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amend)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修改或潤飾主動議。當主動議出現瑕疵、不被與會者全部接納,又不到完全否定的地步時,可以針對瑕疵處提出一級修正動議,加入、刪除或修改內容。此動議需經附議,可以討論,已通過的修正案不可以被重覆提出或再度修正。表決時,需有半數與會者支持,方為成立,修正後內容加入主動議中;此表決結果並不影響主動議本身的表決結果,因為這只是針對「修正案」進行的表決,而不是針對「主動議」的表決[1]。
動議 | 附屬動議 |
---|---|
位階 | 優先權低 |
附議 | 需要 |
討論 | 可以 |
復議 | 不可以 |
修正 | 不可以 |
表決 | 半數通過 |
先事聲明
與會者不認同場上修正案時,可提出先事聲明,宣告若修正案未通過,將以其它修正案代之。此聲明並非動議案,因此毋需附議、表決[2]。提出此聲明的理由是「已決事務不得再議」原則,假若與會者不認同修正案,可以提出先事聲明左右其他與會者對修正案的立場,轉而支持新的提案;假若既有之修正案順利通過,則先事聲明自動作廢[2]。
二級修正
針對一級修正動議內容,提出二級修正動議。修正案不得「三修」,也就是二級修正動議內容不可以再被動議修正。與一級修正動議相同,二級修正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表決通過後將修改內容加入一級修正動議內容中,並繼續討論一級修正動議[1]。
參考文獻
- ^ 1.0 1.1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126. ISBN 073820384X (英语).
- ^ 2.0 2.1 宋偉民. 《重編會議規範》. 新北市: 輔仁大學出版社. 2000. ISBN 978957043906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