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
縱火(英語:Arson)是一項犯罪,指蓄意焚燒建築物、車輛、財物或山林等自然物的行為。縱火有別於自燃、意外火災和閃電等然現象引起的山火。
原因動機
行為失常
所有由於肇事者行為偏離正常人行為原則造成的縱火都歸入。
至於肇事者與火災中被損毀的物品的關係,在此歸類項中並沒有明確被指出。可以推測的是,肇事者與火災中被焚毀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關係。 在另外一些情況中,肇事者與被損毀物品之間的關係不能被確定(例如放火癖)。但肇事者普遍會考慮如何減少罪行被發現的可能,縱火的機會和火災造成的群眾效應。
掩蓋其他犯罪
大部分的縱火是為了掩蓋另一項犯罪,例如對盜竊、謀殺及貪污等罪行的掩飾,消滅罪證,也有出於房地產糾紛,亦有為詐領保險金者、打壓競爭對手、與人結怨等的縱火行為。
保護私有利益
一些人可能會為了經濟利益而蓄意縱火破壞既有的物資。例如:臺灣很多古蹟在正式被列入古蹟前就遭人反對,由於土地開發的利益之故,反對者縱火焚燒古蹟,以清出土地進行開發,成了一種很常見的破壞手段。[1]
政治動機
縱火者欲對公眾造成壓力和恐慌,意圖去改變某些已存在的事實。其中可以是政治的,社會的,種族的甚至是宗教的原因引起的。典型的例子是發生在1933年,德國柏林的國會縱火案。除了炸彈攻擊,縱火也是恐怖活動常見的方式之一。
縱火也是衝突事件中常使用的攻擊或防禦手段,在巷戰或街頭暴亂中常發生燃燒垃圾桶、車輛等物,以製造路障,阻擋執法。在軍事上蓄意縱火攻擊敵人的戰術又稱火攻。
兒童縱火
兒童縱火不屬於上述的三種歸類。這是出於兒童對火焰的聲音和型態的好奇,而引致的火災。
其他動機
刑事責任
縱火行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都是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縱火稱作「放火罪」,過失導致火災則稱為「失火罪」。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 分則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 第173條 放(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或交通工具罪
- 第174條 放(失)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交通工具罪
- 第175條 放(失)火燒毀建築物以外之罪
- 第176條 準放(失)火罪
在臺灣,縱火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放火罪至少三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失火罪則處一年以下徒刑。由於涉及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刑法》採取危險犯的方式立法;而學理上關於放火罪的爭議則是多半集中於著手時點的認定,學界有獨立燃燒說、效能喪失說、重要部分燃燒說及一部毀損說等不同的理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放火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八大罪之一,最重可判處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其定義為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法定刑如下:
-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由於放火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4]
參考文獻
- ^ 台灣的古蹟會「自燃」?都會區古蹟常「燒好燒滿」. 信傳媒. 2016-11-29 [2020-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31).
- ^ 彭健禮. 火燒稻草整地 農友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自由時報. 2019-11-06 [202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7).
- ^ 洪正達. 不要再燒了!屏縣府下令「嚴查公墓火警」當天就抓到7旬翁放火. 三立新聞網. 2023-02-28 [202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7).
- ^ 放火罪. 天涯法律網.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