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計劃

聯合計劃

E計劃(英語:Project E)是英國和美國冷戰期間的聯合計劃,由美國向英國皇家空軍提供核武器,直至英國擁有足夠的核武器為止。兩國隨後將計劃擴展至萊茵河英國陸軍也能裝備美軍核武,並通過「N計劃」(Project N)向英國皇家空軍海岸司令部提供核深水炸彈

E計劃
根據「E計劃」向英國提供的四枚Mark 28型核彈
項目類型核武器部署
國家 美國
 英國
建立日期1957年
終止日期1992年

1952年10月,英國「高爆研究」核武計劃通過「颶風行動」成功引爆首枚核彈,但產能無法滿足需求,1955年時該國僅有十枚原子彈,1956年14枚。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美國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協商,希望美國向英國「V字轟炸機英語V bombers」提供核武器,直至英國擁有充足的核武儲備,這便是後來的「E計劃」。根據1957年達成的協定,這些核武器的保管、儲存、維護和作戰準備方面任務均由美方人員負責。核武器放在安全存放區,與轟炸機停放的基地相同。

首批配備「E計劃」核武的英國轟炸機駐紮在德國和英國境內,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指揮的坎培拉輕型噴氣轟炸機。1961年,隨著作戰距離更長的火神式轟炸機勝利者式轟炸機交付並接手戰略核武器投放任務,維克斯勇士重型轟炸機開始取代坎培拉轟炸機。1958年,英國境內三個基地的「三V轟炸機」開始裝載「E計劃」核武。「E計劃」的嚴格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引起不便,英國半數核威懾力量也因此喪失獨立地位,隨著英國逐漸掌握充足的百萬噸級核武,許多「E計劃」武器在1962年淘汰,僅在英國和駐德皇家空軍的勇士轟炸機上繼續保留到1965年。

1959至1963年,英國通過「艾蜜莉計劃」用「E計劃」核彈頭裝備皇家空軍的60枚雷神遠程彈道飛彈。1958年,英國陸軍獲取「E計劃」核彈頭裝載下士飛彈,美國之後又提供替代產品誠實約翰火箭,直至1977年被長矛飛彈取代。此外,英方還通過「E計劃」獲取八英寸(203毫米)和155毫米核炮彈。1992年,最後一批「E計劃」武器退役。

背景

英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早期就有代號「合金管工程」的核武器計劃[1]。在1943年8月的魁北克會議上,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簽署《魁北克協定》,把「合金管工程」與美國「曼哈頓計劃」合併,設立英、美、加三國共同參與的核計劃[2],英國許多最頂尖的科學家參與「曼哈頓計劃」[3]。1944年9月,羅斯福和邱吉爾簽署《海德公園備忘錄》(Hyde Park Aide-Mémoire),把商業和軍事合作時限延長到戰爭結束後[4]。《魁北克協定》明確規定,未經兩國同意,不得對其他國家使用核武器。1945年7月4日,英國陸軍元帥亨利·梅特蘭·威爾遜爵士代表英國同意使用核武器攻擊日本[5][6]

英國政府認為兩國在核技術上取得的進步屬於共同發現,相信美國會繼續分享[7]。1945年11月16日,哈瑞·S·杜魯門總統和克萊曼·艾德禮首相簽署新協定,取消《魁北克協定》中先經兩國同意才能對他國使用核武器的規定,改為「事先協商」,還稱兩國將「在核能領域充分而有效地合作」,但真正落實的只有「基礎科學研究領域」[8]。《1946年美國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為兩國技術合作劃上句點,該法禁止把「限制數據」傳遞給美國的盟友[9]。英國擔心孤立主義會在美國死灰復燃,導致英國失去大國地位,於是不得不重啟自家核發展計劃[10],代號「高爆研究」(High Explosive Research[11]

1949年,美方提出只要英國同意削減原子彈計劃,就能使用美國生產的原子彈[12]。英國原本的目標時間是1952年下半年,美國人的提議可以讓英國擁有核武器的時間大幅提前[13]。只有戰爭所需的原子彈部件才會存放在英國,其餘的都要放在美國和加拿大[14]英國參謀長委員會最終拒絕美方提議,理由是「如此重要的武器卻要依靠他國供應,這不符合我們一流強國的地位」[15]。英國反過來提議限制本國核武計劃,換取美國的核武器[16]。美國多名政府要員對此強烈反對,其中包括美國原子能委員會路易斯·史特勞斯Lewis Strauss)、聯邦參議員伯克·希肯盧珀Bourke B. Hickenlooper)和原子能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Atomic Energy)的阿瑟·范登堡。與此同時,英國物理學家、原子間諜克勞斯·富赫斯於1950年2月2日被捕,引發美國對安全問題的擔憂,英國的提議夭折。[17]

談判

1952年10月3日,英國通過「颶風行動」在西澳大利亞州蒙特貝洛群島Monte Bello Islands)近海停放的普呂姆號HMS Plym巡防艦上引爆首枚原子彈[18]。1953年11月7日和11日,首批「藍色多瑙河」原子彈運抵英國皇家空軍位於威特靈基地RAF Wittering)的轟炸機司令部軍備學校[19],但卻沒有任何轟炸機能夠裝載[20][21]。英國於1951年2月9日訂購首批共25架維克斯勇士重型轟炸機,但要到1955年2月8日才交付[22]

 
坎培拉輕型噴氣轟炸機

勇士轟炸機全面投產後數量很快就超過英國擁有的原子彈數量。英國的核武生產緩慢,1955年該國僅有十枚原子彈,1956年14枚。以這樣的速度,單裝備已經訂購的勇士轟炸機就要等到1961年[23]。1953年12月,邱吉爾與德懷特·艾森豪總統在百慕達會晤,商討能否在戰時讓英國使用美國的核武器[24]。英國飛機裝載美國核彈前,兩國還需要解決大量技術和法律問題。美國必須披露核彈重量和尺寸,核彈交付還需提供彈道相關數據。接下來兩國尚需解決保管、安全和目標定位問題,這些信息的發布都受到《1946年美國原子能法》限制。[25]

1954年5月,美國空軍副參謀長Vice Chief of Staff of the United States Air Force湯瑪斯·懷特Thomas D. White)空軍上將聯絡駐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英國聯合參謀團負責人約翰·懷特利John Whiteley)上將,提議美國向英國皇家空軍臨時提供最多90架全新波音B-47同溫層噴射轟炸機。這表明約有價值四億美元的裝備不會計入「共同防禦援助計劃」,皇家空軍對此心存疑慮。B-47轟炸機不及坎培拉輕型噴氣轟炸機English Electric Canberra),需要三千米跑道,但可執行任務的範圍和炸彈裝載量更大。英國皇家空軍對美方提供的上一款B-29超級堡壘轟炸機操作感不佳,更重要的是,接受這些飛機可能導致皇家空軍的聲譽和獨立地位受損。皇家空軍轟炸機司令部司令休·普格·勞埃德Hugh Pughe Lloyd)樂於接受,但英國空軍部長Secretary of State for Air德萊爾與達德利勳爵Lord de L'Isle and Dudley)、軍需大臣Minister of Supply鄧肯·桑茲都建議邱吉爾回絕。同年六月,英國空軍參謀長威廉·迪克森William Dickson)爵士告知美國空軍參謀長內森·特溫Nathan Twining)空軍上將,英國皇家空軍謝絕提議。[26]

邱吉爾和艾森豪在1954年6月再度會晤,艾森豪的原子能助理霍華德·邦克Howard G. Bunker)空軍少將與英國聯合參謀團先行探討在英國軍機上裝載美國原子彈。雙方擬定所需設備和技術數據的詳細清單,美國空軍提供培訓和技術援助,建立存儲設施,組裝並協助裝載核彈。[27]1954年8月,美國頒布《1954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放寬1946年法律的限制,允許美國與其他國家交流更多信息,但在設計和製造核武器方面禁令依舊,尚未達到英國政府期望[24]。新法為1955年6月15日簽署《共同防禦目標原子信息合作協定》鋪平道路[28],來自美國空軍和「武裝部隊特種武器項目」(Armed Forces Special Weapons Project)的兩名少校和一名上校聽取英國皇家空軍飛機簡報,判斷英方軍機能夠裝載哪些美國核彈[29]。美方接下來希望了解英國需要的核彈數量,國防大臣哈羅德·麥米倫估計英國的「三V轟炸機」會在1958年達到240架[30],每架裝配一枚原子彈[31]

1955年9月,迪克森前往美國與特溫面談[32]。1956年6月8日,《每日電訊報》和《紐約時報》以新聞洩漏形式發布公告,但次日官方就否認公告內容屬實[29]。兩國政府就美國提供核彈達成協議並冠名「E計劃」,詳細計劃於1956年12月12日制訂[32],並獲美國國防部長查理·厄文·威爾遜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批准[29]。1957年1月30日,英國政府告知威爾遜批准計劃[32]。同年三月,艾森豪和已當上英國首相的麥米倫在百慕達會晤,修復兩國因1956年蘇伊士運河危機產生的裂痕,「E計劃」獲兩人確認[33][34]。經過商談,英國空軍副參謀長Deputy Chief of the Air Staff)、空軍元帥傑佛瑞·塔特爾Geoffrey Tuttle)爵士於1957年5月21日同美方達成正式諒解備忘錄[35][31]

艾森豪在1957年3月25日致麥米倫的信中寫道:

美國政府歡迎協調美國和英國轟炸機部隊作戰計劃的協定,同意在美國監管下將其核武器存放在英國皇家空軍機場,以便在緊急情況下由總統下達投放指令。我們很清楚,這些武器目前至少會在千噸範圍。如果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調用美國的百萬噸級武器,英國軍隊顯然能在聯合作戰時發揮更大作用,建議在適當的時間驗證這種做法是否可行。[36]

履行

戰術轟炸機

 
維克斯勇士重型轟炸機

駐英美國第三航空隊司令羅斯科·威爾遜Roscoe C. Wilson)空軍少將負責啟動「E計劃」[37],他曾擔任「曼哈頓計劃」聯絡官和武裝部隊特種武器項目副主任,非常熟悉核武器[38]。首批裝載美國原子彈的英國飛機不是「三V轟炸機」,而是1957年為歐洲盟軍最高司令配備,專門用於夜間攔截的28架坎培拉輕型噴氣轟炸機。這些轟炸機是最新的B(I)8型,直接經製造商改裝,可以裝配美國的Mark 7型核彈或英國核彈,但英國此時核彈不足,所以實際搭載的都是美國核彈。之後更新型號的坎培拉轟炸機可以同時裝載英美兩國核彈。根據規格說明,B(I)8型的投彈艙門可以開至1.3208米寬,而Mark 7型的尾翼寬度在1.279米至1.288米範圍,所以應該不會有問題,但實際測試發現不同飛機的艙門只能打開1.283米到1.3米,所以要根據核彈尾翼實際寬度選定轟炸機。經過考量,每枚核彈的尾翼都被鋸短1.27厘米。[37]

四個中隊的坎培拉轟炸機駐紮在德國,對應的Mark 7型核彈分別存放在駐德英國皇家空軍Royal Air Force Germany)位於布魯根RAF Bruggen)、蓋倫基興RAF Geilenkirchen)、拉爾布魯赫RAF Laarbruch)和維爾登拉特RAF Wildenrath)的基地。機組人員練習適用戰術核攻擊的低空轟炸技術體系。英國境內的康寧斯比RAF Coningsby)和阿普伍德基地RAF Upwood)一共也有四個裝配核武器的坎培拉轟炸機中隊,這些飛機既能配備Mark 7型,也能裝載英國的「紅鬍子」原子彈,四個中隊於1960年10月分配給歐洲盟軍最高司令指揮。同屬「三V轟炸機」的火神式轟炸機勝利者式轟炸機交付後,英國空軍部Air Ministry)決定用勇士式轟炸機取代坎培拉轟炸機,兩款新轟炸機則取代勇士式轟炸機的戰略轟炸機地位。1961年元旦,英國皇家空軍馬哈姆基地RAF Marham)的一支勇士式轟炸機中隊分配給歐洲盟軍最高司令指揮,同年七月又有兩個中隊跟進,駐英坎培拉轟炸機中隊隨後解散。全部24架勇士式轟炸機均配有兩枚威力更大的「E計劃」B28氫彈[39]1963年初,這些氫彈又由更適合水平投彈的新型B43核彈代替。[40]美國核彈供應充足,因此英國自行製造的核彈可以挪作他用。1961年11月,英國皇家空軍駐賽普勒斯亞克羅提利基地RAF Akrotiri)設立永久存放點,存儲32枚「紅鬍子」原子彈[39],還在新加坡登加空軍基地存放48枚「紅鬍子」原子彈[40]

只有負責處理快速反應警報Quick Reaction Alert)的飛機配備一對實彈,飛機的核彈不會拆除,停在硬地並加滿油,四周是1.8麥可的鏈連結圍欄[41]。勇士式轟炸機於1965年退役[42],坎培拉轟炸機繼續服役並裝載「E計劃」B43核彈,直到1972年6月全部退役[43]。用於取代勇士式轟炸機的是鬼怪FGR.2戰鬥機,從1972年6月開始裝載「E計劃」B43核彈與B57核彈服役,直至1976年10月美洲豹GR.1戰鬥機接手戰術核攻擊任務[43],新機裝載英國WE.177氫彈[44]

戰略轟炸機

1956年2月,法恩堡皇家航空研究院開始根據「E計劃」修改勇士式轟炸機,美方教官在下博斯坎比空軍基地培訓英軍機組人員[45]。計劃組建的「三V轟炸機」部隊此時已減至144架轟炸機,其中半數裝載「E計劃」核武[46]。1957年10月,首批共28架勇士式轟炸機完成修改,餘下的20架和24架火神式轟炸機在1959年1月交付[45],勝利者式轟炸機同樣為搭配美國武器調整[47]

根據「E計劃」諒解備忘錄,核武器由美方人員保管,故而所有涉及儲存、維護和作戰準備的任務均由美方負責。核武器放在安全存放區,與轟炸機停放的基地相同,英方人員不得進入安全存放區,所以英國和美國的核武器必須放在不同地點。英國轟炸機司令部指定皇家空軍馬哈姆基地、沃丁頓基地RAF Waddington)和霍寧頓基地RAF Honington)作為美國核武器的安全存放區,另外三個基地作為英國核武安全存放區。[48]核武由美國保管引發操作上的問題,炸彈移交流程導致轟炸機響應時間推遲十分鐘[49],美方人員必須時刻監護核武器的要求也意味著核彈、美方人員和英國轟炸機都不能像皇家空軍期望的那樣轉移到分散機場[50]

 
火神式轟炸機

美方起初向「三V轟炸機」提供72枚Mark 5型核彈[51][52],每枚擁有十萬噸爆炸當量[31]。隨著英國成功開發氫彈,加上史普尼克危機誘發的國際關係氛圍,美國於1958年再度修改原子能法,英美兩國簽署《1958年美英共同防禦協定》,恢復英方期待以久的核合作特殊關係[53]。美國同意向「三V轟炸機」提供Mark 15型Mark 39型百萬噸級核武[51],取代Mark 5型[45]

兩國簽署共同防禦協定後,英國財政部很快就詢問是否可以中止本國的百萬噸級核武項目,軍方高層對此不以為然。「E計劃」屬於權宜之計,雖然皇家空軍對美國熱核武器產量如此之高深感欽佩,[54]但作戰計劃總監指出,「如果保持「E計劃」的現有強度,美國可能會一直低估英國在核武器領域的獨立能力,進而導致英國政府在重大議題上無法發揮應有影響」[55]。桑茲和英國空軍參謀長、空軍上將德莫特·博伊爾Dermot Boyle)認為,英國必須擁有單方面發動核戰爭的能力,但如果半數核武都需美方許可,那這根本無法實現[55][56][54]。隨著英國逐漸擁有充足的核彈,操作問題與獨立核威懾的概念浮出水面[54]

1960年7月7日,英國空軍理事會Air Council)決定在1962年結束前淘汰「E計劃」武器,預計此時已有足夠的英國百萬噸級核武裝配所有戰略轟炸機部隊[57]。1961年7月1日,霍寧頓基地的「E計劃」武器全部被英國「黃太陽」核彈取代,沃丁頓基地也在1962年3月30日跟進[58]。但是,「紅鬍子」原子彈的開發遇到問題,所以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取代千噸級「E計劃」核武[54]。1962年4月和10月,駐英國霍寧頓和威特靈基地的勇士式轟炸機退役[59],1965年7月,最後一架勇士式轟炸機退役[60]。1965年1月,馬哈姆基地最後一次演習裝載Mark 43型核彈,最後一批美方人員於同年七月離開基地[61]

萊茵河英國陸軍

 
M110自走炮

E計劃」經過擴展後,萊茵河英國陸軍也能裝備美軍核武[62]。1954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開始在作戰計劃中整合戰術核武器[63],萊茵河英國陸軍制定教範,如果北約部隊戰鬥期間撤退到萊茵河,萊茵河英國陸軍將成為主導武裝[64]。1954年,英國陸軍從美國購買113枚下士飛彈,原計劃配備「紫羅蘭視野計劃」的英國核彈頭,但選擇「E計劃」不但更快、更簡便,而且成本更低[65]。陸軍獲得核武的條件與英國皇家空軍相同:美方保管、雙重控制[66]。1960年6月,駐多特蒙德納皮爾兵營的第27皇家炮兵制導武器團成為第一支配備下士飛彈的英國皇家炮兵部隊,1961年在該兵營成立的第47皇家炮兵制導武器團緊隨其後,兩團共有約100枚下士飛彈[67]。起初兩團必須從德國南部的美國陸軍倉庫獲取Mark 7型核彈頭,直至1959年雙方商定在英軍駐地附近存放核彈頭時止[66][68]

 
長矛飛彈

下士飛彈存在多種局限,首先是採用液體燃料,無論燃料聯氨還是氧化劑硝酸都有劇毒且腐蝕能力極強;其次是燃料的裝載時間長達數小時,所以無法打擊機會目標;第三,飛彈的引爆倒計時存在延遲,所以很難準時告知己方或友軍將士閉上眼睛,並提醒飛機避開;此外,用於制導的無線電波束容易受到干擾或轉移。英軍在外赫布里底群島試射12枚飛彈,僅有八枚準確擊中目標,考慮到核武器的危險程度,四枚未命中會對友軍人員構成巨大威脅。英方為此啟動「藍水計劃」開發更好的飛彈,後用於裝載英國「靛藍之錘」(Indigo Hammer) 和「東尼」(Tony)核彈頭。[67][69]1965年,第47團停用下士飛彈並將其退回英國[70],第27團於1967年跟進[71]。1965年9月,英國政府宣布退役下士飛彈,引起西德對萊茵河英國陸軍「去核化」的擔憂[72]

美國表示願意提供誠實約翰火箭作為過渡措施,英國接受提議,於1960年取得120枚帶有W31核彈頭的新火箭,足以裝備三個炮兵團,分別是1960至1962年駐威悉河畔寧堡阿薩伊兵營、1962至1972年駐帕德博恩巴克兵營的第24團,駐森訥拉格Sennelager)登普西兵營的第39團,以及駐門登的第50團。每個團配有兩個誠實約翰火箭發射台,還有兩門可發射核炮彈的八英寸(203毫米)M115榴彈炮,其中M115榴彈炮後來由配備W33核彈頭M110自走炮取代[67][68][69]

1958年,英國核炮彈計劃「黃鐵砧」(Yellow Anvil)取消[69],「藍水計劃」也在1962年8月10日遭遇同樣命運[73],誠實約翰火箭因此繼續服役至1977年[68]第50飛彈團此後改為配備裝有W70核彈頭長矛飛彈,該團擁有四個發射台,發射器數量與三個誠實約翰火箭團相同[68][74]。此外,英軍還為155毫米口徑的M109自走砲配備W48核炮彈。上述兩種「E計劃」武器與W33核彈頭均在英軍服役至1992年。英國陸軍還曾考慮購買大衛克羅無後座力砲,但到1962年2月決定放棄。[68][69]

遠程彈道飛彈

 
英國皇家空軍科斯福德博物館的雷神飛彈

1953年,美國國防部長威爾遜向英國軍需大臣桑茲提出聯合彈道飛彈計劃,經過商討,兩國於1954年8月12日簽署合作協議和英國藍紋Blue Streak中程彈道飛彈開發計劃。美方在藍紋項目期間同時發展兩個遠程彈道飛彈項目,分別是美國陸軍的朱庇特飛彈和美國空軍的雷神飛彈[75]1957年1月,改任國防大臣的桑茲前往美國,發現美方非常急於在英國部署遠程彈道飛彈[76]。1957年3月,麥米倫和艾森豪在百慕達峰會期間就此達成一致,正式協定於同年12月17日制定,並在月底確定美國向英國提供雷神飛彈,而非朱庇特飛彈[77]。此次遠程彈道飛彈部署代號「艾蜜莉計劃」(Project Emily[78]

1958年9月至1959年12月,英國皇家空軍動用20個中隊操作120枚雷神飛彈。為節約政府成本,所有中隊各使用一個戰時舊機場練習。[79]每枚飛彈均配有Mark 28型改良的Mark 49型核彈頭,與Mark 28型相比,新型號外殼更薄,重量更輕。雷神飛彈基地由皇家空軍人員操縱,[80]但核彈頭通過「E計劃」提供[81],每枚都有美國空軍授權官員負責。飛彈採用雙鑰匙管理機制,其中一把鑰匙在授權官員手中。[80]軍方偶爾選擇一枚飛彈試射,為此飛彈和皇家空軍人員均需運往加利福尼亞州的范登堡空軍基地。1959年10月6日至1962年6月12日,皇家空軍共試射12次[82]。根據原有協定,美國空軍需支付五年的飛彈維護開支。經過對成本和收益的反覆考量,英國空軍理事會決定在1963年結束前中止「艾蜜莉計劃」。[83]1963年8月23日,所有雷神飛彈中隊均予撤銷[84],飛彈退回美國[85]

N計劃」

N計劃」是「E計劃」的海上版本,向皇家海軍艦隻提供美國原子彈,並採用類似的雙鑰匙管理機制,還需在艦艇上布署美國海軍陸戰隊支隊。即便是只在歐洲水域使用的艦船和武器,這樣的安排都不切實際。1965至1971年間,皇家空軍海岸司令部通過「N計劃」為沙爾克頓反潛機獵迷反潛巡邏機裝載配有W34核彈頭Mk 101型核深水炸彈[86][87]之後由更先進的Mark 57型核彈代替,這些深水炸彈存放在聖毛甘基地RAF St Mawgan)和馬希利漢尼基地RAF Machrihanish),供美國、荷蘭和英國飛機使用[88]

對英國核武器發展的影響

E計劃」除滿足英國軍方需求外,還影響英國核武器設計和發展。英國不再需要「紫羅蘭俱樂部」(Violet Club)之類的臨時設計,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核武實際發展通過「E計劃」選擇美國核武。英方設計人員對Mark 28型深感欽佩,不但比「黃太陽」配備的「綠草」更輕,而且在使用昂貴的裂變材料方面更加划算。英國根據Mark 28型開發「紅雪」核彈頭,「黃太陽」Mark 2型配備「紅雪」的成本為50萬英鎊,Mark 1型裝配綠草則要耗費120萬英鎊。[89]

E計劃」中止

1991年冷戰結束時,英國擁有超過500枚美國核武器,其中有400枚炸彈,48枚陸基巡弋飛彈,另有約100枚B57核深水炸彈。萊茵河英國陸軍還有約85枚長矛飛彈,八英寸(203毫米)W33和155毫米W48核炮彈超過70枚。根據1987年簽署的《中程飛彈條約》,上述陸基巡弋飛彈於1991年退役,美國接下來決定退役短程核武器。1992年7月,英國擁有的所有美國核彈頭全部退役,其中包括Mark 57型核深水炸彈及萊茵河英國陸軍使用的裝備。只有萊肯希思基地還為美國空軍F-15E打擊鷹式戰鬥轟炸機保存約110枚B61核彈,直至2008年退役。1998年8月,皇家空軍和皇家海軍使用的英國WE.177氫彈退役,此後英國武裝部隊保留的核武器只剩下前衛級核潛艇三叉戟飛彈配備的核彈頭。[90]

參考資料

腳註

  1. ^ Gowing 1964,第108–111頁.
  2.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277頁.
  3. ^ Gowing 1964,第236–242頁.
  4. ^ Gowing 1964,第340–342頁.
  5. ^ Gowing 1964,第372頁.
  6.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372–373頁.
  7. ^ Goldberg 1964,第410頁.
  8. ^ Paul 2000,第80–83頁.
  9.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106–108頁.
  10.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181–184頁.
  11. ^ Cathcart 1995,第23–24, 48, 57頁.
  12.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07–308頁.
  13.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10頁.
  14.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81–283頁.
  15.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20頁.
  16.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09頁.
  17.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12–314頁.
  18. ^ Gowing & Arnold 1974b,第493–495頁.
  19. ^ Wynn 1997,第92頁.
  20. ^ Gowing & Arnold 1974a,第234–235頁.
  21. ^ Baylis 1995,第180頁.
  22. ^ Wynn 1997,第55–56頁.
  23. ^ Young 2016,第201頁.
  24. ^ 24.0 24.1 Paul 2000,第200–201頁.
  25. ^ Young 2016,第200–201頁.
  26. ^ Young 2016,第201–203頁.
  27. ^ Young 2016,第203–204頁.
  28. ^ Botti 1987,第147–149頁.
  29. ^ 29.0 29.1 29.2 Young 2016,第204–205頁.
  30. ^ Wynn 1997,第253頁.
  31. ^ 31.0 31.1 31.2 Moore 2010,第114頁.
  32. ^ 32.0 32.1 32.2 Wynn 1997,第254–256頁.
  33. ^ Wynn 1997,第258頁.
  34. ^ Baylis 1995,第258頁.
  35. ^ Wynn 1997,第259頁.
  36. ^ Wynn 1997,第258–259頁.
  37. ^ 37.0 37.1 Young 2016,第207–211頁.
  38. ^ Lieutenant General Roscoe C. Wilson.
  39. ^ 39.0 39.1 Moore 2010,第98–99頁.
  40. ^ 40.0 40.1 Moore 2010,第215頁.
  41. ^ Wynn 1997,第363頁.
  42. ^ Wynn 1997,第371–372頁.
  43. ^ 43.0 43.1 Norris, Burrows & Fieldhouse 1994,第151頁.
  44. ^ Norris, Burrows & Fieldhouse 1994,第155–156頁.
  45. ^ 45.0 45.1 45.2 Young 2016,第212頁.
  46. ^ Bronk 2014,第980頁.
  47. ^ Darling 2012,第50頁.
  48. ^ Bronk 2014,第978–980頁.
  49. ^ Bronk 2014,第985頁.
  50. ^ Wynn 1997,第262–263頁.
  51. ^ 51.0 51.1 Wynn 1997,第264–265頁.
  52. ^ Moore 2010,第114, 256頁.
  53. ^ Navias 1991,第193–198頁.
  54. ^ 54.0 54.1 54.2 54.3 Young 2016,第213–214頁.
  55. ^ 55.0 55.1 Bronk 2014,第994頁.
  56. ^ Baylis 1995,第275頁.
  57. ^ Wynn 1997,第266–267頁.
  58. ^ Moore 2010,第114, 210頁.
  59. ^ Moore 2010,第214頁.
  60. ^ Wynn 1997,第494–500頁.
  61. ^ Wynn 1997,第269頁.
  62. ^ Moore 2004.
  63. ^ Navias 1991,第86–87頁.
  64. ^ Moore 2010,第56–57頁.
  65. ^ MacDonald 2006,第59–60頁.
  66. ^ 66.0 66.1 Moore 2010,第130頁.
  67. ^ 67.0 67.1 67.2 Stoddart 2012,第108–109頁.
  68. ^ 68.0 68.1 68.2 68.3 68.4 Stoddart 2012,第313頁.
  69. ^ 69.0 69.1 69.2 69.3 Moore 2010,第132–133頁.
  70. ^ 47th Regiment RA.
  71. ^ 27th Regiment RA.
  72. ^ Stoddart 2012,第110–112頁.
  73. ^ Tactical missiles 1962,第751頁.
  74. ^ Richardson 1977,第1192–1195頁.
  75. ^ Boyes 2015,第34–37頁.
  76. ^ Boyes 2015,第40頁.
  77. ^ Wynn 1997,第287頁.
  78. ^ Young 2016,第98頁.
  79. ^ Wynn 1997,第340頁.
  80. ^ 80.0 80.1 Moore 2010,第99頁.
  81. ^ Boyes 2015,第77頁.
  82. ^ Boyes 2015,第117頁.
  83. ^ Wynn 1997,第357–358頁.
  84. ^ Wynn 1997,第362頁.
  85. ^ Boyes 2015,第152–153頁.
  86. ^ Moore 2010,第221–222頁.
  87. ^ Stoddart 2012,第220, 314頁.
  88. ^ Norris, Burrows & Fieldhouse 1994,第85頁.
  89. ^ Moore 2010,第104–105頁.
  90. ^ Ritchie 2014,第14–16頁.

書目

期刊、雜誌和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