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隊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2月21日) |
生產隊為中國大陸大躍進以後的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大隊、小型農場、林場直接管轄的農業生產作業單位,同時也是當時大陸農村地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其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生產隊作為一種組織,具體存在的時間為1958年至1984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隨著人民公社解體,絕大多數地區按照生產隊轄域直接過渡到村民小組。下列所述生產隊的體制,指人民公社化以來大躍進以後農村地區生產隊成熟的分配體制。
歷史
生產隊絕大多數最初由高級社過渡而來;之後進入「大躍進」階段的生產隊組織,這期間以人民公社大食堂為標誌,即所有農戶及其家庭成員在生產隊所設「公共食堂」就餐,勞動不計報酬。食堂建立之初,吃飯不記帳、不受定量限制,也就是當時人們開始想像的「共產主義」,其時也被稱為「共產主義大食堂」,因此當時出現最流行的說法「跑步進入共產主義」。期間由於出現全國性的饑荒,之後食堂於1961年解體(稱為「下放食堂」),1962年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兼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開始推行「三自一包」、「 四大自由」,分過一部分土地給農戶的政策未經推廣即破產;後來生產隊成為基層農業生產單位和行政編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1980年以後,很多地區的生產隊農戶自發地拆分為「生產小組」或類似組織,規模、制度和組織方式類似於之前的「初級農業社」。
- 生產小組:生產小組存在的時間一般從1980年至1984年,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很多「小組」開始實行「包產到戶」。同一個生產大隊轄區內,有的生產隊拆分為「小組」,有的仍舊以生產隊為作業和預算單位。但拆分後的「小組」絕大多數為獨立預算單位,管理、預算和報酬制度基本承襲原生產隊的模式,勞動主要集中在糧食種植和主要生產領域,勞動和作息「小組」有完全支配權。「小組」基本屬於互助合作性質的生產單位,生產上接近包產到戶的勞動效率;由於農民自由支配時間的增加,家庭副業開始蓬勃發展,主要為家庭種植業和養殖業,開始出現各種「農村專業戶」的萌芽;由於農民開始享有對勞動的支配權,壯年勞動力可以外出打工,「建築包頭」由此慢慢出現;勞動效率的大大提高導致大量勞動力的過剩,農民自由務工,開始湧入城市尋找生活出路,這些人為被後來稱為「農民工」,當時主要集中在建築業。小組與生產隊的關係,生產隊對小組的土地仍有支配權,可以根據人口增長情況和分布情況對小組土地作小範圍的調整。小組規模上,每個生產隊按照農戶自願的原則被拆分為3~5個小組,人口密度較大的糧食生產區約為5~8戶即25~30人的規模。
規模
生產隊成立之初的1950年代後期,戶數和轄域約為一個「甲」的規模即10戶左右;由於人口的增長和家庭單位變小,到1970年代,一個生產隊平均約為20農戶規模;人民公社解體以前的1980年代初期一般達到25~30戶的規模,人口從幾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平均人口約100人。
組織形式
生產隊為生產大隊管轄下的獨立預算單位。每位農民其時的身份為「社員」;生產隊負責人設有隊長、副隊長,必須配備有會計、出納、記工員,另外還有婦女隊長。負責人中,隊長和副隊長每1~2年輪換,通常由社員推舉或選舉產生,其他負責人以推舉為主,但比較固定,由受教育程度較高的人擔任;隊長、副隊長、會計、記工員和出納每年有適當的工分補貼。社員由生產隊統一調度參加農業生產的勞動。
勞動作息
標準工作日指普通勞動的一天8小時,作息時間依照季節由生產隊自行規定。全年上午作息時間多為8:00~12:00;下午作息時間依照各個季節而定,春秋二季多為下午2:00~6:00,冬季1:30~5:30,夏季2:30~6:30。
報酬
報酬以「工分」形式體現,生產隊根據當年社員所獲工分多少進行分配。「工分」標準的制定各地大同小異,「工分」報酬為兩種形式,即針對「普通農業勞動」的標準工作日報酬和針對農忙時節或特殊勞動項目的「定額報酬」。具體到每個勞動者(社員)的工分檔次由生產隊負責人會議核定,對負責人會議的核定出現異議則通過生產隊組織的「社員大會」審定。
標準工作日計分標準
「普通勞動」指勞動強度不高,一般事務性的農業勞動。記分基準以每個「標準工作日」一個男壯年勞動力為最高,多定為10~12分,即有的生產隊男壯年勞動力報酬定為10分,有的定為12分。以男壯年勞動力每標準工作日12分為例,列舉如下:
- 成年男性
- 男壯年勞動力12分;
- 一般男性勞動力則定為9分~11分;
- 成年女性
- 女性壯年勞動力為7~9分;
- 一般女性勞動力(中年家庭婦女)為6~7分;
- 學生,指高中或以下,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參加生產隊的集體勞動
- 高年級男性,健壯體力素質好,9~11分;其他6~9分;
- 高年級女性,健壯體力素質好,6~8分;其他為4~6分;
- 兒童,3分。
定額報酬
定額報酬,即很多生產隊在農忙時節(雙搶、秋收)、特殊農業項目的採取的按工作量記工的制度。這種制度只針對某一生產項目,生產隊不統一工作時間,可以由幾人臨時組成的小組、家庭或個人為具體工作單位。如開挖土石方按每立方米15分,水稻的早稻插秧定為每畝40分,晚稻插秧定為每畝45分;收割環節的割麥每畝定為20分,旱地脫粒每畝記45分,水田脫粒每畝50分等等方案,依照具體情況而定,相鄰生產隊之間存在差異。
分配
生產隊預算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社員勞動所得以實物和現金兩種形式。
糧食分配
糧食分配為社員勞動所得的主要形式,在糧食分配中按照人頭數設置基本口糧。在剔除農業稅、村級提留、統籌提留和各種上繳實物折算以後,餘下的在全部按照社員當年勞動所得的工分量進行分配,糧食分配之首要內容就是保證基本口糧。以水稻主產區為例,當年收成好、生產管理得當、稻田面積大的生產隊,一般農業勞動力多的家庭人均每年可以獲得包括基本口糧在內糧食(稻穀)約為300~400公斤;一般家庭200~350公斤,困難家庭人均150~200公斤,困難家庭一年6~8個月過去就沒有口糧。如水稻主產區湖南長沙縣(含望城縣)在1970年代中期,一個6口之家,勞動力多的家庭,每年可以獲得稻穀2000~2500公斤;2個主要勞動力的家庭可以獲得約2000公斤,一般家庭約為1600~1800公斤,較差家庭為1400~1600公斤,困難家庭1400公斤以下,但一個家庭糧食分配所得不得低於規定的農村基本口糧數。
生產隊的基本口糧按照人口的成年、未成年設置標準,有的生產隊成年和未成年為一個標準,即通常成年人150~200公斤、未成年人100~150公斤。
現金分配
生產隊在剔除按照人頭農業稅、村級提留、統籌提留和各種上繳的貨幣折算以後,餘下現金收入全部按照社員每年勞動所得的工分量進行分配。出現虧損的家庭,實際沒有現金分配。經濟發達地區,每10分工現金分配為0.8元以上;一般地區則為0.3~0.8元,落後地區0.3元以下。以湖南長沙農村地區為例,1970年代中期城市郊區經營很好的生產隊可以達到每10分1元以上;長沙縣較發達地區0.8~1元左右,一般地區0.5~0.8元,其他地區0.3元以下。在長沙縣,經濟發達地區生產經營好的生產隊,較好家庭的現金分配400元以上,較好家庭200~400元,一般或較差家庭100以下或虧損。
財產
相關術語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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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農村村民小組 |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下轄生產隊 1950年代末-1980年代初 |
繼任: 農村村民小組 |
前任: 社區居民小組 |
繼任: 社區居民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