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與體育運動憲章

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與體育運動憲章[1] 是一部在2015年11月18日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38屆大會上由組織成員國通過修訂的基於權利的國際憲章文件。此憲章是在1978年,第20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原國際體育運動憲章[2], 的法律繼承文件。 該憲章的前身,在1991年小幅度修改的原國際體育運動憲章是世界上第一部在體育領域以「體育教育與體育運動是全人類的基本權利」為基礎核心的國際文件。 新修訂的國際體育運動憲章在1978年通過的原憲章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體育活動的表述,同時為體現過去37年間體育運動事業的重大發展,強調了體育活動對健康方面,對殘疾人的包容性方面,對青少年兒童的保護方面以及國際發展和世界和平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要求國際社會在興奮劑濫用,體育暴力以及非法操縱比賽等威脅下繼續保護體育運動的純潔性。

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與體育運動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
類型憲章
起草完成日2014年11月4日
簽署地點 法國巴黎
生效日2015年11月18日
保存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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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

目的

通過12條條款,新修訂的憲章將繼續作為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以及體育運動領域的道德規範以及政策標準。新憲章在保持了舊憲章的目的之餘,還代表了國際體育界對推動體育成為和平與發展的重要驅動力的一致立場。

新修訂的憲章為保護體育運動的純潔性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並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支持體育運動平民化,草根化的支持。它同樣承認了體育教育在提高社會性別平等,促進社會包容性,反對歧視以及確保可持續性發展對話中的積極作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伊琳娜·博科娃表示:「新版憲章的採納標誌著從承諾到行動,從政策到實施的轉變。它為新的國際體育政策辯論定下基調——今後將會更專注於經驗交流、體育教育和訓練項目、能力發展以及倡導宣傳等。這也是明確認可了體育教育是促進性別平等,社會包容,反對歧視以及可持續對話的重要驅動力。」 [3]

內容

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與體育運動憲章包含了一個前言和12個條款。以下是憲章所提及的幾個重要的方面:

參與體育運動是所有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1條--開展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是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體育運動的價值與收益

第2條--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能夠為個人、社區和全社會帶來多種惠益

第11條-- 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在實現發展、和平以及衝突後和災後目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道德規範與質量標準

第4條--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計劃必須激勵終身參與

第5條--所有利益攸關方必須確保其活動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具有可持續性

第6條--研究、證據和評估是發展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7條--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的教學、指導和行政管理必須由合格人員承擔

第8條--充足和安全的空間、設施和設備是高質量的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的基本要素

第9條--安全和風險管理是高質量興辦體育的必要條件

第10條--所有人必須時刻關注保護和促進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的純潔性和道德價值觀

不同利益方的角色

第3條--所有利益攸關方必須參與制定戰略構想和確定政策選項及優先事項

第12條--國際合作是擴大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的範圍和影響的先決條件

應用

高質量體育教育政策計劃[4]是新憲章在體育教育方面實際應用的一個範例。

參與修訂方

憲章的修訂經過了多重的討論並在修訂過程中諮詢及採納了眾多專家,各國政府人員,體育機構及組織,學術界以及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新憲章還通過了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CIGEPS)及其下屬常設協商理事會(PCC),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局的審核。同時該憲章還作為在2013年第五屆體育運動部長會議(MINEPS V)上被來自121個組織成員國的600多位與會者共同通過的柏林宣言[5]的重要成果。

體育運動部長會議

創建於1976年,國際體育運動部長以及高級官員會議(MINEPS) [6] 是一個為體育教育,體育運動政策提供合作和交流的國際論壇。體育運動部長會議同時也是制定國際統一體育政策發展方針的重要組織。 它同時也是世界上唯一提供給政府,跨政府組織,體育運動組織,體育學術界以及非政府組織共同交流磋商的平台。

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

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CIGEPS) [7]成立於1978年,旨在提升運動的角色與價值,以及公共政策對運動的包容。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由18名來自教科文組織成員國體育與運動領域的專業代表組成,任期四年。常設協商理事會(PCC)則由重要的體育聯合會、聯合國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組成,為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持和建議。 在2015年,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由以下18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組成:

常設協商理事會

常設協商理事會(PCC)包括了國際上重要的體育運動聯合會,聯合國下屬機構以及多個非政府組織,並為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提供技術以及學術支持。

參考

  1. ^ 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宪章 (PDF). 2015年11月18日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年12月26日). 
  2. ^ 国际体育运动宪章 (PDF). 1978年11月21日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年9月6日). 
  3.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国际体育运动宪章,确保并促进参与体育运动. 2015年11月18日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2月26日). 
  4. ^ Quality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Project.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4日). 
  5. ^ 第五届体育运动部长会议. 2013年5月30日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2月9日). 
  6. ^ 国际体育运动部长以及高级官员会议(MINEPS).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4日). 
  7. ^ 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CIGEPS).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1月6日). 
  8. ^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8日). 
  9. ^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Office.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16日). 
  10. ^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Sport for Development and Peace.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18日). 
  11. ^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6月1日). 
  12. ^ Institut de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et Stratégiques.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1999年1月25日). 
  13. ^ International Fair Play Committee.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7日). 
  14. ^ International Pierre de Coubertin Committee.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年4月22日). 
  15. ^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n Women and Sport.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1月9日). 
  16. ^ Peace and Sport.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6日). 
  17. ^ PL4Y International.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15日). 
  18. ^ Play the Game.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2日). 
  19. ^ The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port for All.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15日). 
  20. ^ World Federation of the Sporting Goods Industry. [2015年11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1月11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