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專約
《北京專約》,又名《中日北京專條》、《台灣事件專約》或《台事北京專約》,是1874年10月日本與中國清政府簽訂的有關台灣事件的條約。條約規定:清朝承認「台灣『原住民』曾對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軍出兵是「保民義舉」;中國給予難民撫卹銀十萬兩,銀四十萬兩購買日軍修築之房舍道路(而非賠償兵費);日軍撤出台灣。北京專約乃為1874年5月份牡丹社事件處理所訂。簽署人為奕訢與大久保利通。
後來日本政府聲稱,清政府在北京專約中,已經承認琉球是日本屬土,琉球人是日本屬民。清政府則指,琉球乃中國屬國,北京專約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台灣被原住民出草的小田縣(即今岡山縣)民,不包括1871年被出草的琉球宮古島漂民。
內容
中日兩國在1874年10月31日簽訂,共有三條:
- 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 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 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不能再受兇害。
起因
1871年,琉球漁民因漁船失事漂流到台灣南部琅嶠(今恆春鎮)地方,其中50餘人被當地牡丹社居民殺死,其餘12人被送到福建,由福建官方送回琉球。
1872年,日本封琉球國王為琉球藩王,視琉球為內藩和本國領土。
1874年初,日本設立「台灣蕃地事務局」,以琉球船到台灣避風被原住民劫殺卻得不到清政府的賠償和負責,因此替遇害平民復仇為由,出兵3,000人「征討」生番。日軍在琅嶠登陸,對當地居民進行燒殺劫掠。清政府派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率海陸軍到台灣抵禦日本侵略。
由於美國、英國偏向日本[來源請求],勸誘中國妥協,也由於日本實力還不夠,日軍在台瘟疫流行,清政府與日本訂立《北京專約》,規定日軍撤出台灣,中國賠償兵費50萬兩息事。[1]
參見
參考文獻
- 梁伯華《近代中國外交的巨變》。香港:商務,1990年。
- 梁書中第70頁指小田縣前稱深津縣,後隸屬岡田縣。惟現今日本並無岡田縣。根據「日本歷史沿革之中四國地區」日本歷史沿革之中四國地區,各縣均已合併為岡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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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海鵬 翟金懿. 簡明中國近代史. 香港: 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 2019. ISBN 978-988-8573-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