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長子縣化肥廠污染水源事故

1987年長子縣化肥廠污染水源事故是指在1987年1月2日,由山西省長治市長子縣化肥廠引起的嚴重污染飲用水源的事故。經山西省政府聯合調查組調查認定,這次事故中,飲用污染水的共有7個單位23628人,引起以消化道症狀為主的急性中毒反應的有15457人[1]

背景

在此水源事故發生之前,長子縣化肥廠對南漳河水的污染已有10年之久。

長子縣化肥廠於1971年開始籌建,1976年正式投產。該廠從選址、設計、施工直至投產均未考慮對環境的污染,也沒有防治污染的措施。投產後,每天排放含有氨氮、氰化物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3000噸左右。這些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南漳河。而南漳河是當時長治市的主要飲用水水源,化肥廠下游惠豐機械廠、淮海機械廠自備電廠的生產用水和1.8萬多名職工、家屬的生活用水就取自該河。

迫於外界壓力,長子縣化肥廠從1983年2月至12月曾採取了蓄水農灌不向河中排污措施,但後來水滿外溢,土壩決口,從1984年2月起,污水又直接排入南漳河。

1985年5月,長子縣化肥廠因產品滯銷而停產。1986年9月5日,長子縣化肥廠在不具備廢水綜合治理條件的狀況下恢復了生產,使大量超標污水又源源流入南漳河。[1]

事故發生

1987年1月2日,長子縣化肥廠碳化車間組織人員清除母液貯槽中的碳銨結晶。由於未事先作好準備,就先去打開碳化塔的人孔蓋,而母液貯槽中根本沒有碳銨結晶,致使大量碳酸氫銨母液從人孔噴出流入地溝。雖然從出事點到河邊排污口有數百米之遙,然而在場的副廠長原傑和碳化車間主任解承先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聽任15.7立方米母液順流排入南漳河。時任廠長安英、副廠長原傑在事故發生後,既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也沒有通知高河水廠及下游用水單位,直至數日後事情敗露。[1]

事故後果

事後,惠豐機械廠、淮海機械廠及附近農村2.7萬餘人因飲用受污染水而相繼出現腹瀉、頭痛、咳嗽等症狀[2][3],工廠部分設備受腐蝕[4];淮海機械廠自備電廠20餘萬尾羅非魚死亡;惠豐機械廠廢品率大幅上升,當月軍品外貿任務未能完成,收入減少333.5萬元[2]

在事故調查初期,安英隱瞞真相,謊稱事故原因是閥門凍裂,並說排入河內的母液只有一立方米。[1]

1987年,長子縣人民檢察院經立案偵查,認定長子縣化肥廠原任廠長安英、副廠長原傑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對原傑向法院提起公訴,而安英認罪態度較好免予起訴。1988年4月,長子縣人民法院對該廠原分管生產的副廠長原傑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5][6]

該事故被列為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十大環境新聞之一[7]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塗曉東,傅丁根. 害从何来?. 人民日報. 1987-10-10. 
  2. ^ 2.0 2.1 长治大事记(1987). 長治市情網. [2014-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 
  3. ^ 當年《人民日報》則在報道《害從何來?》中引用山西省政府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稱引起以消化道症狀為主的急性中毒反應的有15457人。
  4. ^ 《長治市化工志》編纂委員會. 长治市化工志. 1990: 60 [2014-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7). 
  5. ^ 晉環倍. 长子县化肥厂污染事故结案 原副厂长原杰被判有期徒刑. 中國環境報. 1988-04-26 [2014-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 
  6. ^ 重大污染殃及四邻 长子县化肥厂厂长被判刑.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2014-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 
  7. ^ 本报评出:1987年国内十大环境新闻. 中國環境報. 1988-01-02 [2014-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