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賡廷(?—?),字芷颺,一作子颺直隸省撫寧縣榆關鎮小李莊(今稱崔李莊)人,清朝末年官員。

生平

光緒十五年(1887年),王賡廷中舉人,以謄錄議敘分發山東,署濟寧州知州,任內主修了《濟寧州鄉土志》。[1]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王賡廷升任濮州知州。不久,他因功署曹州府知府。[2]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濮州孫汪至閻店段的堰長周五典為了修河堤而強抓民夫並勒索堰捐,濮州王榔頭莊(今隸屬鄄城縣箕山鄉)人、紅沙會創立者王宗朋率眾抗捐,周五典乃同濮州知州王賡廷連夜赴曹州誣告王宗朋造反,同年農曆三月十日,王宗朋被誘至王崮堆(今鄄城鎮)殺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3]、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4],王賡廷均受清廷嘉獎。宣統元年(1909年),王賡廷獲選部引見。[5]

宣統元年(1909年),文童蕭春旺之妻蕭李氏自縊身亡,濮州知州蔣茲懷疑本案另有隱情,對蕭春旺刑訊逼供,導致其死亡。案發後,家屬赴曹州府上告,被知府王賡廷駁回,家屬乃上告兗沂曹濟道吳永。吳永將此案提交山東巡撫孫寶琦,孫寶琦派員查實情況後,奏參都察院巡城御史瑞璐革職查辦,知州蔣茲發往軍台效力,知府王賡廷革職。[6][7]宣統二年二月(1910年),王賡廷遭孫寶琦參劾革職。[8]

宣統三年到民國元年(1911年-1912年),王賡廷任奉天昌圖府知府。[9]

民國元年七月(1912年),天津縣裁撤,天津府保留;民國二年四月(1913年),天津府裁撤,天津縣重設。1914年到1917年10月,王賡廷署天津縣知事。

民國六年三月到民國八年五月(1917年-1919年),民國八年七月到民國十一年二月(1919年-1922年),民國十一年三月(1922年),王賡廷三次出任江蘇滬海道尹。[10][11]

此後,王賡廷生平不詳。

參考文獻

  1. ^ 濟寧州鄉土志,光緒三十一年石印
  2. ^ 宣統元年《濮州志·續官師歷年表·知州》載:「李銓,直隸天津人,癸未進士,光緒三十一年任。」「王賡廷,直隸撫寧人,己丑舉人,升署曹州府知府。」「李杜,舉人,光緒三十二年任。」
  3. ^ 《清德宗實錄》稱:「光緒三十二年丙午五月丁酉朔。辛亥,以剿辦山東滋陽濮洲匪徒出力,予署濮州知州王賡廷等升敘有差。」
  4. ^ 《宣統朝政紀》稱:「光緒三十四年戊申冬十月癸丑朔。壬午,諭內閣、袁樹勛奏分別舉劾屬員一摺。山東泰安府知府玉構沂州府知府李於鍇登州府知府文淇、署曹州府知府候補直隸州知州王賡廷、益都縣知縣李祖年諸城縣知縣李敬修夏津縣知縣張汝鈞博平縣知縣向植、署齊河縣知縣試用同知馮慶恩、署鄆城縣知縣候補知縣潘時琮,既據該撫臚陳政績,均著傳旨嘉獎。」
  5.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宮檔案稱,宣統元年閏二月十八日,山東巡撫袁樹勛奏請敕部調取引見署曹州知府王賡廷,閏二月二十四日硃批:「王賡廷著選部引見」。
  6. ^ 徐凌霄《凌霄一士隨筆·辦理濮州一案》稱:「州民某為知州蔣茲濫刑斃命,家屬控之府,曹州知府王賡廷駁斥之,又控之道。兗沂曹濟道吳永上其事,孫派員查覆屬實,立奏參蔣茲遣戍,王賡廷革職。」
  7. ^ 《宣統朝政紀》稱:「宣統元年己酉十二月丙子朔。辛巳,諭內閣、孫寶琦電奏:山東濮州知州蔣茲非刑斃命,曹州府知府王賡廷徇私溺職等語,朝廷慎重民命,停止刑訊,不啻三令五申,凡為地方官者,自當一體遵守,乃署濮州知州蔣茲,於文童蕭春旺一案,擅用非刑斃命,實屬殘酷妄為,著即行革職,歸案訊辦。曹州府知府王賡廷,於屍親疊次控告,置之不理,著一併革職,聽候查辦,以為玩視民命者戒。」
  8.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宮檔案稱,宣統二年二月,山東巡撫孫寶琦奏為曹州府知府王賡廷因案奏參革職等由,二月二十六日硃批:「知道了。」
  9. ^ 《昌圖縣誌·知府》(民國五年)稱:「王賡廷,直隸撫寧縣人,宣統三年任。」「王賡廷,民國元年任。」
  10. ^ 《上海縣誌·滬海道道尹》(民國二十五年)稱:「滬海道道尹,民國三年二月置上海觀察使,以特派江蘇交涉員兼任之,六月改為滬海道道尹,轄上海、寶山、嘉定、太倉、松江、奉賢、金山、南匯、青浦、川沙、崇明、海門十二縣。仍以交涉員兼任之。」「王賡廷,字芷颺,直隸撫寧人。民國六年三月任(八年五月沈寶昌護理)。王賡廷,八年七月回任(十一年二月沈寶昌護理)。王賡廷,十一年三月回任。」
  11. ^ 《近代上海大事記》稱:1917年3月9日大總統黎元洪任命王賡廷為江蘇滬海道尹,24日王賡廷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