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國戍邊紀念章
衛國戍邊紀念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2010年5月4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七十二條規定設立、並於2011年8月1日起啟用的紀念章,共分三個等級[1][2]。
衛國戍邊紀念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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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軍事紀念章 |
國家/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頒發單位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符合條件的軍隊單位 |
頒授資格 | 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 |
狀態 | 授予中 |
設立時間 | 2010年5月4日 |
授予原則
頒發給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超過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3]
邊遠艱苦地區範圍按照總後《關於調整完善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執行。衛國戍邊紀念章的頒發對象,應為《紀律條令》施行後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官兵。
累計超過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計算方法,可按授予銅質紀念章規定的下限時間為基數。如,《紀律條令》規定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1年、不滿2年的,可授予銅質紀念章,而授予銀質、金質紀念章應分別為滿2年、3年。
對間斷在上述地區服役的官兵,其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時間可作累計。對在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之間調動工作的,服役時間可按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頒發紀念章規定時間相應的倍數關係進行換算。如,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半年,相當於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2年半。鑑於金質紀念章是最高級別,獲得金質紀念章後仍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不再重複頒發。
圖案
金質衛國戍邊紀念章/略章 | 銀質衛國戍邊紀念章/略章 | 銅質衛國戍邊紀念章/略章 |
獲得者
參考文獻
- ^ 解放军启用新式勋章. [2016-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9).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國軍網. [2016-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7).
- ^ 趙風雲. 加强和改进军队奖励工作的重要举措. 解放軍報. [2016-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