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功勞者

文化功勞者,是在日本對於文化的發展提昇有顯著功績的人,根據文化功勞者年金法(昭和26年法律第125號)所制定。其人數比文化勳章獲得者更多,是僅次於文化勳章的榮譽。除了已故人物,文化勳章的獲得者皆從文化功勞者中挑選。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文化功労者
假名ぶんかこうろうしゃ
平文式羅馬字Bunka Kōrōsha

選拔標準

文部科學大臣主持選拔人選的文化審議會,初選之後,再由文部科學大臣決定(根據文化功勞者法第2條)哪些人是文化功勞者。根據該法第3條,文化功勞者終身享有政令規定的年金(年額350萬日元·2009年度預算計約8億日元)。

國籍不是選拔的必要條件,截至2014年底,共有4人為外國國籍:1978年的南部陽一郎(物理學家[註 1])、1999年的馬里烏斯·B·詹森(日本研究家)、2002年唐納德·基恩(Donald Keene,日本文學家[註 2][1])、2010年的王貞治(棒球教練、選手)。其中的南部陽一郎、唐納德·基恩也獲得了文化勳章

進入平成年間,選拔的對象顯著擴大,一些在將棋、美術印刷設計、圍棋棒球漫畫足球動畫相撲等美術與體育領域有傑出表現的人,也被選為文化功勞者。

與文化勳章的慣例相同,日本人諾貝爾獎得主若未曾獲選,獲得諾貝爾獎之後就會被選為文化功勞者,授予文化勳章。

年金·褒獎金

日本國憲法第14條規定「榮譽、勳章及其他的榮典的授予,不伴隨任何的特權」,因此文化勳章獲得者無法獲得年金、褒獎金。由於這個緣故,1951年(昭和26年)設置了文化功勞者制度,使之具有「文化勳章年金」的實際功能。

由於在實務上,文化勳章的人選完全對照文化功勞者,因此部份學者認為有違憲之虞。

年金支付的根據是文化功勞者年金法施行令(昭和26年政令第147號)的規定,目前的金額根據1982年的規定,一年350萬日圓。

部份獲獎者

註釋

  1. ^ 出生於日本。1970年歸化美國國籍
  2. ^ 2011年歸化日本國籍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