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澳洲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Australia)是君主立憲聯邦議會制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的政府,通常也被稱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

澳洲 澳洲政府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澳洲政府徽章
政體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憲法澳洲憲法
組成日期1901年,​123年前​(1901
國家元首
澳洲君主
現任查爾斯三世
立法機關
澳洲議會
類型兩院制
議事場所澳洲國會大廈
上議院
上議院名澳洲參議院
下議院
下議院名澳洲眾議院
行政機關
政府首腦
職銜澳洲總理
現任安東尼·阿爾巴尼斯
任命澳洲總督
澳洲內閣
現屆阿爾巴尼斯內閣
首長總理
閣員14
司法機關
澳洲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蘇珊·基弗爾
地址坎培拉

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於1901年,是由原本隸屬大英帝國的六個自治殖民地達成協議後的產物,而這六個殖民地也成為澳洲後來的六個州。這些協議的條款體現在載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該憲法由澳洲制憲會議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ustralia)制訂並由全體澳洲人民公民投票所確立。澳洲的國家元首,即澳洲君主,是由英國君主兼任。但因為澳洲君主遠在英國,無法處理澳洲國內事務,因此必須另外任命一位總督代表君主行使王權。[1][2][3][4][5]至於行政權力,則由國會授權總理擔任政府最高領導人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分為三個部分:

  1. 行政分支。其最高行政機關為由總督所主持的聯邦行政會議;但其行政權力下放給由總理所領導的澳洲內閣
  2. 立法分支。由參議院眾議院所組成的澳洲國會所負責。
  3. 司法分支。澳洲高等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組成。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立通過《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結構所確立,三個分支部分分別在憲法的不同章節里予以列舉。澳洲政府體系將西敏制華盛頓體系的元素同澳洲本土特點結合起來,形成了所謂的「華盛西敏體制(Washminster mutation)」。[6]

政府結構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三權分支
立法機關
位於坎培拉國會大廈
澳洲國會所在地
行政機關
聯邦行政會議的代表澳洲總理(左為馬爾科姆·特恩布爾,於2015-2018年間擔任總理職務)與澳洲總督彼得·科斯格羅夫(右)
均需遵循議會議案行事
司法機關
澳洲高等法院
澳大利亞聯邦的最高法院

澳洲憲法》第一章就確立了一個民主立法機構——兩院制澳洲國會,澳洲國會包括澳洲君主參議院眾議院憲法第51章英語Section 51 of the Constitution of Australia確立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權,並將某些權力和義務分配給聯邦政府。而除此之外的義務則由六個英語Parliament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各自保留。澳洲的六個州都有各自的憲法,因此澳洲擁有七個具有主權性質的議會;但是任何一個議會都不能侵犯其他議會的職能。澳洲高等法院負責裁定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的爭端。

澳洲國會可以修訂《澳洲憲法》。但是為了保證新修訂的《憲法》能夠獲得通過,這些修訂案必須在所有適齡澳洲人的公民投票中獲得「雙重多數」,即:多數全體選票和多數州的多數選票。

澳洲憲法》還規定,各州可以將自身所擁有的任何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這個讓渡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認是否可行;同時更為常見的方式則是通過額外立法的形式實現讓渡,但這需要所有州都通過相似的立法。這樣的讓渡立法通常會設立一個「落日條款」,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讓渡工作的話,那麼所有相關立法工作全部作廢,一切都恢復到原始狀態。

此外,澳洲境內還有若干領地,其中澳洲首都領地北領地是自治領地。它們的立法機關稱之為「立法會(Assemblies)」,行使由聯邦政府賦予它們的立法權;但是它們的立法是可以被聯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澳洲國會兩院的議員是需要向這兩個自治領地的公民負責的。從1979年到2016年期間,諾福克島也是處於自治領地狀態,但是並未在聯邦國會中得到體現。其他澳洲本土的常住人口領地還包括:傑維斯灣聖誕島科科斯(基林)群島等則從未實施過自治。

有關澳大利亞聯邦聯邦性質澳洲國會的構成問題是《澳洲憲法》起草期間各殖民地間曠日持久的談判主題。澳洲眾議院的選舉反映了各州人數的多寡,因此新南威爾斯州擁有48名眾議員,但塔斯馬尼亞州卻只有5名眾議員;而澳洲參議院的選舉則是基於各州平等的基礎,所有州一律擁有1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這樣選舉的方式是為了讓人數較少的州在參議院擁有多數席次,從而能夠修改或拒絕來自眾議院的議案。除此之外,澳洲首都領地北領地也各有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

澳洲政府等級分為三級,第一級為聯邦政府;第二級為州或領地政府;第三級則為地方政府英語Local government in Australia。澳洲地方政府的構成形式包括、鎮或市。這些地區的政務會由被選舉出來的代表組成,而這些代表被稱為「政務委員英語Councillor」或「市府參事英語Alderman」,具體視所在州或領地而定;通常這些人都是兼職。地方政府政務會的權力由所在州或領地政府下放給他們。

澳洲的聯邦政府以及州或領地政府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分支機構來共同負責管理:

權力分立是三個政府分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區隔開並單獨進行活動的原則:

  • 立法機關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並未其他兩個分支的運作提供立法框架;君主屬於國會的正式一部分,但其在這些立法事項中並沒有任何積極作用,除非(代表君主的)的總督、州長及領地行政官簽署法規同意實施君主的御准。
  • 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法律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
  • 司法機關成員由君主根據聯邦及州或領地政府的建議進行任命;但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應試圖影響其決定。

在《1986年澳洲法案英語Australia Act 1986》及聯合王國國會的相關立法通過之前,一些澳洲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最後上訴的。但是通過該法案之後,澳洲司法具有獨立主權,澳洲高等法院被確立為最高上訴法院。同時,英國政府通過頒布法律來推翻《澳洲憲法》的理論可能性也消失了。[7]

立法機關

 
澳洲參議院議事廳
 
澳洲眾議院議事廳

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並負責監督其他兩個分支的活動以便在適當的時候修改法律。澳洲的立法機關為澳洲國會,採取兩院制,由澳洲君主、76名參議員所組成的參議院與由150名眾議員組成的眾議院組成。

澳洲參議院的76名參議員中有72名由澳洲的六個選舉產生,每個州均可選舉12名聯邦參議員。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可轉移單票制;每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每三年改選一半。除了每個州選舉的參議員之外,北領地澳洲首都領地亦可每個領地選舉2名聯邦參議員。在澳洲選舉制度英語Electoral system of Australia中,北領地選區除了包含北領地之外,還包括澳洲位於印度洋的領土聖誕島科科斯(基林)群島;同樣的,澳洲首都領地除了包括澳洲首都領地之外,還包括傑維斯灣領地。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採用偏好投票制,其任期並不固定。通常情況下,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任期從眾議院大選結束後開始,一直持續到下一次大選開始前。

澳洲眾議院選舉採用排序複選制,每個州或領地的單一議員選區內均採用這種非比例制亦非多數制的投票方式。[8][9] 在普通立法中,參議院眾議院具有協調權;但是所有關收入劃撥或徵稅的法案必須由眾議院提出。在現行的西敏制下,澳洲眾議院中受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領袖將成為總理並受邀組建內閣

總理內閣澳洲國會負責;在通常情況下,總理與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澳洲大選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總理有權力建議澳洲總督隨時召集眾議院選舉,但是參議院選舉只能在憲法規定的日期內進行。最近一次大選於2016年7月2日舉行。

澳大利亞聯邦國會與澳洲各州及領地的立法機關都基於西敏制的慣例進行運作,立法機關里會有一個反對黨領袖,他通常由組成政府政黨之外最大的政黨的領袖擔任;同時反對黨的成員會組成「影子內閣」,並由「影子內閣」的閣員對相對的內閣閣員提出質詢。儘管政府可以依據其所屬政黨在立法機關下議院的多數優勢來控制下議院的運作,但是反對黨卻可以拖延立法工作並在適當的時機阻礙政府的工作。

澳洲眾議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經澳洲總理任命的澳洲眾議長英語Speaker of the Australia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與由反對黨領袖任命的反對黨事務經理英語Manager of Opposition Business in the House (Australia)進行協商確認。目前澳洲國會的反對黨領袖為比爾·肖頓閣下

行政機關

國家元首

 
澳洲總督府

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自1901年才頒布;而在此之前,澳洲是屬於大英帝國統治下的自治領。由於當時的澳洲並非主權國家,所以並不使用「國家元首」一詞。因為現在的澳洲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所以政府和學術界均將澳洲君主視為澳洲的國家元首。[10]但是在實踐中,澳洲的國家元首由澳洲君主澳洲總督共同擔任,其中澳洲總督由國王根據澳洲總理的提議進行任命。雖然在許多方面,澳洲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並以她的名義行使各種憲法權力;但他們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權力。澳洲總督在國際上代表澳洲,並出訪其他國家。[11]

澳洲君主目前為查爾斯三世,他同時也是包括聯合王國在內等15個大英國協國家的君主。與其他自治領一樣,澳洲也是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從英國國會獲得立法獨立。該法令於1942年在澳洲通過,並以1939年9月3日為追溯期始。根據1953年的《王室稱號及名銜法令英語Royal Style and Titles Act》,澳洲國會授予伊莉莎白二世「澳洲女王」的頭銜。而到了1973年,更是刪除了她其他諸如「聯合王國女王」、「信仰捍衛者英語Defender of the Faith」之類的頭銜,僅保留了「澳洲女王」稱號。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61條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君主,由總督以君主代表名義行使之。此項權限包括本憲法及聯邦法律的執行與維護。」同時在第2條也規定了,澳洲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而在實踐中,澳洲總督行使所有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職權。

根據西敏制的規定,總督的權力總是在總理或其他部長的建議下使用。但是澳洲總督保留了類似英國君主那樣的「儲備權英語Reserve power」。在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爵士行使了這一極少被行使的權力,完全無視了君主及總理的權力。

澳洲經常有尋求結束君主制的公民運動。在1999年澳洲共和制公投中,澳洲人民投票通過了一項旨在修改憲法的提案。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將完全刪除所有對「女王」的提及,並由總理提名的總統來取代總督;但是需要經過澳洲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方可。最後,該提案被否決了。謀求結束君主制的澳洲共和運動仍在積極參與競選;而反對者則包括澳洲君主立憲制聯盟英語Australians for Constitutional Monarchy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英語Australian Monarchist League

行政會議

聯邦行政會議是一個正式的政府機構,它的存在和定期會議使得澳洲內閣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它也需要履行其他職能。澳大利亞聯邦所有部長都是聯邦行政會議的正式成員,並有權使用前綴「尊敬的」,這是一個他們可以終身保留的尊稱。聯邦行政會議通常由澳洲總督負責主持;如果總督缺席,則會提名另外一位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英語Vice-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並由他來主持會議。自2017年12月20日起,現任副主席為馬提亞斯·科爾曼

有時當聯邦政府處於「看守英語Caretaker government of Australia」狀態時,它會代表政府行使職權,這通常是大選之前或之後的一段時間內。

聯邦內閣

澳洲內閣是由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內的資深部長所組成的議事會議,向澳洲國會負責。部長由澳洲總督根據澳洲總理的建議任命,總理向總督榮幸服務。內閣的會議內容執行嚴格保密,並每周舉行一次,用於討論重大問題並制定政策。在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內,除內閣之外還有一個類似「外閣」的外部部門,它由其他非閣員的部長和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 Secretary)們組成;他們負責一些特定的政治領域並向資深部長們匯報工作。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並不承認內閣是一個法律實體,它完全按照慣例而存在。內閣的決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卻是聯邦行政會議的實際表達;而聯邦行政會議則是澳洲的最高行政機關。在實際情況中,聯邦行政會議僅僅是與內閣會面並將內閣做出的決定升格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法規。內閣所有閣員都是聯邦行政會議成員。雖然澳洲總督是聯邦行政會議的主持者,但是他幾乎不參加任何聯邦行政會議。內閣會內部選舉並任命一名資深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由他在總督缺席的情況下主持聯邦行政會議。

直到1956年之前,所有政府部長都是內閣閣員。但是這種內閣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的發展變得越來越不切實際;1956年,羅伯特·孟席斯建立了兩級制內閣,只有資深部長才能出任內閣閣員,他們在國會裡也被稱為「前台」(Front Bench)。除了惠特拉姆政府,幾乎所有後來的澳洲政府都沿襲這樣的做法。

當非工黨組建政府時,澳洲總理可以自行決定所有內閣和部長的任命,儘管他們在實際情況中會和他們的高級同事就任命進行協商。而當自由黨及其前身(國民黨統一澳洲黨)與國家黨及其前身(澳洲鄉村黨)組建聯合政府時,初級聯盟政黨的領袖有權提名其政黨成員並向總理建議部長職務的分配。

工黨於1901年首次組建政府的時候,時任總理的克里斯·華森仍然有權獨自挑選其部長人選。然而在1907年,工黨通過決議,未來工黨組建政府的時候,將由工黨國會黨團成員選擇部長人選;但是總理仍然有權分配職務。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2007年。在1907年到2007年期間,儘管當選總理的工黨領袖在政府成員挑選上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其他工黨領導者也在其中發揮了重大影響。在2007年澳大利亞聯邦大選的時候,時任反對黨領袖的工黨競選人陸克文宣稱,如果他當選總理,他將獨自挑選部長。而當工黨贏得當年大選後,他也是這樣做的。[12]

內閣除了在首都坎培拉舉行會議之外,也會在澳洲各州的州首府舉行會議,例如:雪梨墨爾本。陸克文贊同在其他城市舉行內閣會議,特別是一些地區性主要城市。[13]澳洲各州及領地的首府都設有聯邦國會辦公室英語Commonwealth Parliament Offices, Sydney,例如雪梨的辦公室就在菲利普街英語Phillip Street, Sydney

聯邦部門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目前設有18個部門。[14][15][16]

部門中文譯名[17] 部門英文原名
律政部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農業和水資源部英語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通訊和藝術部英語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國防部 Department of Defence
教育與培訓部英語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就業部英語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Skills, Small and Family Busines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環境與能源部英語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財務部 Department of Finance
外交貿易部英語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衛生部英語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ealth
內政部英語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公眾服務部英語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工業、創新與科學部英語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基礎設施與地區發展部英語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總理內閣部英語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社會服務部英語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財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退伍軍人事務部英語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司法機關

 
位於坎培拉澳洲高等法院一號審判庭。

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的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

聯邦司法權屬於澳洲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洲國會所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這其中包括: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洲家庭法院英語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英語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等。此外與美國不同的是,澳大利亞聯邦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將聯邦執法權置於州級法院[18]。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這一級進行權力分立,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聯邦司法權;同樣的,非司法職能的事務也不能歸於法院管轄範圍內。 [註 1]

州司法權則由州最高法院與其他由州議會設立的法院或審理庭行使。

澳洲高等法院是澳洲的最終上訴法院,並有權審理有關聯邦或州法律事務的上訴。高等法院具有初審英語Original jurisdiction上訴管轄權英語Appellate jurisdiction;對澳洲國會及州議會所通過之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同時還具有對《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釋憲權。與美國不同的是,澳洲只有一部普通法,而不是每個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註 2]

公有實體

國會法案所規定的公司

政府商業實體

下列公司或商業實體是依據《公共治理、績效與責任規定(the Public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ule)》第五章所成立的公營企事業單位(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 澳洲海軍基建公司(Australian Naval Infrastructure Pty Ltd.
  • 摩爾班克聯運公司(Moorebank Intermodal Company[21]
  • 西雪梨機場公司(WSA Co Ltd.[21]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相關條目

注釋

參考文獻

引用
  1. ^ 眾議院, The Australian System of Government (PDF),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英語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3, [2011-03-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03-12) 
  2. ^ History and Culture: Quick Answers. 澳洲國會教育辦公室.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英語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3). 
  3. ^ 外交貿易部. Protocol > Protocol guidelines >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英語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7). 
  4. ^ 澳洲公共事務委員會英語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About the Commission >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 of public sector reform > The Constitutional and Government framework.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英語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2011-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3-13). 
  5. ^ Australian Citizenship – Our Common Bond (PDF). 移民與公民部英語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12-08 [2019-02-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8-10). 
  6. ^ Thompson, Elaine. The "Washminster" Mutation 15. 1980: 32.  |journal=被忽略 (幫助)
  7. ^ Australia Act 1986. Office of Legislative Drafting,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9-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2). 
  8. ^ Australia: Replacing Plurality Rule with Majority-Preferential Voting. Palgrave Macmillan Ltd.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3). 
  9. ^ The first Parliament: Developments in the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Parliamentary Education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8). 
  10. ^ The Constitution. 澳洲政府.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7). 
  11. ^ Governor-General's Role. 澳洲總督辦公室. 2015-07-20 [2015-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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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Cutting bureaucracy won't hurt services: Rudd. 澳洲廣播公司. [2019-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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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洲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澳大利亚主要政府机构网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洲使館. [2019-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8). 
  18. ^ Robert French. Two Chapters about Judicial Power (PDF). 澳洲高等法院. [2019-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4-18). 
  19. ^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Act 1983.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2019-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0). 
  20. ^ 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 Act 1991.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2019-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0). 
  21. ^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Current 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澳洲財政部. [2019-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