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國
行政國,並非專指單一國家或某一種類的國家,而是用以描述國家政府在行政職能大幅擴張,使得人民高度仰仗政府,甚至受政府行政部門不當壓之現象。
在此情況下,行政部門佔有極重要的地位。縱使立法、司法權尚能發揮其職能,但行政組織與運作變得特別重要,形同一權獨大。若無法適時用其他權力制衡行政權的權限與裁量(如國會調查權、預算審查權),該國政府與執政者(如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極有可能轉變成極權政府與獨裁者,走向警察國家一途。
名稱來源
「行政國」這個名詞出自由美國行政學者德懷特·瓦爾多(Dwight Waldo)所著、1948年出版之著作:《行政國: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而其中「The Administrative State」被翻譯為「行政國」:原詞彙用意在於強調現代國家行政部門的成長現象,並可做為一門學術研究。
1957年,另一名學者莫斯坦·馬可仕(英語:Fritz Morstein Marx)出版了《行政國:科層體制概論》一書,對行政國概念亦另有敍述。
行政權力擴張之背景
社會與經濟環境之變遷
自工業革命後,產業與經濟活動開始了重大且不可逆的改變:昔日小規模、家庭式的手工業與學徒生產制為大規模、機械式的工廠集體生產制所取代。
僱主與受僱者的關係也隨之改變,在規模經濟制下,雙方只存在「工作」與「報酬」冷淡雇傭關係,彼此間毫無情感與私誼表現;另外,因產業分工與聚集而使現代生產結構由農村轉向都市化,單位人口的增加與進一步聚集,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群之間陌生、疏離感更隨著社會關係改變進而擴大。人們從鄉下移居到都市,失了根,其中有的人找到新工作、有的失業。他們與無數陌生人互動,並嘗試重新建立關係。
社會的快速變遷,導致勞資雙方貧富差距擴大,人們原有的定位瓦解。而以核心都市進行的大眾傳播系統滲透到農村後,更腐蝕農村生活與原有的社會關係,並製造更多混亂經驗與社會問題。社會上,都市與農村之間、以及勞方與資方之間的對立與貧富差距的現象日益嚴重,甚至發生衝突,並要求政府出面干涉仲裁之:
資本家系望政府能加強權力與職能,對工人組織工會、罷工、怠工的行為加以制止;勞工則要求政府設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利,並制止童工、超時工作的行為。此外,業界大規模整併所形成的壟斷現象,也威脅到小商人與消費者的利益。工業化與都市化造成的汙染與交通、社會問題,使得人民進而要求政府加以防止與管制。政府對此進行的干預與管理,令行政權力進而擴張。
立法權的分散無力
議會成員複雜,所代表的利益又大為分歧,加上立法程序繁複,而議長對閣員的控制力量又不若行政首長強大,導致立法權限與效率低落。法案之審理協商曠日費時,置之高閣者屢見不鮮。導致人民與其苦等法案之公布實施並保障權利,不如直接向行政部門請求來的迅速有效。
行政部門其事務之複雜化、專門化,更使得行政部門可用行政命令的權限從事行政立法,以及執行政策時面對法規的行政裁量,亦侵蝕了立法與司法部門的權限。
司法權的退卻
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幾點說明:
- 無法適應快速社會變遷:面對科技高度發展的社會,各種專業問題與案件已大幅超出法官與法學者所理解之範圍,許多案件不僅件數眾多,又相當棘手。在技術上,法律也可能有許多無法規避預防之難處,使得人民面對法院信心開始產生懷疑。另外,法律亦多因時效性而無以因應新式犯罪型式與手法,遂生漏洞。
- 司法程序的僵化複雜:法院審判與上訴曠費時日,使人民視訴訟為畏途,非不得已不上法院纏訟數月。相對的,行政程序的救濟途徑反倒便捷。
- 司法主要以保障私人權益為目的,然行政卻以增進公共利益為主要訴求:人民支持與依賴行政部門自然遠勝於法院。
行政權的擴張層面
由於以下政府功能大多不必以立法執行,可以行政命令為之,進而造成了行政國的現象。
- 基層結構建設與養護(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frastructures):如:機場、港口、高速公路、大眾運輸系統、汙水下水道、廢棄物處理廠、學校...等公共使用或公共受益的有形興建與養護。
- 提供服務(provision of services):提供專責機構及專業人員為人民作各種特定服務。如:公立學校教育工作、公立醫療系統、水電、大眾運輸服務、青少年中途之家、電信服務等,均屬於此項工具之提供。
政府超載
然在近年來,許多國家卻發現,行政權的擴大,若源自於利益團體或政客在資源分配下短視近利的政策,甚至共犯分贓關係,則會有以下的困境,如老人年金、失業津貼等福利的發放立意良善,但施行後卻令赤字擴大與致使民意正當性危險。如以下說明迴圈:
- 每個政黨和利益團體會滿懷自信地堅持自己的目標,然後認為其想法為真正國家施政方針
- 政客為了短期政治利益並接納成為政策
- 政府採取姑息政策
- 國家機構與權限日益膨脹增多
- 國家喪失政策之有效管理能力
- 私部門的財富創造力量被破壞
- 惡性循環
當政黨和政客於競爭時,開立短視的社會福利政策,甚至是空頭支票,使選民有所期盼。養大選民胃口後,再將負債與赤字丟給次任政務官或官僚處理。最後會造成國家在功能上(dysfunctional)與民意上的雙重障礙,成為超載政府(overloaded government)的狀態。
此種縮減國家功能→民意基礎喪失,然不縮減國家功能→赤字黑洞加深的兩難困境,亦稱為合法性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
行政權限的縮減與管制
雖然現今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權限實以擴張到相當大的程度,然為了設法防止其權力遭不當濫用與過度擴張,近年來已有許多修正制衡之方法:
議會控制與監督
使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議會)負責,並利用立法、調查、質詢、與限制權力進行制衡。若行政部門有越軌行為時,議會有權加以糾正,並控制監督行政官員施政作為。此外尚有年度預算的審查權、法律草案與修正案的審查、對重大政策(戒嚴、條約締結、大赦、緊急命令等)的議決權,以做為進一步的行政權限緩衝和監督。
司法裁量與監督
法院的仲裁也是監督行政的一股力量:若行政者有違法亂紀等情事時,法院可採取懲戒、制裁行動。若行政程序與政策有違法、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權益之嫌,更可以解釋憲法等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進而詮釋與裁量,以免法律與政策遭誤用或濫用。
此外,在法院控制的原則下,行政部門可以成為「被控告者」,當人民權益受到行政部門的違法或不當處理時,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要求國家對其不當行為加以賠償。前述足以說明行政權力至今已非漫無限制,司法裁量與監督也是相當有效的方法。
公民監督與控制
公民得透過所屬利益團體對政府監督與控制。如英美行政體系中,若無利益團體介入與協助,政府的業務方案幾乎難以存在──因為利益團體會督促通過特定法律,卻也阻止通過某些法律;英美兩國利益團體不僅數目眾多,力量也十分龐大。使得政務官在面對選票與政見時無法專橫跋扈,無視民意。
此外,有些國家的公民還可透過公民權之創制與複決,以公民投票方式,對特定行政政策與法案做成決策,使得人民增加對政府的影響力。
民營化
為了防止行政權不當擴張及公營事業效率低落,將若干行政業務開放民營已是1980年代「新公共管理」思潮下的新產物。除了將官股與營運權釋出至民間外,尚可將特定業務以契約外包(Contract out)、特許(Franchise)、補助(Grant)、與抵用卷(Voucher)等方式交由民間與非營利組織(NPO)承辦。除了可大幅降低政府負擔外,也使得行政權限進而縮減。
另見
參考文獻
- 張潤書(2004),《行政學》,三民書局
- 吳瓊恩、周光輝、魏娜、盧偉斯(2004),《公共行政學》,智勝出版
- Andrew Heywood著,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隆譯(2002),《政治學新論》,韋伯文化
- 彭懷恩(2003),《政治學新論》,風雲論壇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