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区划调整
中国大陆的乡级行政区指乡(民族乡)、镇、街道,内蒙古自治区还有苏木和民族苏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建立政权以后,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为区划重要内容,期间多次频繁调整。
新政权初期
1949年至人民公社化期间。主要是将规模大的乡划小,继而又把小的乡进行合并,加之后来的多次调整变更,乡的撤并分立及体制变革反复多次,是各级行政区划中变动最频繁的政区。
全境乡总数由1951年的218,006个增加到1952年的275,200个,共增加了6万多个乡建制。乡划小以后,平均一个县辖百余乡,县的管理任务加重,至此在县和乡之间普遍设立“县辖区”(区公所),到1953年共设18,900多个区公所。
乡建制的增加,提高了管理成本,也不适应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1953年各地开始大规模撤并;1954年大陆全境乡建制数218700个,大体相当于1951年划小乡规模之前的水平。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人民公社化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20年,这个阶段的行政区划主要变动是乡体制的根本变革,人民公社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个体制一直维持到1982年。1961年全国建制镇有4429个,1978年建制镇2173个。
改革開放以後的撤區併鄉
改革开放以来,这个时期乡级行政区划变更主要改革人民公社体制,1982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体制,撤社建乡工作从1983年全面推开,到1985年全部结束。在撤社建乡过程中,经济条件好,特别是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则撤社建镇。
1983年建制乡85200多个,县辖区8100多个。大多数地区乡规模偏小,于是从1985年很多地区开始“撤区并乡”,到1986年底境内乡总数85200多个减少到58400余个,撤并了32000多个。
随着经济发展和之后的“撤區併鄉”在全境展开,这期间很多乡镇被合并和乡建制改为镇建制,到1995年全境仅存县辖区703个,乡镇街道共计52630个,其中乡减少至29502个,镇建制增至17532个,城区街道为590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