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科律
琉球科律是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時期制定的刑法法典,這也是琉球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根據《中山世譜》記載,琉球原先沒有一部成文法,而是按照各地成規的「內法」進行審判,因此判決往往有失公平,經常出現「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有鑑於此,在1775年,三司官馬國器(與那原親方良矩)、馬宣哲(宮平親方良廷)、向邦鼎(湧川親方朝喬),以及攝政尚和(讀谷山王子朝恆)四人,聯名請求編纂一部成文法,獲得尚穆王的批准。向天廸(伊江親方朝慶)、馬克義(幸地親方良篤)被任命為編纂法律的奉行。1786年,編成第一部法律《琉球科律》,頒行於全國。[1]
《琉球科律》共18卷103條,參照清朝的《大清律》、日本的刑法以及琉球的習慣法而編成。1831年,為補充其不足,制定了《新集科律》。1860年,琉球王府將《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點拿出來制定了《法條》,向民眾宣傳,以防犯罪於未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