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民共和國經濟

区域经济概述

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在1921年革命後,主要以游牧業為基礎,農業和工業經濟相對其他國家來說較不佳,交通網絡和通訊設施不完善;銀行、服務和貿易無法獨立作業。論人口,大多數人是游牧民族,大部分男性勞動力生活在寺院裡,他們對經濟的貢獻較小。牲畜為貴族和寺院主要財產;其餘經濟部門所有權則由中國人或外國人主導或所有;因此,在建設蒙古現代社會主義經濟方面面臨重重困難。

歷史

1921-1939

蒙古人民黨經濟政策可分為三個階段:1921-1939;1940-1960;1961年至今。第一階段:被稱為「民主轉型」階段,當時經濟仍以畜牧業為主。在一次將游牧民集體化的嘗試失敗後,牲畜仍是私人擁有。而國家開始以畜牧業產品加工和國有農場的作物種植為基礎。在蘇聯的幫助下,交通、通訊、國內外貿易、銀行和金融都被國有化;它們被置於蒙古或合作組織又或蒙古-蘇聯雙方控股公司的控制之下。而烏蘭巴托成為新的國家工業中心。

1940-1960

被稱為「社會主義基礎建設」的第二階段;這階段特點為農業集體化,工業多樣化。採礦業、木材加工和消費品生產業等開始發展;計劃經濟始於1931年的一個流產的五年計劃;五年計劃從第一個五年計劃(1948-52)開始重新實施。1949年,中國國共內戰共產黨勝利結束後,蘇聯對其援助增加,使得跨蒙古鐵路(烏蘭巴托鐵路)和各種工業項目得以發展。儘管工業發展仍集中在烏蘭巴托,但隨著烏蘭巴托鐵路的建成和在艾瑪格中心建立食品加工廠,工業區開始分散化。

1960-1992

第三階段被稱為「完成社會主義物質基礎建設」,在這時期,工業和農業進一步發展;這主要得益於蒙古在1962年加入經濟互助委員會中蘇決裂後,中國對蒙古的援助停止。但蘇聯東歐以信貸、顧問和合資企業的形式繼續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使蒙古實現了現代化和工業多樣化,特別是採礦業發展迅速;巴格努爾喬巴山達爾汗額爾登納特建立了新的工業區,工業產出大幅上升。雖然畜牧業停滯不前,但隨著國有農場對處女地的開發,農作物產量急劇增加。與經互會國家對外貿易額大幅增長。交通和通信系統得到改善,並得以連接人口和工業區,甚至延伸到更偏遠的農村地區;20世紀80年代末,由於計劃經濟以及外國援助,蒙古已經發展成為一個農業-工業混合經濟體;但蒙古領導人決定仿照蘇聯改革的例子,並開展改革計劃。

政府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末,蒙古實行以社會主義所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根據《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主義所有制有兩種形式:所有制(土地和自然資源、經濟設施和基礎設施,以及所有國家組織、企業和機構的財產)和合作所有制(農業協會和其他類型合作社的財產)。除畜牧業外,幾乎不存在私有制;但自1986年以來蒙古推行的經濟改革為個資和合作企業提供了更大空間。經濟由計劃經濟委員會確立指導,該計劃經立法機構國家大呼拉爾批准後,則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計劃,國家每年制定國家預算,並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公布。根據憲法規定,部長會議負責規劃國民經濟;執行國家經濟計劃以及國家和地方預算;指導金融和信貸政策;行使外貿壟斷權;建立和指導與經濟建設有關的各部委和其他國家機構的活動;捍衛社會主義經濟與所有制。

1987年12月和1988年1月,部長會議下屬的最高國家經濟委員會進行重組。國家計劃和經濟委員會由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勞動和社會福利委員會、國家價格和標準委員會以及中央統計局組成。新由農業和食品工業部;環境保護部;對外經濟關係和供應部;輕工業部;以及電力、採礦業和地質部。社會經濟與服務部、交通部、財政部、交通部、國家建設委員會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家銀行沒有受到重組的影響。地方政府部門畜牧業執行委員會作用於執行經濟計劃和預算,指導經濟建設,並監督本級經濟和合作組織的工作。

經濟規劃

共產黨統治下的蒙古的經濟規劃一開始並非一帆風順:1931年到1935年的第一個五年計劃,計劃不切實際要求高生產目標並要求農業集體化;面對對集體化的抵制和生產目標未能達到,1932年計劃被放棄。1941年引入了年度計劃,以應對戰時短缺問題。1948年重啟一五計劃、第二個五年計劃(1953-57)之後是三年計劃(1958-60)、第三個五年計劃(1961-65年)。

20世紀80年代末,蒙古的經濟規劃包括長期、五年和年度計劃;蒙古共產黨制定了與黨代會相應的五年計劃經濟和社會發展指導方針。根據這些指導方針,人民大呼拉爾經濟預算事務常設委員會起草了五年期國家和年度經濟計劃,經人民大呼拉爾批准後成為法律。部長會議通過國家計劃和經濟委員會以及財政部來指導和實施國家規劃。不同經濟部門的規劃由相關部委和國家委員會進行;地方規劃則由地方政府組織制定。

蒙古的五年計劃從1961年開始與蘇聯的五年計劃協調,從1976年開始與科美康的多邊五年計劃協調。與蘇聯的年度計劃協調始於1971年,並在簽署的議定書中成為正式協議;蒙古的規劃人員接受了蘇聯規劃人員的培訓,並與他們合作起草長期計劃,如1970年代末制定的《1990年前蒙古人民共和國生產力發展和定位的總體計劃》;以及1985年簽署的《蒙古人民共和國與蘇聯之間發展經濟、科學和技術合作的長期計劃》;

國家經濟計劃包括總的發展目標以及農業、基本建設和投資、國內和對外貿易、工業、勞動力資源和工資、零售和服務、電信和運輸的具體目標和定額。這些計劃還側重於提高生活水平、增加人口、文化發展和科技發展等社會發展目標和指標。

預算

財政部編制年度國家預算,並為地方預算的制定提供指導。國家預算包括中央政府的預算、各省市政府的預算以及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國家預算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增長。1940年,收入為1.239億圖格,支出為1.221億圖格;1985年,收入為57.43億圖格,支出為56.925億圖格。

1940年至1985年間,國家預算的結構發生了變化。1940年,約34.6%的收入來自營業稅(每筆交易的增值稅),7.8%來自利潤扣除,16.7%來自人口稅,40.9%來自其他類型的收入。1985年,近63%的收入來自營業稅,29.9%來自利潤扣減,3.5%來自社會保險基金扣減,0.7%來自人口稅,3.2%來自其他類型收入。1940年,大約21.9%的支出用於發展國民經濟;19.7%用於社會和文化項目;58.4%用於國防、國家管理、儲備和其他費用。1985年,約42.6%的支出用於發展國民經濟;38.7%用於社會和文化項目;18.7%用於國防、國家管理、儲備和其他費用。

1989年擬議預算的收入和支出為69.7億圖格里克。1989年的擬議支出包括18億圖格里克用於發展農業,21億用於工業,16億用於資本投資。在提議用於社會和文化發展的27.6億圖格里克中,11.6億用於教育;5.975億用於衛生、體育和運動;2.597億用於科學、文化和藝術;7.474億用於社會保險基金。為維持穩定的零售價格而提供的補貼總額為2.13億圖格里克。地方預算總額為34.6億圖格里克,其中70%的社會和文化支出是通過地方預算實現的。

經濟結構

共產黨經濟政策使蒙古國從1921年的以農業為主的游牧經濟轉變為1980年代末的發展中的農業-工業混合經濟體。1985年,國民生產收入的18.3%來自農業,32.4%來自工業,4.9%來自建築業,11.2%來自運輸和通訊業,31.6%來自國內貿易和服務業,1.6%來自其他部門。國民可支配收入的60%用於消費,40%用於積累。固定資產總額約為389億圖格里克,其中66.5%為生產性固定資產,包括牲畜,33.5%為非生產性。工業和建築業占生產性固定資產的38.1%;農業占16%;交通和通訊占9%;國內貿易和服務占3.4%。投資總額為46.24億圖格里克,其中97.9%用於國有部門,2.1%用於合作部門。在第七個五年計劃(1981-85)期間,68.9%的投資進入經濟的生產部門,31.1%進入非生產部門。在此期間,工業和建築業獲得了44.7%的投資;農業獲得了13.9%的投資;運輸和通訊業獲得了9.0%的投資;國內貿易和服務業獲得了1.3%的投資。第八個五年計劃(1986-90)要求將國民生產性收入提高26%到29%,將投資提高24%到26%,其中70%用於發展物質生產。

在20世紀80年代末,蒙古被劃分為三個經濟區。西部地區,總占全國人口的21%,主要是農業。西部地區擁有蒙古國32%的牲畜,生產約30%的羊毛和肉類。當地工業從事畜牧業產品、木材、礦物和建築材料的加工。交通工具主要是機動車。

中央經濟區是最主要的生產區,該地區有蒙古國70%的人口(包括達爾汗、額爾德涅特和烏蘭巴托等城市),55%的領土,75%的可耕地,90%的調查煤藏,100%的銅、鉬、鐵礦石和磷酸鹽礦藏。該地區占工業總產值的80%,占輕工業生產的90%,占食品工業生產的80%...

東部經濟區有蒙古國9%的人口、20%的耕地和15%的牲畜。該地區占肉類總產量的15%,占羊毛產量的13%。在原始土地上開闢的大型國有農場的糧食生產占該地區農業產量的90%。主要的工業中心是喬巴山,其產量占地區工業總產值的50%。

經濟改革

20世紀80年代末,蒙古經濟停滯並受蘇聯改革的影響,蒙古啟動了自己的經濟改革計劃。該計劃有五個目標:加速發展;將科學和技術應用於生產;改革管理和規劃;提高企業的獨立性;平衡個人、集體和社會利益。總的來說,加速發展是實現其他四個目標的結果。科學研究被重新定位,以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發展,電子、自動化、生物技術和材料創造成為研究的優先領域,並與經互會國家進行合作。

管理和規劃的改革始於1986年,對處理經濟問題的政府機構進行了幾輪重組,這是第一輪。這些改革使國家經濟組織合理化和精簡;減少了3000個行政職位;並在1986年至1988年期間節省了2000萬圖格里克。中央計劃機構的作用將被削弱,國家計劃和經濟委員會的職責被限制在監督一般資本投資政策。五年和年度國民經濟計劃中規定的指標也將減少。國家委員會和各部委,而不是國家計劃和經濟委員會,將決定機器和設備的採購。經濟管理的權力下放也將擴展到省、市行政部門和企業。這些機構在建設和生產方面被賦予了更大的自主權,他們也要對利潤和損失承擔財務責任。

將經濟決策權下放到企業的嘗試始於1986年,當時有100多家企業開始嘗試財務自主(在此之前,經營虧損的企業由國家提供補貼),企業對自己的損失負責,並負責履行銷售合同和出口訂單。1988年12月提交給人民大呼拉爾的國營企業法草案,是為了讓所有國營企業在經濟事務上有更大的獨立性,並建成一個計劃經濟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經濟。

根據該法律草案的規定,國有企業將被授權制定自己的年度和五年計劃,並與國家和地方當局談判,根據長期配額納稅。國營企業還可以出售超過國家訂單的產出和未使用的資產;建立自己的或與現有的科學組織合作,以解決科學和技術問題;對損失承擔財務責任,並償還銀行貸款;獨立制定價格;根據企業利潤率制定工資標準;從個人、集體、國家分銷組織和批發貿易企業購買材料和貨物;與外國經濟組織建立直接聯繫;管理自己的外匯;並開展對外貿易。

該法律草案規定,企業被分為兩類。國家企業由各部委、國家委員會和部門負責;地方企業由省、市行政部門的執行委員會或地方議會的成員負責監督。國家和地方機構不得干涉企業的日常決策,但它們有責任確保企業遵守法律,不壓制社會利益。企業被允許成立三種協會:生產協會、科學生產協會和企業協會,以協調經濟事務。最後,法律草案規定,國家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勞動集體是國有企業的合法管理者。勞動集體應選舉一個勞動集體委員會,以確保企業負責人(代表集體和國家行事)在管理企業時滿足集體的利益。目前還不清楚企業負責人和勞動集體之間的關係在實踐中會如何發展。

要平衡社會、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就必須為個人和集體的主動性提供空間,以提高生產和效率。擴大個人主動性的範圍有三個方面:將工資與企業的盈利能力掛鉤,允許超出國家計劃的產出被出售以獲取利潤,以及在國家和合作部門之外提供就業機會。1988年,在輕工業和食品工業以及國內貿易部門引入了取決於企業收入的工資標準,導致這些部門使用的材料減少。從1986年底開始,國營農場和農業站的產出如果超過上一個五年計劃的年平均增長率,就有資格獲得國家的付款。個人農業合作社成員和工人被允許增加私人持有的牲畜數量。法律草案還規定,企業可以出售超過計劃指標的產量,以獲取自己的利潤。1987年,政府開始鼓勵成立自願勞動協會、輔助農場和附屬於企業、學校等的副業生產,以增加食品和消費品的生產,從事農產品的初級加工,並提供服務。當局允許成立個人和家庭合作社;到1988年,共有480個這樣的合作社。國營農場、農業合作社和家庭之間的承包被允許,並且在80年代末還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