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32°54′59.36″N 117°23′32.11″E / 32.9164889°N 117.3922528°E / 32.9164889; 117.3922528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水利部製發。
主要領導
主任肖 幼
副主任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機構類型水利部派出流域管理機構
行政級別正司局級
管轄範圍淮河流域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對外官網淮河水利網
機構沿革
1867清兩江總督府導淮局
1913北洋政府導淮局
1929.7.1國民政府導淮委員會
1947.7.1國民政府淮河水利工程總局
1949.10淮河水利工程總局
1950.11治淮委員會
1971.10治淮規劃小組辦公室
1977.5治淮委員會
1990.2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對應機構

松遼水利委員會
黃河水利委員會
長江水利委員會
珠江水利委員會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通稱淮河水利委員會,簡稱淮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副部級直屬事業單位,是水利部流域派出機構。轄跨四省,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淮河流域內的的水行政主管職責。淮委機關駐安徽省蚌埠市

歷史

1949年前的導淮機構[1]
設置者 建立時間 機構名稱 首任官員 注釋
清朝兩江總督 1866年(清同治五年) 導淮局
清朝江蘇總督 1881年(清光緒五年) 導淮局
北洋政府 1913年(民國二年) 導淮局 張謇(任督辦)
南京國民政府 1929年3月設立,1947年7月1日撤銷 導淮委員會 蔣中正(任委員長),後由陳果夫代理,黃郛任副委員長 民國22年至民國26年導淮委員會發行水利公債2000萬元。
南京國民政府 1947年7月1日[2]:8378 淮河水利工程總局(導淮委員會改組[2]:8378)駐蚌埠 林平一(任局長) 淮河水利工程總局下設淮河復堤工程局、運河復堤工程局、沂沭河水利工程局、濱海區工程隊。

南京國民政府

北伐完成後,國民政府設立全國最高水利會以行全國水利規劃。但是導淮委員會仍然維持其獨立地位,並開始進行導淮工程,在淮河下游疏浚新河道中山河作為淮河的新入海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1月8日至18日,中央水利部在北京召開全國水利聯席會議,作出「以流域為單位,組織流域性水利機構」的決議。決定淮河水利工程總局隸屬中央水利部。

1950年11月6日,沂、沭、泗、運各河的治理工作劃歸治淮委員會統一管理,主任曾山。1958年7月8日,機構撤銷,人員下放給所在各省的水電廳、專署水電局。

1969年11月,設置國務院治淮規劃小組,組長李德生。1971年10月7日,設國務院治淮規劃小組辦公室,1977年5月16日撤銷。

1977年5月16日,設水利電力部治淮委員會。1990年2月6日,更名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1. 負責保障流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或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批以及有關水工程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核。負責提出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2. 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協調流域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訂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3. 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查許可;負責省界水體、重要水功能區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監測;指導協調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流域內地方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
  4. 負責防治流域內的水旱災害,承擔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實施流域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5. 指導流域內水文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庫及跨流域調水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流域地下水監測工作。發布流域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以及流域水資源公報、泥沙公報。
  6. 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長江省際邊界重點河段採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採砂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7. 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
  8. 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內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根據授權,組織、指導流域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開展流域內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
  9. 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開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擔有關水利統計工作。
  10. 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
  11. 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 辦公室(國際合作與科技處)
  • 規劃計劃處
  • 政策法規處(水政監察總隊)
  • 財務處
  • 人事處
  • 水資源管理處
  • 水資源節約與保護處
  • 建設與運行管理處
  • 河湖管理處
  • 水土保持處(農村水利水電處)
  • 監督處
  • 水旱災害防禦處
  • 審計處
  • 離退休職工管理處
  • 淮河工會(中國農林水利氣象工會淮河委員會)
  • 直屬機關黨委

雙重領導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歷任領導

淮河水利工程總局局長
  1. 劉寵光 (1949年10月-1950年11月) [3]
治淮委員會主任
  1. 曾 山 (1950年11月-1952年12月)
  2. 譚震林 (1952年12月-1955年5月)
  3. 曾希聖 (1955年5月-1958年7月)
國務院治淮規劃小組辦公室主任
  1. 單文忠(1971年10月-1974年7月)
水利電力部治淮委員會主任
  1. 王路明(1977年5月16日-1979年5月)
  2. 王英先(1979年5月-1981年3月)
  3. 李蘇波(1981年3月-1983年10月)
  4. 蔡敬荀(1983年10月-1989年5月)
  5. 袁國林(1989年5月-1990年2月6日)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主任
  1. 袁國林(1990年2月6日-1992年9月)
  2. 趙武京(1992年9月-1998年12月)
  3. 寧 遠(1998年12月-2002年1月)
  4. 錢 敏(2002年1月-2015年11月)
  5. 肖 幼(2015年11月-2020年12月)[4]
  6. 劉冬順(2020年12月- )

注釋

  1. ^ 生態環境部與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領導為主。
  2. ^ 徐州市,統一管理南四湖沭河水利工程。
  3. ^ 為副局級中央事業單位,1998年成立。

參考文獻

  1. ^ 历史上的导淮机构.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27) (中文(中國大陸)). 
  2. ^ 2.0 2.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年7月. 
  3. ^ 机构沿革. 淮河水利網. [2015-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22). 
  4. ^ 水利部人事调整:束庆鹏、肖幼分别获任珠江委、淮委主任. 澎湃新聞. [2015-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22).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