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監
校監(英語:Chancellor,有時也譯為名譽校長)是學校校務會議主席,相當於企業董事長(Chairman)的角色,位階於校長之上。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主持校董會(校務會議)和畢業典禮,以及決定學校長遠發展願景。
英式傳統
許多中文翻譯會誤將Chancellor翻譯為校長,或將Vice-Chancellor錯誤翻譯為副校長。正確翻譯如下:
- 校監(Chancellor)
- 副校監(Pro-Chancellor)
- 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常務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譯「首席副校長」)
- 副校長(Pro Vice-Chancellor)
- 常務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譯「首席副校長」)
英國
知名大學的校監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英國王室成員出任。英國王室成員可兼任不只一所大學校監,例如:安妮公主就兼任倫敦大學和愛丁堡大學校監。
澳大利亞與紐西蘭
知名大學的校監和副校監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學者出任,例如澳洲國立大學(ANU)的現任校監朱莉·畢曉普曾任澳洲聯邦外交部部長和澳洲自由黨副黨魁等職務,過去也曾有過諾貝爾獎得主和卸任澳洲總理擔任ANU校監。另如奧克蘭大學現任校監Ian M. Parton博士曾任紐西蘭工程師協會主席等職務,現任副校監Scott St. John為紐西蘭著名金融機構First NZ Capital的掌門人。而2013年上任的現任的雪梨大學校監,是金融和商界人士貝琳達·赫金森,她是歷史上首個當選雪大校監的商人,是雪大原經濟系的畢業生。
香港
所有受獨立條例規管的法定大專院校,都需按有關法例規定,由香港行政長官兼任校監,在主權移交前為香港總督。因此,香港的公立大專院校的校監,都是香港行政長官,當中包括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財政自給的香港都會大學和受公帑資助的香港演藝學院[1] 。香港的私立大專院校,例如香港樹仁大學和珠海學院的校監,可由有關辦學團體決定。而隸屬職業訓練局的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由政府委任的職業訓練局主席,則具有類似校監的職能。
香港的學校如要獲得政府資助,都需要按規定設立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所以香港大部分學校都設有校董會,而校監也是校董會的成員[2],但不能兼任教師或校長。香港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校監可由校董會推選或由辦學團體委任,因此很多有宗教背景的學校,其校監都是該辦學團體委派的牧師、神父等宗教或神職人員。就接受教育局規管的中學和小學而言,校監的職責包括主持法團校董會的會議,向教育局通知校董、校長或教員的任免,監察學校的帳目,並確保學校合法運作。
台灣
在臺灣(中華民國)的各部法規裡面,並沒有規定學校必須設立校監的職位,但有設置督學一職。輔仁大學設有「宗座督導」職位,其功能類似校監,為少數特例。
美國
大多數的(單一主校區)美國大學,並無校長與校監職權分立之設計,因此校長(President)便相當於校監,既是學校的對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長。另設置常務副校長(Provost)協助校務。
但少數擁有多個校園的美國大學,則會增設校監一職,位階高於個別校區的校長,以方便校務整合與推動。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學系統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諾大學、麻薩諸塞大學和加利福尼亞大學,改以校長擔任大學系統之最高行政首長,各州立大學系統分校另設置分校校監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