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鴉片公約

國際鴉片公約》是第一份國際禁條約。

國際鴉片公約
1912年2月24日紐奧良The Daily Picayune報上關於鴉片的文章
簽署日1912年1月23日
簽署地點海牙
生效日1915年2月11日 / 1919年6月28日
締約方(見正文)
保存處荷蘭

歷史

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萬國禁菸會,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1]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2] 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哈希什)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 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 sativa 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目前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3]: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4]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

參見

外部連結

注釋

  1. ^ 资料:主要的国际禁毒公约. [2008-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08). 
  2. ^ 國際毒品管制的開端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The beginnings of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UN Chronicle,1998年夏。
  3. ^ 鴉片是一個國際問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W.W. WILLOUGHBY: OPIUM AS AN INTERNATIONAL PROBLEM),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25
  4. ^ 對大麻問題及國際行動的歷史的幾點記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The cannabis problem: A note on the problem and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action),Bulletin on Narcotics,196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