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投票/建議修改侵犯版權模板
發起人:--iceberg 19:36 2005年10月29日 (UTC)
投票內容:修改侵犯版權模板到類似於刪除投票模板的樣子,不消掉原有頁面的內容。並修改相關頁面規定。
支持理由:
- 過於傷害感情,尤其是對新人,常誤以為被刪除而打擊積極性,以及引起爭執與不快。
- 刪除模板沒有消掉原頁面內容,那麼同樣沒理由需要消除。
- 顯示與否與侵權問題本身無關。
- 顯示出來便於新人修改。
有效投票人:編輯10次以上用戶(防止馬甲搗亂)。
投票截止日期:2005年11月10日 歡迎修改補充本頁面內容。
投票結束。支持:9;反對:17,提案沒有通過。
支持 (9)
- --iceberg 19:36 2005年10月29日 (UTC)
- --Thomas Lau 19:52 2005年10月29日 (UTC)
- --baojie 15:02 2005年10月29日 (CST)
- --長夜無風 20:17 2005年10月29日 (UTC)
- --Wrightbus 20:27 2005年10月29日 (UTC)
- --可以進行一定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具體細節可進行進一步討論。--Wengier(留言) 20:53 2005年10月29日 (UTC)
- --涓生 23:40 2005年10月29日 (UTC)
- --高晶 16:21:54 2005年10月30日 (UTC)
- --而且最好檢查人不用去修改投票頁。--蒙人 進蒙古包聊 03:43 2005年11月1日 (UTC)
反對 (18)
- --瀑布汗 瀑布屋 00:39 2005年10月30日 (UTC)
- 反對理由2、3、4。尤其是第2條。--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02:5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石 05:30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消掉頁面內容是必要的。Fugu 08:43:24 2005年10月30日 (UTC)
- --Wing 10:59 2005年10月30日 (UTC)
- Tonync (talk) 14:00 2005年10月30日 (UTC)
- --小峰 14:1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00 2005年10月31日 (UTC)
- --Wikijoiner 03:32 2005年11月1日 (UTC)
- 改變文字敘述使更多人接受是很好的,不過內容還是希望能刪除--ffaarr (talk) 03:16 2005年11月3日 (UTC)
- --的的喀喀湖上的幽靈 (talk to Louer) 03:29 2005年11月3日 (UTC)
- 對於用字的再斟酌抱持中立態度,但堅決反對讓已經找到抄襲來源的文章保留顯示在畫面上。--泅水大象 訐譙☎ 04:58 2005年11月3日 (UTC)
- - Moses 06:18 2005年11月3日 (UTC)
- --KJ (talk) 06:31 2005年11月3日 (UTC)
- 不應該讓侵權再保留在頁面上。--Theodoranian|虎兒 =^-^= (talk) 06:45 2005年11月3日 (UTC)
- 侵權和刪除投票不一樣,侵權的內容應該在第一時間從網站上刪除。--用心閣 08:37 2005年11月3日 (UTC)
- 原則上同意改變模板,但反對保留侵權內容。 -- Kevinhksouth 16:09 2005年11月5日 (UTC)
- --minghong 10:53 2005年12月24日 (UTC)
討論
- 侵權模板消除原內容就是爲了表明維基百科一直在努力避免侵權內容的存在,並且讓侵權內容在最短的時間內不直接出現,並在一周後確認侵權使其從歷史紀錄中也消失,因此用意和投票刪除大不相同。至於爭執,我認爲多數情況下不是維基百科本身的問題,而是有些人沒有了解清楚情況就擅自按自己的習慣行事,事後還把自己的習慣強加給維基百科,引起爭執。擧個簡單例子,比如,有個大陸人從大陸去香港,但並不知道香港都是靠左行的,因此縂靠右走,後來被警察提示靠左行,他就大叫香港的交通規則簡直是在欺負他,根本無視他千里迢迢到香港的辛勞。這又是孰是孰非呢(當然我在這個例子裏並沒有貶低他人的意思)?方便新人,我覺得是多此一舉,因爲這個模板上已經說得很清楚應該怎麽辦,很可惜,就這麽短短幾行字都有不少人沒耐心看完。--瀑布汗 瀑布屋 00:3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Pubuhan所言甚是。-- Tonync (talk) 14:02 2005年10月30日 (UTC)
- 其實加上模板就表明努力避免侵權內容的存在了,而保存在歷史裡還是顯示出來我覺得區別不大。沒錯,就是這麼幾行字都有不少人沒有耐心看完,所以才提出要修改的。而且這個侵權畢竟是「可能」的判斷,直接所有內容清掉會給人不快的感覺--iceberg 02:49 2005年10月30日 (UTC)
- 個人意見同User:Pubuhan,「保留在頁面歷史中」和「繼續保留在條目正文」的實質是完全不一樣的。而且現在Copyvio也沒有一口咬定原作者就是侵犯了版權啊。--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03:04 2005年10月30日 (UTC)
- 但是在無法斷定侵權前直接清空不大好吧,尤其是對新人來說,雖然歷史記錄還有,而被放這種模板的也多是不懂規則的新人。--iceberg 05:2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所以在第一點上我支持進行修改,添加一個歷史頁面的查看連接,可以一下就看到沒有被刪除前的紀錄,這一點我舉雙手贊成。但是保留懷疑侵權的文字沒有足夠的理由。更何況目前刪除投票/侵權的舉報中誤報確實存在,但比率遠小於最終被查證確實侵權的條目。我們不能為了部分人,而長時間保留一個事實上構成侵權的頁面。所以我大體上還是反對。--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05:5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雖然最終被查證確是侵權的條目居多,但懷疑畢竟是懷疑,在可以確信前不應該隨便消除。而且我認為對一段被懷疑侵權的文字,不消除原文加入侵權模版的做法已經足夠體現維基百科避免侵權內容的做法了。雖然消除可能更徹底一些,但是副作用太多。--iceberg 10:53 2005年10月30日 (UTC)
- 也許維基百科人可以這樣善意認定,但沒人能保證一個作品的版權持有人也會這樣看待。對於版權問題我覺得「善意假定」是不適用的。原文張貼在維基百科每多一秒鐘,維基百科被原作者起訴的風險就多一秒。我希望User:霜能夠統計一下,迄今為止有多少條目被提出侵權懷疑後,又被證明是個誤會?占總懷疑比率又是多少?--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0:5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第一,維基不會被起訴。就好比我隨便拿一篇有版權的文章發表到新浪,那麼版權所有人會起訴新浪?不會,除非新浪支持這種做法。那麼同樣,只要我們對消除侵權行為做出努力,就沒有道理被起訴。第二,討論的不是比率問題,而是說這樣做會不會更好些。--iceberg 11:0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第一個問題我的回答是「會」,很多國家對版權/著作權的要求極為嚴格,不能僅因為中國版權狀況很糟糕就可以容易這種行為的存在。第二,就目前而言我只支持修改表達方式的文本,而對於保留原文我持否定態度。--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1:12 2005年10月30日 (UTC)
- 這是強盜邏輯,如果這樣的話我一個人一天就讓世界500強BBS被起訴,做法就是每個上面發表一篇侵權文章。另外,請不要含沙射影。--iceberg 11:1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改了……問題在於我認為維基百科不能沒有中國,但不意味著中文維基百科屬於中國。我們無法斷定會不會有人對版權問題提出投訴,而版權問題正是維基百科的根本原則之一。我認為要求保留原文是很危險的,危險的原因我也揭示了。你認為是危言聳聽,現在維客中國的例子已經擺在眼前了。--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1:19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維客的問題和我們完全不一樣。維客的做法明顯是在抄維基,而我們是要杜絕抄襲現象的存在,何況一來維客沒有被起訴,二來我也不認為維客侵犯了維基的著作權。我的意思是錯在維基上發表侵權文章的人,而不是維基本身,除非維基支持這種做法。--iceberg 11:25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改了……問題在於我認為維基百科不能沒有中國,但不意味著中文維基百科屬於中國。我們無法斷定會不會有人對版權問題提出投訴,而版權問題正是維基百科的根本原則之一。我認為要求保留原文是很危險的,危險的原因我也揭示了。你認為是危言聳聽,現在維客中國的例子已經擺在眼前了。--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1:19 2005年10月30日 (UTC)
- 這是強盜邏輯,如果這樣的話我一個人一天就讓世界500強BBS被起訴,做法就是每個上面發表一篇侵權文章。另外,請不要含沙射影。--iceberg 11:1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第一個問題我的回答是「會」,很多國家對版權/著作權的要求極為嚴格,不能僅因為中國版權狀況很糟糕就可以容易這種行為的存在。第二,就目前而言我只支持修改表達方式的文本,而對於保留原文我持否定態度。--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1:12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第一,維基不會被起訴。就好比我隨便拿一篇有版權的文章發表到新浪,那麼版權所有人會起訴新浪?不會,除非新浪支持這種做法。那麼同樣,只要我們對消除侵權行為做出努力,就沒有道理被起訴。第二,討論的不是比率問題,而是說這樣做會不會更好些。--iceberg 11:0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也許維基百科人可以這樣善意認定,但沒人能保證一個作品的版權持有人也會這樣看待。對於版權問題我覺得「善意假定」是不適用的。原文張貼在維基百科每多一秒鐘,維基百科被原作者起訴的風險就多一秒。我希望User:霜能夠統計一下,迄今為止有多少條目被提出侵權懷疑後,又被證明是個誤會?占總懷疑比率又是多少?--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0:5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雖然最終被查證確是侵權的條目居多,但懷疑畢竟是懷疑,在可以確信前不應該隨便消除。而且我認為對一段被懷疑侵權的文字,不消除原文加入侵權模版的做法已經足夠體現維基百科避免侵權內容的做法了。雖然消除可能更徹底一些,但是副作用太多。--iceberg 10:53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所以在第一點上我支持進行修改,添加一個歷史頁面的查看連接,可以一下就看到沒有被刪除前的紀錄,這一點我舉雙手贊成。但是保留懷疑侵權的文字沒有足夠的理由。更何況目前刪除投票/侵權的舉報中誤報確實存在,但比率遠小於最終被查證確實侵權的條目。我們不能為了部分人,而長時間保留一個事實上構成侵權的頁面。所以我大體上還是反對。--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05:5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但是在無法斷定侵權前直接清空不大好吧,尤其是對新人來說,雖然歷史記錄還有,而被放這種模板的也多是不懂規則的新人。--iceberg 05:26 2005年10月30日 (UTC)
- 我同意應該向元維基詢問一下。另外,希望Iceberg注意到,沒有被起訴並不代表不犯法、沒問題,維基如果縱容侵權行為(不馬上在頁面刪掉),這還是有被起訴的風險。百度MP3搜索就被四家國際唱片公司控告了。新人可以再度嘗試在temp子頁重新編輯,所以不存在copyvio模板讓人「想改也改不了」的問題。況且侵權條目應該重新寫,而不是「修改」版權文章而成的。 -- Tonync (talk) 14:00 2005年10月30日 (UTC)
大家好,我看了一看德文和英文相關頁面裡的解釋。將原文去掉的原因如下:首先維基百科裡的文章是有歷史的,也就是說別人在看到了侵權提示後即使改變了侵權的內容的話,侵權部分依然留在歷史裡。目前我們鼓勵大家在臨時頁面裡放進不侵權的內容,然後將原來的頁面完全刪除。這樣侵權內容就不會保留在歷史裡了。假如不把原文去掉的話在原文裡修改的可能性會非常大。有可能絕大多數的文章會在原文上進行修改,這樣絕大多數的侵權內容會留在歷史中,這是我們不鼓勵的做法。別人可以以此指責我們留了一條保留侵權內容的後門。
侵權內容與一般的刪除投票不同。侵權內容是違法的,是不應容忍的。在這裡進行修改實際上與寫一篇全新的文章是一樣的。刪除投票的內容大多數是不違法的,許多內容在修改後可以保留下來。包括其歷史也可以保留下來。--Wing 20:08 2005年10月30日 (UTC)
- 百度的mp3被起訴和我們修改模板的問題完全不同。不過其他人可能繼續在原文處修改構成侵權我倒是沒有考慮過。我的看法是,第一先不考慮是非,無論如何這個模板的一個小的修改不可能會招致被起訴的地步,因為維基努力依然在努力消除侵權,而且維基是自由的百科全書,任何人都可以編輯修改。第二,修改原文這個定義很曖昧,做到什麼程度算在修改原文,做到什麼程度算是自己寫的呢?要知道維基的大部分文章都是在其他文章基礎上,用自己的語言分析整理出來的,那麼從某種程度上算不算修改原文呢?換句話說,如何判斷在原文基礎上修改還是用自己的語言整理的呢?而且修改這種行為即便不通過維基在其他任何地方也都可以實現。第三,即便是消除頁面,任何人都仍然可以從歷史紀錄里修改原文,恢復原文,雖然可能有些人認為性質不同。第四,懷疑畢竟是懷疑,就算90%可能某篇文章侵權了,在還沒有完全確信前我不認為清除內容是一個正確的做法。我也從未見過任何國家的任何BBS里僅僅因為懷疑某篇文章侵權而隨意移動刪除。
另外我本人是支持打擊侵權行為的。--iceberg 00:00 2005年10月31日 (UTC)
- 霜你好,我不很肯定我是否完全理解你的回答的意思,假如我現在的回答有所不當的話請原諒。我認為你沒有完全理解修改的意思。實際上在這裡修改就是重寫的意思,也就是說把原文刪除,不保留在歷史中,重寫沒有侵權的文章。假如我們在放侵權啟示時不將原文移走的話,那麼在原文上重寫,而原文依然留在歷史中的可能性太大了。另外被刪除後的文章不是所有人都能恢復的,而是只有服務員能夠恢復。但最重要的在於用戶在查找歷史時不會再找到侵權的內容。
- 關於怎樣算侵權或不侵權我們在[1]等里已經討論了,在互助客棧里也有討論,我在這裡就不重複了。
- 關於打擊新人的問題,這實際上也是對新人的一個保護。我一般認為新人來到這裡侵權不是因為他們的惡意,而是因為他們對版權的無知。但假如有朝一日有人因此被扯上法庭了殺雞嚇猴,那麼對他的打擊和威脅就更大了。因此,我不反對對文字進行修改,使用更加委婉和勸導性的文字,但是將原文移走是必須的。--Wing 10:42 2005年10月31日 (UTC)
發起人把侵權刪除同普通刪除類比是不正確的。兩者性質完全不一樣,不知所云的條目和塗鴉並不違法,侵權則是違法的。另外,儘管模板上寫的是「懷疑侵權」,實際上貼侵權模板是有明確證據的,也就是模板上給出的原文連結;如果僅僅是「懷疑侵權」的話,應該放普通刪除模板。--的的喀喀湖上的幽靈 (talk to Louer) 03:40 2005年11月3日 (UTC)
我認為霜的立意很好,但是我也認為維基百科沒有必要去討好某一些人。我認為一個網路使用者,每到一個地方就應該自動去了解這個環境的規矩是什麼(這個在個人歡迎訊息中已包括),如果一個認真的使用者懂得去閱讀這些模版訊息,大部分也是一個懂得如何自己解決問題的人。但是,不會去讀這些訊息的人就是不會去讀,我覺得改了刪除模版或是侵權模版,他們還是不會認真去讀的。另外我不贊成把侵權的文字留在頁面上。--KJ (talk) 06:40 2005年11月3日 (UTC)
語氣和建議
坦率來講,iceberg所發起的投票,一開始我並沒有弄請是怎麼回事,修改我是同意的,但是方式不同意。侵權是關係到wiki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希望大家讓所有新的參與者共同了解到這點),所以我們必須使用一些比較可能傷害感情的行動來迫使沒有注意到的人意識到這點,就相當於別人是不小心把刀子放在你的脖子上的,所以你在使用禮貌的提醒的同時,必須採取一些方式來防止自己的傷害。
但是我想說的是,任何人的發展建議,自己認為都是應該歡迎的,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即使是不了解wiki的很多東西,也應該用耐心的態度來對待,包括侵權模版,包括這個討論。永遠考慮自己錯誤的方面是時刻保持中立平和的竅門,所以不管是否認為自己的觀點非常的正確非常的有道理,也請在發表言論的同時避免有可能被認為傷害感情的內容,有時可能是不經意的流露,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也請海涵,尤其是有管理員權限的長期參與者啦。
我認為討論的時候多一點相互耐心的解釋和互動,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至少不用花太多精力用在埋下矛盾的種子,然後解決它這兩件事情上,一舉兩得何樂不為呢--邊緣o^-^o留言 15:42 2005年11月5日 (UTC)
投票結果
投票結束。支持:9;反對:17,提案沒有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