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是1993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簽署日 | 199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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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2004年9月5日 |
簽署者 | 11 |
締約方 | 19(截至2020年12月30日)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締約國認識到改善船舶融資條件和發展國家商船隊的必要性;確認宜在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領域實現國際統一性,制訂公約各條款。[3]
內容
公約[3]首先對抵押權、質權和擔保物權的承認執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規定。此外,公約還對所有權或登記的變更,船舶優先權及其優先順序、特性、時效,留置權,轉讓和代位,強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暫行變換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 ^ 4.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UnitedNations.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1月12日) (英語).
- ^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簡體)).
- ^ 3.0 3.1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年7月11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