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或稱附加刑(德語:Nebenstrafe;英文稱為:Accessory Punishments),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從刑指的是由主刑所附加的刑罰,從刑不得單獨宣告必須配合主刑宣告,理論上一罪可有多個從刑,實務上從刑只有一項「褫奪公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