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狀詞理論
摹狀詞理論(theory of descriptions 或 Russell's Theory of Descriptions,簡稱RTD)是數理邏輯、語言哲學和分析哲學上的一個極重要的理論,被譽為分析哲學的典範。運用這個理論可以將日常語言中的描述語(摹狀詞)進行改寫,得到數理邏輯的形式,從而避免一些日常語言中可能出現的邏輯悖論。該理論的最早闡發是由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在1905年的一篇論文《論指稱》中完成的。
摹狀詞理論要解決的問題可以大致總結為:
虛擬事物的存在問題以「金山難題」為代表。「金山」是否存在?羅素、以及當時的很多哲學家都認為一個句子的主詞(所指的對象)一定是存在的,如果它不存在那我們就無從提及它。所以說「某物不存在」必然是假的或無意義的。提及某物就表明某物存在。然而,金山又的確不存在於現實世界中。羅素不滿意奧地利哲學家梅農(Alexius Meinong)賦予這些虛擬事物一定程度的「存在」的解決方案,提出對專名(專有稱謂,proper name)和摹狀詞的區分。金山不是專名,而是摹狀詞,它可以轉寫為「一個具有『金』和『山』兩種屬性的x」,將「金山」從主詞的位置轉移到描述語的位置。「圓的方」(the round square)、「當今法國國王」(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這些不存在指稱對象的詞都可以用摹狀詞理論轉寫從而避免賦予它們「存在」意義。羅素在《論指稱》中還寫道,太陽神「阿波羅」(Apollo)也可以用古典文學辭典上的釋義作為摹狀詞進行改寫。
同一律的問題是這樣的。羅素的例句是「司各脫是《威弗利》的作者」(Scott is the author of 《Waverley》)。由此,「司各脫」和「《威弗利》的作者」應該是具有同一性的。既然滿足同一性,那麼就應該可以相互代換而不改變意義。於是「司各脫是《威弗利》的作者」就變成了「司各脫是司各脫」。但很顯然這兩句話不是同一個意思,前者是有具體意義、需要經驗證實的,後者只是同義反覆、不需要經驗證實。羅素的辦法仍然是將專名和摹狀詞區分開來,這裡以「the ...」形式出現的是限定摹狀詞(definite descriptions),它與非限定摹狀詞(indefinite descriptions)的區別在於它指向一個唯一的個體(也可能不指任何個體)。以「司各脫《威弗利》的作者」為例,它可以轉寫為:存在一個x,①x寫了《威弗利》;②對任意一個y,如果y寫了《威弗利》,那麼y就是x;③x是司各脫。
排中律是說:如果A不是真的,那麼A就是假的;反之亦然;不能既不真也不假。然而對「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bald)這個句子來說,它既不是真的(是禿頭),也不是假的(不是禿頭)。因為沒有當今法國國王,主詞不存在。羅素將這個句子轉寫為:存在一個x,①x是當今法國國王;②對任意一個y,如果y是當今法國國王,那麼y就是x;③x是禿頭。於是可以寫出這樣一個數理邏輯形式:「∃x[(Kx & ∀y(Ky → x=y)) & Bx]」(謂詞K表示「是當今法國國王」,B表示「是禿頭」)。對這個邏輯形式來說就沒有排中律失效的問題。
對羅素的摹狀詞理論提出批評的有斯特勞森(P. F. Strawson)、Keith Donnellan 等人。斯特勞森主要從日常語言分析的視角提出了批評,認為「當今法國國王是禿頭」這個句子就是既不真也不假的,因為這個句子並不斷言任何存在,「當今法國國王」只是起到了指涉的作用。又因為當今法國國王並不存在,所以這個短語並不能指涉任何東西,因此這個句子也就既不真也不假了。
實用主義者也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儘管根據羅素的分析這個句子本身不是真的,但是說出這個句子的行為向聽者傳達了真實的信息。
批評
斯特勞森
斯特勞森認為,當人們說出「賓州現任皇帝是灰色的」這樣的句子時,拉塞爾未能正確表達其含義。斯特勞森認為,這句話與「沒有人是賓州現任皇帝」並不矛盾,因為前一句不包含存在主義斷言,而是試圖使用「賓州現任皇帝」作為指稱(或指示)短語。由於肯塔基州沒有現任皇帝,因此該短語沒有提及任何內容,因此該句子既不正確也不錯誤。
實用主義者的回應否認了這種直覺,而是說,根據羅素的分析,句子本身並不真實,但說出錯誤句子的行為向聽眾傳達了真實的信息。
唐納蘭
根據基斯唐納蘭的說法,我們可以透過兩種不同的方式使用明確的描述,例如「賓州現任皇帝是灰色的」,從而區分了明確描述的指稱使用和定語使用。他認為羅素和斯特勞森都犯了試圖分析脫離上下文的句子的錯誤。在不同的情況下使用同一個句子,我們可以表達不同的、不同的意思。
例如,假設史密斯被殘酷謀殺。當發現史密斯屍體的人說「史密斯的兇手瘋了」時,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史密斯的兇手」這一明確描述的定語用法,並根據羅素的觀點來分析這句話。這是因為發現者可能會用同樣的措辭來斷言:「殺死史密斯的人都是瘋子。」現在考慮另一位發言者:假設瓊斯雖然無辜,但因謀殺史密斯而被捕,目前正在接受審判。當記者看到瓊斯在法庭外自言自語,並通過說「殺害史密斯的兇手瘋了」來描述她所看到的情況時,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明確描述的指稱用法,因為我們可以等效地將記者的斷言改寫為: 「我看到那個自言自語的人,我相信他謀殺了史密斯,他瘋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應該接受羅素的分析正確地代表了記者的主張。根據羅素的分析,該句子應被理解為三個組成部分的結合的存在量化:
存在一個 x 使得: x 謀殺了史密斯; 不存在y,y不等於x,因此y謀殺了史密斯;和 x 瘋了。 如果對記者斷言的分析是正確的,那麼既然瓊斯是無辜的,我們應該把她的意思理解為史密斯屍體發現者的意思,即謀殺史密斯的人都是瘋子。那麼我們應該認為她對瓊斯自言自語的觀察與她的主張的真實性無關。這顯然沒有抓到她的重點。
因此,同一句話「史密斯的兇手瘋了」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以用來表達完全不同的意思。因此,在某些上下文中,「現任賓州皇帝不是灰色的」是錯誤的,因為沒有人是現任賓州皇帝,而在某些上下文中,該句子是指說話者認為是現任皇帝的人。賓州皇帝的真假取決於偽裝者的頭髮。
克里普克
在《參考與存在》中,[1] 索爾·克里普克 (Saul Kripke)認為,雖然唐納蘭正確地指出了該短語的兩種用法,但這並不意味著該短語在兩種含義之間存在歧義。例如,當記者發現她一直稱之為史密斯兇手的瓊斯並沒有謀殺史密斯時,她會承認她對這個名字的使用是不正確的。[2]:422–423 : 422–423 克里普克捍衛羅素對明確描述的分析,並認為唐納蘭沒有充分地區分意義與使用,或者說話者的意義與句子意義。[3]:295
其他
描述理論被認為是一種多餘且繁瑣的方法。理論聲稱「現任法國國王是禿頭」的意思是「至少一個人,而且只有一個人是現任法國國王,而此人是禿頭」。L. Susan Stebbing認為,如果「此」用作指稱,「此人是禿頭」在邏輯上已等同於這三個句子。[4]因此,羅素的三個命題結合是不必要,因為一個命題已經足夠。
劉康指[5],羅素錯在以為所有句子都是真或者假。羅素不接受多值邏輯,令他無法為不可證實證偽的句子賦予適當邏輯值,引致思考律難題。劉康認為,遇到真假二值不適用,就應接受第三個邏輯值,即「不確定」或「未知」。
羅素的理論本質上只適用於特別單數,但難題的充分解決方案必須廣泛。William G. Lycan認為,[6]羅素理論只涉及定冠詞「the」的主要用法,而未能處理複數用法或一般用法。羅素也沒有考慮單數指稱表達的前置用法。
參考文獻
- ^ The book contains Kripke's previously unpublished John Locke Lectures at Oxford in 1973.
- ^ Reimer, M., & Bezuidenhout, A., eds., Descriptions and Beyond (Oxford: Clarendon, 2004), pp. 422–423.
- ^ Salmon, N. U., Metaphysics, Mathematics, and Meaning (Oxford: Clarendon, 2005), p. 295.
- ^ Stebbing, L. Susan.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by Alfred J. Ayer. Mind. 1936, XLV (179): 355–364.
- ^ Laus, Honcques. Applicability of the Laws of Thought. Honcques Laus’s Review (London: Honcques Laus’s Press). 2022, I (1): 4–14. ISSN 2755-1636.
- ^ Lycan, William G.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2.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19; 27–29. ISBN 978-0-415-95751-9.
延伸閱讀
- Russell, Bertrand. (1905). "On Denoting", Mind 14, pp. 479–493. Online tex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伯特蘭·羅素. 邏輯與知識[M]. 苑莉均 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6:49-68
- D.J.O'Connor. 批評的西方哲學史[M]. 洪漢鼎 等譯. 東方出版社. 2005:907-908
- 葉秀山、王樹人. 西方哲學史學術版第八卷現代英美哲學(上)[M]. 南京:鳳凰出版社. 2005:12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