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紹先(1893年5月—1985年4月),字爾康湖南省長沙縣河西都九甲(今望城縣霞凝鄉)人,中國近代政治人物。

袁紹先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893年5月
湖南省長沙縣河西都九甲
逝世1985年4月
湖南省長沙市
籍貫湖南省長沙縣河西都九甲

生平

15歲時到長沙源茂綢布店學徒,宣統三年(1911年)入商業學校銀行科,畢業後到寶華實業總會協助籌組工廠、學校、牧場。其間,曾與易譽謨成章等組織「五族少年保國會湖南一分會」。1913年,湯薌銘督湘,對反袁世凱的志士和革命黨人進行殘酷鎮壓,寶華實業總會、五族少年保國會均遭迫害。袁紹先被迫逃亡祁陽,在淮商承銷公所做收支工作。湯薌銘垮台後,袁紹先於1917年回長沙,次年出任湖南麵粉公司會計[1]

五四運動爆發後,長沙學生起而響應,遭省長張敬堯鎮壓。湖南學生聯合會發起「驅張」運動,推毛澤東彭璜何叔衡夏曦柳直荀等分赴北京、上海、廣州、衡陽等地進行活動,他拿出300銀元作為活動經費。當時,湖南各種社會思潮十分活躍,他參與黃醒李惠迪盛野人等創辦的《體育周報》從事編輯工作,陳獨秀蔡元培等均在該報發表文章,因而聲名大振。後該報改為《健康書社》,經營進步書刊[1]

1920年,袁紹先被推選為長沙基督教青年會董事兼會計,同年秋赴北京出席中華全國青年協會代表大會,曾受到當時總統黎元洪接見,並會見在北京聯繫辦理赴法勤工儉學手續的毛澤東肖子璋等人。毛澤東曾函介其返湘參加新民學會,他亦欲隨蔡和森等出國留學,後因父母阻撓未能成行。赴法受阻後,他與劉夢葦袁明謙以及陳南初李鴻盛謝嘉陵張公天等組織「安社」,以歐文學說為指導思想,並創抓《青鳥》刊物宣傳無政府主義[2]。後又與井竹、李鴻盛等在小吳門外創立大同合作社,倡導「共同勞動,共同分配,工讀互助」。該社創辦不久,即被省長趙恆惕以「過激黨」罪名勒令解散[1]

同年11月,湖南勞工會成立,他以個人名義加入該會。次年,毛澤東參加中共第一次代表大會後回湘,為解決建黨經費在望麓園設織布廠,他投資500銀元進行資助。1922年初,湖南勞工會領袖黃愛龐人銓趙恆惕殺害引起公憤,袁紹先和李泰階、李鴻盛、易子鑄等謀炸趙恆惕[3]。事敗,李泰階死難,他逃亡上海[4]。次年春,潛回長沙,整理舊業,擴組健康書社湖南印書館,發行全國各書店進步書刊。時文化書社經濟發生困難,他又資助500銀元,使之度過難關。後因趙恆惕將其當作謀炸事件的首犯繼續進行追捕,乃再次赴滬。1925年,毛澤東在滬時曾走訪他,值其外出乃留一便條:「前次文化書社借五百元,尚未歸還,望能一晤。」此條他予以珍藏[5]

九·一八事變後,袁紹先與周野蓀等人在南京成立中國電訊社,上海、重慶、北京等地設分社,宣傳抗日救國。1932年4月,朝鮮志士尹奉吉上海虹口公園日本慶祝天皇生日的「長天節」大會上投擲炸彈,炸死炸傷日居滬留民團團長河端貞次、支那派遣軍最高司令官白川義則大將等10餘人。《中國電訊報》最早報導此消息,遭日方迫害,被迫停刊[6]。他乃退隱南京,興辦復炎農場。1935年11月,國民黨四屆六中全會開幕式上,有人行刺汪精衛。事敗後南京大肆搜捕刺客,他因友人陸般如牽連被捕。後因無證據,被營救出獄,旋返湘負責《力報》電訊部和社會部工作。1941年,他應劉岳厚邀出任衡陽《開明日報》經理,不久遭國民黨特務綁架,經劉岳厚營救得脫[7]

中國人民解放軍攻占湖南後,袁紹先持毛澤東1925年在上海留給他的便條,赴北京找到老友易禮容,經毛澤東推舉,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安排任湖南省軍政委員會參議,後改為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1985年4月,袁紹先在長沙逝世,終年92歲[5]

參考

  1. ^ 1.0 1.1 1.2 長沙市地方志辦公室編. 长沙市志 第16卷. 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10: 241–244. ISBN 7-5438-3135-X. 
  2. ^ 陳克鑫,陳清林,王文珍主編. 中国共产党湖南历史 1920-1949 第1卷. 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8.06: 48–49. ISBN 978-7-5438-5281-5. 
  3. ^ 湖南省總工會編. 湖南劳工会研究论文及史料. 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6.08: 472. 
  4. ^ 王曉天,王國宇主編. 湖南古今人物辞典. 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3.06: 517. ISBN 978-7-5438-9239-2. 
  5. ^ 5.0 5.1 陳澤琿主編. 长沙野史类钞 下 耆旧文存. 長沙:嶽麓書社. 2011.04: 106–107. ISBN 7-80761-627-X. 
  6. ^ 田俐編著. 三湘风物逸闻录. 長沙: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08: 171. ISBN 978-7-5648-0023-9. 
  7. ^ 長沙市總工會工運史研究室編. 长沙工运史研究资料 第11辑. 長沙市總工會工運史研究室. 1990.11: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