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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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令
六·六通令,是1967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布的通令[1]。通令旨在纠正当时出现的打砸抢抄抓的歪风[2]。
内容
六·六通令一共有七条[3]:
一、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地私设公堂。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档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抢夺,窃取和破坏。 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 四、严禁武斗,严禁行凶打人,严禁在本单位和到外单位打群架,严禁抢夺个人所有的财物。 五、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对任何团体和个人,进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卫戍部队和驻军负责保证上述各条的执行。自即日起,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都应该严加处理。…… 七、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成为执行本通知的模范,并协助卫戍部队和驻军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
参考
- ^ 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7 军事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01: 274. ISBN 7-5073-1612-2.
- ^ 张宏儒主编;华夏文化促进会、华夏图书研究所《二十世纪中国大事全书》编辑委员会编. 二十世纪中国大事全书. 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3.05: 590. ISBN 7-200-01707-8.
- ^ 王新全,徐鹏堂主编. 1967年的故事. 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5.07: 102. ISBN 7-5634-2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