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籍法
馬來西亞公民(馬來語:Warganegara Malaysia;英語:Citizen of Malaysia)是指擁有馬來西亞國籍的人士,公民的國籍身份述於《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4至31條文,[1]相關的法律規範述於《1964年公民權條規》(馬來語:Peraturan Kewarganegaraan Malaysia 1964;英語:Citizenship Rules 1964)。[2]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14—31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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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會 | |
制定機關 | 馬來西亞聯邦政府 |
施行日期 | 1963年9月16日 |
現狀:已施行 |
「Commonwealth」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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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 大英國協 |
香港 | 英聯邦 |
澳門 | 英聯邦 |
新加坡 | 共和聯邦 |
馬來西亞 | 共和聯邦 |
取得馬來西亞公民權有四種方法:
- 自動(Kuat kuasa undang-undang;Operation of law)
- 註冊(Pendaftaran;Registration)
- 歸化(Naturalisasi;Naturalisation)
- 領土合併(Pencatuman wilayah;Incorporation of territory)
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29(1)條文,所有馬來西亞公民皆為大英國協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3]
歷史
1948年至1959年之間,隨著馬來亞各殖民地獲得自治,即獲得稱為「英籍人士:馬來亞聯合邦公民」的特立英國國籍類別,後來演變成「馬來西亞國籍」。[4]
規定
自動成為公民
“ | 下列人士在馬來西亞成立日以前出生的是依法生效之公民,即:[5]
下列人士在馬來西亞成立日或以後出生的是依法生效的公民:
|
”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附件二 |
取得公民權
一個人可以通過「註冊」或「歸化」的方式成為馬來西亞公民。在通過註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下某人是公民但尚未登記,則該人在提出申請後有權直接獲得公民身份,並被註冊為馬來西亞公民。對於歸化的情況,這是指允許非馬來西亞公民成為公民的過程。通過歸化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公民者需服從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的要求和條件。持有馬來西亞國籍的人士也不得持有其他任何國家的國籍,這是因為馬來西亞不允許多重國籍(除了英國國籍)。若一名大馬公民依法律程序自動成為公民,同時也以同樣的方式獲得他國公民權,並沒有犯下聯邦憲法第24(1)條文,因為當事人有權擁有兩個國籍。若當事人申請或使用他國的護照或旅遊證件,即觸犯聯邦憲法第24(2)條文。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三部分規定,那些通過註冊申請公民的外國人士必須具有「馬來語基礎知識」,必須對馬來語有足夠的了解,並且在過去十二年中有十年(包括緊接申請前的十二個月)在馬來西亞居住;但是,由於沒有關於什麼構成馬來語基礎知識或充分知識的客觀定義,因此在實踐中,測試通常是主觀的,有時甚至在是否需要馬來語書面知識方面也有所不同。[6]
檳城州和馬六甲州的特殊案例
幾項早期獨立的法案並沒有提及表示新獨立的前英國殖民地國家之公民會喪失英國殖民地的國籍。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是現在的馬來西亞檳城州和馬六甲州是英國的前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這兩個前海峽殖民地已於1948年與馬來亞半島的其他九個州屬合併成立了「馬來亞聯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 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獨立後,來自馬來亞半島各州的居民喪失了他們的「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BPP)身份。但是,由於海峽殖民地的華人(被稱為「女王陛下保護的華人」)並非BPP而是「英國與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CUKC),因此英國政府和馬來亞政府同意,在接納檳城和馬六甲的CUKC人士為馬來亞公民的同時,不撤銷他們的英國CUKC公民權。[7]
1963年9月16日,北婆羅洲,砂拉越和新加坡的英國殖民地與馬來亞聯合邦組成了馬來西亞(新加坡隨後於1965年離開馬來西亞)。1963年,CUKC從獲得馬來西亞國籍的資格中被刪除,但這並不影響聯邦的現有公民。
因此,在1957年8月31日之前與檳城和馬六甲有聯繫的人,以及在1983年之前與有這種聯繫的父親有合法血統關係的人,構成了最大擁有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BOC)的群體(估計超過100萬),其中絕大多數人還擁有馬來西亞公民的身份。但由於《英國國籍法》規定英國海外公民權不能被繼承超過兩代,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持有這種公民權的馬來西亞公民將會越來越少。
沙巴與砂拉越的永久居留權
沙巴和砂拉越的永久居留權與馬來半島其他11個馬來西亞州不同。即使是馬來西亞公民也未必能夠在沙巴和砂拉越永久居留。雖然沙巴和砂拉越在移民事務上都有自治權(包括對馬來西亞半島居民施加移民限制),但沙巴和砂拉越的永久居民不受本州的移民管制。沙巴或砂拉越永久居民的馬來西亞公民兒女將擁有沙巴或砂拉越永久居留權,無論該人在何處出生。除非沙巴或砂拉越的出生,否則不會使該人成為沙巴或砂拉越的永久居民,除非該人的父母之一是永久居民。通過獲得相應國家移民部門頒發的永久居留(PR)身份,一個人可以成為沙巴或砂拉越的永久居民。[8]
馬來西亞身份證上照片下方的字母前綴表示一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其中H代表該人擁有沙巴的永久居留權,K則代表擁有砂拉越的永久居留權。而馬來西亞護照也採用了類似的方案,區別在於護照號碼的字母前綴:H代表該人擁有沙巴的永久居留權,K代表擁有砂拉越的永久居留權,而A則代表沒有在沙巴或砂拉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馬來半島居民。
身份 | 身份證右下角字母 | 護照編號字母前綴 | 永久居留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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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十一州 | 沙巴 | 砂拉越 | 聯邦直轄區 | |||
馬來西亞公民 | — | A | (90天) | (90天) | ||
H | H | (90天) | ||||
K | K |
大英國協公民
根據《英國國籍法》和《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所有馬來西亞公民皆為大英國協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昔日通稱為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英國臣民或英國子民。馬來西亞公民在英國和其他大英國協國家中享有某些權利。例如,他們可以在所有的選舉中投票(包括歐洲議會的選舉),擔任公職以及擔任英國的陪審團成員。馬來西亞公民也能夠在英國駐非大英國協成員國(沒有馬來西亞大使館常駐的非大英國協國家)的大使館和外交代表機構得到英國領事保護。此外,馬來西亞公民若在沒有馬來西亞大使館常駐的非大英國協成員國遺失馬來西亞護照或需要更新護照,英國大使館和外交代表機構可為其簽發一本國籍為「大英國協公民」的英國緊急護照。
“ | 基於本聯邦[註 1]在大英國協內之地位,任何本聯邦公民[註 2]皆可依其公民權享有與其他大英國協國家公民共有之大英國協公民權。 (英文原文:In accordance with the position of the Federation within the Commonwealth, every person who is a citizen of the Federation enjoys be virtue of that citizenship the status of a Commonwealth citizen in common with the citizens of other Commonwealth countries.) |
”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29(1)條文。 |
馬來西亞公民可享有的大英國協公民權利包括:
- 除非有其他喪失資格的條件下(例如:被監禁),否則只要他們已登記投票並擁有有效的逗留證件,就能在所有選舉(即議會選舉、地方選舉和歐洲議會選舉)中投票。[9][10]
- 除非有其他喪失資格的條件下(例如:被監禁),否則他們有權獲得英國下議院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要他們擁有無限期的居留許可,或不需要根據《1971年移民法》(第77條文)獲得進入或留在英國的許可。[11]
- 除非有其他喪失資格的條件下(例如:被監禁),否則他們應當獲得英國上議院的席位,只要是符合資格的貴族或主教人員。
- 除非有其他喪失資格的條件下(例如:被監禁),否則他們應有擔任公職的資格(例如:法官、地方法官、政府內閣部長、警員、武裝部隊成員等)。
公民權之終止
自願放棄公民權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23條文,任何21歲以上心智健全、已擁有他國國籍或有意成為他國公民者,可向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登記,聲明自願放棄公民權,如此該人士的馬來西亞公民權即終止。
雙重國籍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24條文,如果聯邦政府確信任何馬來西亞公民已經以登記、入籍或其它故意及正式之行動(婚姻除外)獲取他國公民權、故意向外國申請及行使任何包含在該國法律、相當於公民所專有之權利、在外國任何政治選舉中行使投票權者、申請或使用他國政府所發放的護照,聯邦政府可剝奪該公民之馬來西亞公民權。
通過註冊或歸化入籍的公民權之剝奪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25條文,一位通過「註冊」或「歸化」方式入籍的馬來西亞公民(即原先為他國公民者)如被發現有以下行為,聯邦政府可剝奪該入籍公民之馬來西亞公民權。
- 該人的言行表明其對聯邦不忠或不滿。
- 在聯邦曾參與或正進行的戰爭中,該人曾同敵方進行非法貿易往來,或曾從事或參與明知屬於資敵行為的任何商業活動
- 在登記或發給國籍證書取得公民資格之日起五年內,曾在他國被判處十二個月以上監禁或相當於馬幣五千元以上罰款,而未獲無條件赦免者。
- 未經聯邦政府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外國政府,或其政治性下屬機構,或其代理機構的職務、職位或雇用,為它們服務或執行任務,而擔任此類職務、職位或工作須作效忠宣誓、保證或聲明者。
- 連續五年僑居國外,但並非為聯邦服務或聯邦政府所參加的國際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並未每年到聯邦的領事館登記表明他願意繼續保留其公民資格。
- 經由欺詐、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手段獲得公民權。
- 在失誤的情況下生效或批准。
- 通過婚姻入籍者,在結婚後兩年期間與令她得以登記成為公民的伴侶之婚姻取消(伴侶去世除外)。
爭議
女性海外產子案件
2022年8月5日,馬來西亞上訴法院於2對1推翻海外產子自動獲公民權,這也引起馬來西亞女性的批評。[12]家庭前緣組織也反對內政部對待法律。
護照免簽待遇
截至2020年10月,馬來西亞公民在全球護照能力排名中的總得分為178分。根據簽證限制指數,馬來西亞護照在全球排名第十四,亦是開發中國家和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中排名最高的護照。[13]
馬來西亞護照上寫著「本護照對除以色列以外的所有國家都有效」,馬來西亞政府僅允許基督教朝聖者前往以色列朝聖。此外,馬來西亞護照持有者可在英國、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和英國皇家屬地、巴貝多、多米尼克、哥倫比亞、墨西哥、巴拿馬和模里西斯等國享有長達6個月的免簽證待遇。
2017年9月,馬來西亞宣布,金正男遇刺事件導致馬來西亞與朝鮮關係緊張,馬來西亞將禁止所有馬來西亞公民前往朝鮮旅行。[14]
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 ^ 联邦宪法第十四条. [2011-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 ^ Peraturan Kewarganegaraan Malaysia 196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0-15) (馬來語).
- ^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PDF), [2020-12-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10-10). AGC Malaysia
- ^ 存档副本. [201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25).
- ^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1957. CommonLii. [25 January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15).
- ^ Wu, Min Aun & Hickling, R. H. (2003). Hickling's Malaysian Public Law, p. 33. Petaling Jaya: Pearson Malaysia. ISBN 983-74-2518-0.
- ^ Hansard, HC Deb 13 November 1972. vol. 846, cc. 24-5W. [2019-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 ^ NRD: 'H' indicates holder is a Sabahan, Daily Express, 5 June 2010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1 June 2011.
- ^ Judgments of the Court in Cases C-145/04 and C-300/04 – Kingdom of Spain v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PD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2 September 2006 [18 December 20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8-16).
- ^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83, Section 4(6)
- ^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 Section 18
- ^ 上诉庭2对1-推翻海外产子自动获公民权. 2022-08-05 [2023-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28). 已忽略未知參數
|web=
(幫助) - ^ 存档副本 (PDF). [2020-10-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1-08).
- ^ Rising tension spurs Malaysia to ban travel to North Korea. Reuters. 2017-09-28 [2018-03-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5).
外部連結
- Lawyermen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馬來西亞法律網站
-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