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由危险源及不利因素所可能导致的某种特定不良事件

風險(英語:risk)是相對某有機體的,指某可能發生的事件(辭源於航海者),如果發生,能阻礙有機體的發展,甚至走向衰亡,風險是指事件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危險﹑危機。如:「期貨投資,必須負擔極大的風險。」

風險與危害並不相同,舉例而言,存在於蘋果中的蠹蛾是一種危害,會造成蘋果的傷害,但是風險則是這樣的危害發生的機率,例如當一隻蠹蛾因為蘋果進口而進入蘋果林後,對於整體蘋果生產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的機率。而這樣的風險機率計算,是否可以承擔或是要避開等後續的管理規劃以及如何管制,是計算風險的目的。

認知學上講,風險的損害發生與否,損害的程度取決於人類主觀認識和客觀存在之間的差異性。在這個意義上說,風險指在一定條件下特定時期內,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機率進行測量,風險的期望值為風險發生的機率與損失的乘積。

風險的特徵

  • 客觀可能性

風險是客觀存在,雖然可以採用防範措施防止或降低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但是不可能完全消除風險。

  • 偶然性

對於個別事件來看,風險導致事故的發生又有不確定性,不幸事件何時何地如何發生帶來多大損失,有很大的偶然性,對於獨立個體來說,事先難以確定。

  • 可測性

單個風險的發生雖然是偶然的,但是大量同質個體某一時期某種風險的發生又有其規律性。就大量風險單位而言,風險發生可以用機率加以測度。

風險發生的因素

風險發生的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的條件。

  • 實質風險因素指對某一標的物增加風險發生機會或者導致嚴重損傷和傷亡的客觀自然原因。如空氣乾燥是引起火災的風險因素,地面斷層是導致地震的風險因素。
  • 心理風險因素指由於心理的原因引起行為上的疏忽和過失,從而成為引起風險的發生原因。例如亂扔菸頭容易引起火災、酒後駕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等。
  • 道德風險因素指人們的故意行為或者不作為。比如放火引起火災、故意不履行合約引起經濟損失等。
  • 社會風險因素指可能會增加損失幅度或損失頻率的法律制度及文化環境。比如企業若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之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可能會因不同社會法律制度差異或是當時新聞與論的壓力而影響判決。

風險發生的過程

  • 風險形成

風險形成的過程是風險發生的因素不斷組合的過程。

  • 風險發生

風險發生是風險因素不斷組合、增加、成長所導致的結果。這個結果對於個體來說具有其偶然性,是不確定的,但是對於大量同質個體組成的總體而言,又有發生的總體趨勢。

  • 風險損害

風險發生導致價值的喪失,稱為風險損害。損害的內涵很廣,包括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創傷等。

風險的分類

風險分類有多種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 按照風險的性質劃分
    1. 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沒有獲利可能的風險。
    2. 投機風險:既有損失的機會也有獲利可能的風險。
  • 按照產生風險的環境劃分
    1. 靜態風險:自然力的不規則變動或人們的過失行為導致的風險。
    2. 動態風險:社會、經濟、科技或政治變動產生的風險。
  • 按照風險發生的原因劃分
    1. 自然風險:自然因素和物力現象所造成的風險。
    2. 社會風險:個人或團體在社會上的行為導致的風險。
    3. 經濟風險:經濟活動過程中,因市場因素影響或者管理經營不善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
  • 按照風險致損的對象劃分
    1. 財產風險:各種財產損毀、滅失或者貶值的風險。
    2. 人身風險:個人的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殘疾、死亡的風險。
    3. 責任風險:法律或者有關合同規定,因行為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行為人所負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

風險相關概念

風險與危險

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說法:「投資股票的風險很大,但是高風險產生高回報」,「戰爭爆發的危險依然存在」等說法。風險與危險兩者的相同點都是可能對行為主體發生損害,不同點在於,風險是抽象的概念,由多個因素構成,其結果導致損害,也可能導致獲利;但是危險通常指一種具體的概念,其結果導致損害。保險公司經營的是風險,而不是危險。

風險與冒險

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冒險是人的主觀選擇和決定。

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風險的一種,歸類於社會危險中,指人們故意行為或者不作為導致的風險。在保險業界最常見。例如為了獲取全額的保險金補償,被保險人在火災發生時故意不施救;為獲取巨額的保險金,故意使被保險的兒童處在危險狀態等。道德風險又分為事前和事後。前者如自行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因車主就不上鎖而導致被盜;後者如汽車司機在汽車行駛中碰傷行人,由於保險公司往往設置免賠額,但司機為了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故意將被撞傷的行人增加原本可避免的更大創傷。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願意承保並能夠承保的風險。判定可保風險有如下條件:

  • 風險確實存在,並且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
風險不存在則不需要保險,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小,則當事人自己就可承擔,沒有必要獲得保險保障。
  • 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針對某個單獨保險標的而言,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並且不是故意行為導致的。
  • 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損失的可能,但是大量標的沒有同時損失的可能。
只有有大量可能遭受同樣風險,保險人才能估算損失;大量標的有同時損失的可能(此為巨災損失),保險人的生存就成了問題,如果承保無疑於賭博。
  • 風險必須是非投機性的。
如果保險人承保投機風險,則被保險人可因風險發生獲得利益,也可因風險發生導致損失時獲得保險賠款,則被保險人確定獲利。從而鼓勵投機,導致保險人損失變大。
  • 風險具有現實可測性。
有可測性,保險人才可能通過測度厘定費率。
  • 保險成本須具經濟性
如果為了避免此項危險,其所需之保險費過高,則會造成企業之沉重負擔,而這並非保險之本意。保險在於提供保障,而非牽制生產。
  • 合法性
保險所承保之標的,須為合法,否則均不可保。若承保將造成社會動亂。

高風險工作

造成危害或危險程度較高,需曝露於不安全環境下,或造成身體健康損害,必須付出較高代價的工作,在其他所有因素相同的情況下,一項工作的風險越大,所獲得的勞動報酬通常也越高。

風險的不同學說

損害可能說與損害不確定說

美國學者海恩斯(Haynes)最早提出風險的概念,對風險進行分類並對風險的本質進行了分析,定義風險為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為風險管理和保險相結合奠定了理論基礎。[1]

美國學者威利特(Willet)把風險理論與保險聯繫起來研究,把風險與偶然和不確定性聯繫起來,提出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不確定性,從保險業的角度探討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繫。

風險因素結合說和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差異說

佩費爾(Peffer)認為風險的不確定性是主觀的,而機率是客觀的。主張風險與風險因素結合起來概括,澄清了風險不確定說的曖昧關係。

威廉斯(Williams)和海因斯(Heins)認為風險是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的差異,差異越大則風險越大。從而對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進行了定義,認為不確定性也可測。

參考文獻

  1. ^ Haynes, John. 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895-07, 9 (4): 409 [2018-11-13]. ISSN 0033-5533. doi:10.2307/1886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英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