦予副總統部分職權。副總統每四年由中華民國全體公民直接投票選舉選出,總統、副總統以單一選舉產生。

中華民國副總統曾一度廢除,後於1948年行憲後恢復。目前因總統逝世而依《中華民國憲法》繼任總統職位的有嚴家淦李登輝兩位。任內去世的有陳誠。1954年,監察院認為當時的副總統李宗仁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怠忽職守,對其提出彈劾,使李宗仁成為首位遭彈劾的副總統。首位女性副總統為呂秀蓮,於2000年就任。

韓國副總統(副統領,부통령)一職在第一共和國時代以副大統領的名稱設置。當初以國會議員的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第1次憲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後變為由國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但是四月革命後的第3次憲法改正後、大韓民國副總統一職被廢止。

設立過副總統的國家

主權國家 備位元首(副總統、副主席、副委員長)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立法首腦
  阿富汗 阿富汗副總統 阿富汗總統 阿富汗總理 阿富汗議會議長
  安哥拉 安哥拉副總統 安哥拉總統 安哥拉總統 安哥拉議會議長
  埃及 埃及副總統 埃及總統 埃及總理 埃及議會議長
  玻利維亞 玻利維亞副總統 玻利維亞總統 玻利維亞總統 玻利維亞議會議長
  波札那 波札那副總統 波札那總統 波札那總理 波札那議會議長
  巴西 巴西副總統 巴西總統 巴西總統 巴西參議院議長巴西眾議院議長
  剛果共和國 剛果共和國副總統 剛果共和國總統 剛果共和國總理 剛果共和國議會議長
  保加利亞 保加利亞副總統 保加利亞總統 保加利亞總理 保加利亞議會議長
  蒲隆地 蒲隆地副總統 蒲隆地總統 蒲隆地總理 蒲隆地議會議長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副總統 哥倫比亞總統 哥倫比亞總統 哥倫比亞議會議長
  葛摩 葛摩副總統 葛摩總統 葛摩總統 葛摩議會議長
  哥斯大黎加 哥斯大黎加副總統 哥斯大黎加總統 哥斯大黎加總統 哥斯大黎加議會議長
  多明尼加 多米尼加共和國副總統 多米尼加共和國總統 多米尼加總統 多米尼加議會議長
  厄瓜多 厄瓜多副總統 厄瓜多總統 厄瓜多總統 厄瓜多議會議長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副總統 薩爾瓦多總統 薩爾瓦多總統 薩爾瓦多議會議長
  赤道幾內亞 赤道幾內亞副總統 赤道幾內亞總統 赤道幾內亞總理 赤道幾內亞議會議長
  甘比亞 甘比亞副總統 甘比亞總統 甘比亞總統 甘比亞議會議長
  迦納 加納副總統 加納總統 加納總理 加納議會議長
  瓜地馬拉 瓜地馬拉副總統 瓜地馬拉總統 瓜地馬拉總統 瓜地馬拉議會議長
  蓋亞那 蓋亞那副總統 蓋亞那總統 蓋亞那總理 蓋亞那國民議會議長
  宏都拉斯 宏都拉斯副總統 宏都拉斯總統 宏都拉斯總統 宏都拉斯議會議長
  印度 印度副總統英語Vice President of India 印度總統 印度總理 印度聯邦院議長印度人民院議長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副總統 印度尼西亞總統 印尼總理 印尼人民協商會議議長印尼地方理事會議長
  伊拉克 伊拉克副總統 伊拉克總統 伊拉克總理 伊拉克聯邦國民議會議長
  伊拉克庫德斯坦 伊拉克庫德斯坦副總統 伊拉克庫德斯坦總統 伊拉克庫德斯坦總理 伊拉克聯邦庫德斯坦國民議會議長
  吉里巴斯 吉里巴斯副總統 吉里巴斯總統 吉里巴斯總統 吉里巴斯議會議長
  馬拉威 馬拉威副總統 馬拉威總統 馬拉威總理 馬拉威議會議長
  馬爾地夫 馬爾地夫副總統 馬爾地夫總統 馬爾地夫總統 馬爾地夫議會議長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馬來西亞首相 馬來西亞聯邦議會議長
  模里西斯 模里西斯副總統 模里西斯總統 模里西斯總理 模里西斯議會議長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副總統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總統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總統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議會議長
  納米比亞 納米比亞副總統 納米比亞總統 納米比亞總理 納米比亞全國委員會主席納米比亞國民議會議長
  尼泊爾 尼泊爾副總統 尼泊爾總統 尼泊爾總理 尼泊爾聯邦參議院議長尼泊爾聯邦眾議院議長
  尼加拉瓜 尼加拉瓜副總統 尼加拉瓜總統 尼加拉瓜總統 尼加拉瓜議會議長
  奈及利亞 奈及利亞副總統 奈及利亞總統 奈及利亞總統 奈及利亞聯邦議會議長
  帛琉 帕勞副總統 帕勞總統 帕勞總統 帕勞議會議長
  巴拿馬 巴拿馬副總統 巴拿馬總統 巴拿馬總統 巴拿馬議會議長
  巴拉圭 巴拉圭副總統 巴拉圭總統 巴拉圭總統 巴拉圭議會議長
  秘魯 秘魯副總統 秘魯總統 秘魯總理 秘魯議會議長
  獅子山 獅子山副總統 獅子山總統 獅子山總理 獅子山議會議長
  賽普勒斯 賽普勒斯副總統 賽普勒斯總統 賽普勒斯總統 賽普勒斯眾議院議長
  塞席爾 塞席爾副總統 塞席爾總統 塞席爾總理 塞席爾議會議長
  南非 南非副總統 南非總統 南非總統 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主席南非國民議會議長
  南蘇丹 南蘇丹副總統 南蘇丹總統 南蘇丹總統 南蘇丹共和國議會議長
  蘇利南 蘇利南副總統 蘇利南總統 蘇利南總理 蘇利南議會議長
  瑞士 瑞士副總統 瑞士聯邦總統 瑞士聯邦委員會 瑞士聯邦院主席瑞士國民院主席
  敘利亞 敘利亞副總統 敘利亞總統 敘利亞總理 敘利亞議會議長
  坦尚尼亞 坦尚尼亞副總統 坦尚尼亞總統 坦尚尼亞總理 坦尚尼亞議會議長
  土耳其 土耳其副總統 土耳其總統 土耳其總理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長
  土庫曼 土庫曼斯坦副總統 土庫曼斯坦總統 土庫曼斯坦總統 土庫曼斯坦議會議長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副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 行政院院長 立法院院長
  烏干達 烏干達副總統 烏干達總統 烏干達總理 烏干達議會議長
  阿聯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副總統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總統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總理 阿聯議會議長
  烏拉圭 烏拉圭副總統 烏拉圭總統 烏拉圭總統 烏拉圭共和國議會議長
  委內瑞拉 委內瑞拉副總統 委內瑞拉總統 委內瑞拉總統 委內瑞拉全國代表大會議長
  葉門 葉門副總統 葉門總統 葉門總理 葉門共和國議會議長
  尚比亞 尚比亞副總統 尚比亞總統 尚比亞總理 尚比亞議會議長
  辛巴威 辛巴威副總統 辛巴威總統 辛巴威總理 辛巴威議會議長
  阿爾及利亞 阿爾及利亞副總統 阿爾及利亞總統 阿爾及利亞總理 阿爾及利亞國民議會議長
  索馬利亞 索馬利亞副總統 索馬利亞總統 索馬利亞總統 索馬利亞聯邦議會議長
  索馬利蘭 索馬利蘭副總統 索馬利蘭總統 索馬利蘭總統 索馬利蘭共和國議會議長
  德涅斯特河沿岸 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國副總統 德涅斯特河沿岸總統 德涅斯特河沿岸總理 德涅斯特河沿岸最高議會議長
  阿布哈茲 阿布哈茲共和國副總統 阿布哈茲總統 阿布哈茲總理 阿布哈茲議會議長
  巴勒斯坦 巴勒斯坦國副總統 巴勒斯坦國總統 巴勒斯坦總理 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主席
  利比亞 利比亞總統委員會副主席 利比亞總統委員會主席 利比亞總理 利比亞國民代表大會主席利比亞國民議會主席
  賴比瑞亞 賴比瑞亞副總統 賴比瑞亞總統 賴比瑞亞總統 賴比瑞亞議會議長
  象牙海岸 象牙海岸副總統 象牙海岸總統 象牙海岸總理 象牙海岸議會議長
  阿根廷 阿根廷副總統 阿根廷總統 阿根廷總統 阿根廷議會議長
  緬甸 緬甸副總統 緬甸總統 緬甸總理 緬甸聯邦院議長緬甸人民院議長
  肯亞 肯亞副總統 肯亞總統 肯亞總理 肯亞議會議長
  菲律賓 菲律賓副總統 菲律賓總統 菲律賓總理 菲律賓議會議長(菲律賓參議院議長菲律賓眾議院議長
  蘇丹 蘇丹副總統 蘇丹總統 蘇丹總理 蘇丹議會議長
  伊朗 伊朗副總統 伊朗總統 伊朗總統 伊斯蘭議會議長
  亞塞拜然 亞塞拜然副總統 亞塞拜然總統 亞塞拜然總理 亞塞拜然國民議會主席
  美國 美國副總統 美國總統 美國總統 美國參議院議長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美國眾議院議長
  俄羅斯 俄羅斯副總統 俄羅斯總統 俄羅斯總理 俄羅斯聯邦委員會主席國家杜馬主席
  南韓 韓國副總統 韓國總統 韓國總理 韓國國會議長
  中國 中國國家副主席 中國國家主席 中國總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越南 越南國家副主席 越南國家主席 越南總理 越南國會主席
  寮國 寮國國家副主席 寮國國家主席 寮國總理 寮國國會主席
  古巴 古巴國家副主席 古巴國家主席 古巴總理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北韓 朝鮮國家副主席 朝鮮國家主席 朝鮮總理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