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郡縣制

「接納」似有不妥,宜作「採納」。

該條目的原文作「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並得到秦始皇的接納」,似有不妥。接納意為「接受某種事或人」,一般不用來指「主張」一類的抽象事物,宜改為「採納」(即「選用」之意),更符合原文之意。——User:Silence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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