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頂替制

子女頂替制,又稱為頂班制、接班頂替,是指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中國普遍實行的制度:作為一般職工的父母退休、退職後,可以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編制),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這種方式是當時中國的國有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的一種重要方式,是當時人盡皆知的社會現象[來源請求]

出現和發展

在中國,最早提到子女頂替問題的書面文件出現在1953年1月26日中國國務院(時稱政務院)勞動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當中。當時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是一項勞動福利措施。而允許職工退休後招收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是1956年1月14日中國勞動部發出的《關於年老體衰職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問題復輕工業部的函》[2]中首次提出的。當時子女頂替制還只是在輕工行業中實行的一項特殊招工政策,並未形成制度。

1956年中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各行各業都大量增員,以至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招收的職工大大突破當年的勞動力發展計劃[3],為精簡人員,1957年9月中共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勞動就業和精簡機構問題的意見中,提出要採用子女頂替制[4]。到20世紀60年代初,中國遭遇嚴重的經濟困難,中央決定實行調整國民經濟的方針,大量精減城市職工,以減少商品糧供應。從1961年至1963年中,子女頂替製作為鼓勵城市中老、弱、殘職工退休的一種政策,全面實施,並逐漸作為一種就業制度確立、延續下來。後來下發的一系列文件把這一制度在1964年確立了下來。[5]

文化大革命中,這一制度的執行被廢止。隨著文革結束又被恢復。

20世紀70年代末,由於中國大批知識青年返城,城鎮就業形勢嚴峻,為了解決待業青年就業問題,子女頂替製得到大規模實施。[6]

此後,中國全國各地均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了這一制度的實施辦法。子女頂替制開始在中國各地各部門、各行各業的工人退休工作中廣泛實行。[7]同時,為解決文革遺留問題,規定「文化大革命」非正常死亡人員、戰備疏散復工復職人員和歷年冤假錯案平反人員,允許招收他們的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於是80年代初,子女頂替就業達到高峰。據統計,從1978年至1983年,五年內全國辦理退休、退職的職工共有1220萬人,其中子女頂替約900多萬人,占退休退職人數的80%[8]

弊病和消失

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各地在執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 自行規定幹部退休、退職時,也可招收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擅自擴大頂替範圍[9]
  • 出現大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紀律政策的情況,如虛報年齡、虛報疾病、更改戶口、買賣頂替名額等;
  • 存在一些消極後果,如:
    • 生產骨幹技術純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 有些提前退休的技術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廠請回,補發20%的工資照舊工作,使在職職工編制進一步擴大;
    • 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外地集體企業,其工資比在職職工高出很多,引起在職職工不滿。[10]

為此,中國官方進行了整頓[11],並在80年代中後期就業壓力減輕的形勢下,最終決定廢除這一制度[12]。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實施,勞動者的就業渠道也由過去依靠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就業轉化為國有、集體、個體及外資、合資企業多渠道擴大就業,就業觀念也發生了根本轉變,公平、競爭、擇優的就業規則深入人心,子女頂替制也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作用和影響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子女頂替制的普遍實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作用:

  • 妥善安置了年老退休職工促進了勞動力更新,提高了工人素質,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
  • 在當時減輕了城市就業的巨大壓力,拓寬上山下鄉知青返城途徑,解決了文革的歷史遺留問題;
  • 保持了社會的穩定,為改革開放的順利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消極影響:

  • 為了「消滅失業」而損失了勞動力的利用率;
  • 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助長了職工及其子女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影響了他們的努力程度;*類似世襲式的就業制度使階層固化,不利於競爭。
    • 也有人認為,中國20世紀80年代這一政策的廣泛實施,屬於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暫時收買老工人的策略,在條件成熟後就以不顧工人階級利益的方式進行國企改制等行為,是有計劃地剝奪工人權益的一個步驟。[13][14]

參考文獻

  1. ^ 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儘先錄用。」
  2. ^ 「針對解放前遺留的輕工企業年老職工較多的實際情況,為鼓勵年老體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堅持正常生產的工人退休,勞動部同意這些企業勞動力不足,按規定手續經批准從社會招用工人和職員時,可適當吸收退休後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的子女參加工作;對一些年老體弱已夠退休養老條件的職工的子女,確實符合企業需要條件,又在當地城市中有戶口者,可以頂替工作。但不宜形成一種制度。」
  3. ^ 「原計劃1956年增加職工84萬人,實際增加815萬人。」——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 《新中國五十五年統計資料彙編(1949—2004)》,中國統計出版社,2005年,第8頁
  4. ^ 「為著鼓勵年老職工退休,可以採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收他們的子女就業的辦法」——《中共中央轉發周恩來同志在八屆三中全會上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1957年10月24日)
  5. ^ 中国历史上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及废除-人民网. [2013-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6. ^ 1978年6月,中國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 的暫行辦法》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 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或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可以允許一名子女頂替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儘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的通知》(1978年6月2日)
  7. ^ 1979年7月,國家勞動總局對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後子女參加工作問題作出規定,指出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現在是工人的,退休後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後子女參加工作問題的復函》(1979年7月24日)。1980年6月,國家勞動總局等有關部門將《暫行辦法》的精神推廣到軍隊編內工人,指出:軍隊編內工人退休退職後,如果生產(工作)需要,可以擇優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家勞動總局、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1980年6月18日)
  8. ^ 《當代中國的勞動力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152頁
  9. ^ 如江蘇省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幹部退休後,可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就業;子女是農業人口的,在退休、退職幹部戶口遷回農村後,辦理招工手續;科研、教育、衛生等部門確有真才實學,相當於工程師、講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暫不退休,經市、縣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報省批准後,可以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就業,待本人退休後,不再照顧招收子女。1980年年底,這一規定又擴大到離休幹部。(出自《江蘇省志·勞動管理志》,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2~33頁。)當時黑龍江、吉林、貴州、湖北、山東、福建等省均實行了類似辦法。
  10. ^ 中国历史上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及废除-人民网. [2013-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1. ^ 198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掌握退休、退職的條件,對偽造證件退休、退職的,要追究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適當處分。同時要求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指出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做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
  12. ^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企業不得因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13. ^ 《新中国60年工人阶级的演变和发展》报告记录. [2013-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5). 
  14. ^ 張耀祖. 《新中国60年工人阶级的演变和发展》报告记录.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