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可久(16世紀—1630年代),柱石山東萊州府膠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宋可久年輕已經有文名,學問有根抵,為諸生時教授學生倣效白鹿洞書院設置學規,天啟四年(1624年)中甲子科山東鄉試舉人,天啟五年(1625年)聯捷乙丑科進士[2]崇禎元年(1628年)授行人[3],改任刑科給事中,曾彈劾馬世龍冒功[4][5],崇禎五年(1632年)陞吏科右給事中[6],當時流寇猖獗,他彈劾首輔周延儒剿禦無方,沒有回應。朝廷命太監張彝憲總理戶、工二部,他力爭不可行,同年萊州府被包圍,援師未能到達,他和與戶部侍郎劉重慶多次上疏出兵,不久因過度憂鬱而逝世,入祀鄉賢祠[1]

州內有「三世褒封坊」,為贈山西按察使宋節、宋之曾、任山西按察使、廣東布政使宋可發立,另有「兄弟進士坊」,為進士吏科右給事中宋可久、進士山西按察使宋可發立[7]

家族

  • 祖父贈通議大夫、山西按察使宋節[8]
  • 父親附學生,贈通議大夫、山西按察使宋之曾[8],早卒
  • 母親高氏,孝順服侍翁姑,婆婆生病就向天祈禱,去世後留下丈夫弟弟宋之桂,他親自撫養成長,崇禎十五年(1642年)壬午之役時帶著家人到海上避難,軍隊突然到達,她說:「我是命婦,因義不應相見。」投海而死,與兒子宋可舉一同遇害[9]
  • 弟弟宋可舉、宋可大、宋可發(顺治六年进士)

引用

  1. ^ 1.0 1.1 道光《膠州志·卷二十五·傳五 明人物事功文苑》:宋可久,字柱石,之曾子,舊志(云)少負文名,學問有根抵,為諸生時教授生徒,倣白鹿洞學規務為實行,天啟五年成進士,洊至吏科給事中,奏事不避權貴。崇禎時以太監張彝憲總理戶、工二部,可久力爭之,流賊猖獗,復劾首輔周延儒勦禦無策,皆不報;崇禎五年李九成圍萊郡被圍,援兵不至,可久與戶部侍郎劉重慶屢疏請兵,以憂鬱卒於官,祀鄉賢祠,弟可發別有傳。
  2. ^ 道光《膠州志·卷十·表九 明選舉》:進士……(天啟)五年乙丑科 宋可久 余煌榜,有傳……舉人……(天啟)四年甲子科 宋可久 之曾子,見進士
  3. ^ 史語所藏鈔本《崇祯长编·卷十一》:崇祯元年七月丁卯,遣使册封诸王,益世子:户科右给事中黄承昊、行人龚廷献;浦阳王:尚宝司卿周宗文、行人卢经;泰和王:谕德姚明恭、行人吴道昌;穀城王:编修江鼎镇、行人苑囿蕃;临胊王:谕德胡尚英、中书王道纯;东会王:吏科右给事中玄默、行人宋可文(久);东安王:刑科给事中杜齐芳、中书王心于;阳城王:兵科左给事中虞廷陛、行人贾多男。
  4. ^ 史語所藏鈔本《崇祯长编·卷三十七》:(崇禎三年八月甲寅)刑科給事中宋可久疏參馬世龍前在行陣任意逗遛,今來敘功,肆行冒濫,其子馬負圖洪橋奪功,以及欒永慘殺難民,梁廷棟任握中樞知而不問,請敕一併勘處,帝以世龍已告病,不問。
  5. ^ 史語所藏鈔本《崇祯长编·卷三十三》:(崇祯三年四月丁卯)俸满评博中将,龚守忠等二十八员例应考选除,水佳胤、张凤翮、牟道行、汪邦柱、锺斗、邵建策、李一献、章自炳、马茂才、李世祺、胡獬、袁継咸等一十二员俟差回补考,见在龚守忠等一十六员随经各衙门関注,吏部奉旨于十八日出题考选;宋可久、申为宪、阮震亨、傅朝佑等四员才识老成,学术纯正,言语正当,行止端庄,堪任给事中;王之良、吴履中、孙徵兰、龚守忠、姜思睿、陈奇猷、苑囿蕃、王道纯、李宗著、王肇对等十员素行端重,器识老成,堪任御史,俱照例试职一年,都察院考试实授;其中书陈士奇、潘有功单内可否互异,似难遽授清班,合照万历四十二年例具疏题请。帝命所考科道官依拟行,士奇、有功既云共推才品,吏部应有衡鉴,何因访单少异,辄拟请不定,显为推诿,其更确议以闻。
  6. ^ 史語所藏鈔本《崇祯长编·卷五十六》:(崇祯五年二月癸未)以宋可久為吏科右給事中,宋玫為吏科給事中。
  7. ^ 乾隆《膠州志·卷一》:坊表……國朝……三世褒封坊 為贈按察使宋節、宋之曾,任山西按察使、廣東布政使宋可發立 兄弟進士坊 為進士吏科右給事中宋可久、進士山西按察使宋可發立
  8. ^ 8.0 8.1 道光《膠州志·卷十一·表十 國朝選舉》:誥封贈 宋節 以孫可發贈通議大夫、山西按察使司按察使 宋之曾 附生,以子可發贈通議大夫、山西按察使司按察使
  9. ^ 道光《膠州志·卷三十二·傳十二 列女上》:高氏,生員宋之曾妻 孝事翁姑,姑疾氏祝天祈禱,姑歿遺夫弟之桂,氏親為乳哺撫之成立,夫早卒,長子可久成進士,官給事中,崇禎壬午之變,率家屬避兵海上,兵猝至,曰:「我命婦,義不與相見。」遂投海死,子可舉亦遇害,幼子可發後成進士,仕至廣東布政使。

參考文獻

  • 道光《膠州志》·卷十·表九 明選舉
  • 道光《膠州志》·卷十一·表十 國朝選舉
  • 道光《膠州志》·卷二十五·傳五 明人物事功文苑
  • 道光《膠州志》·卷三十二·傳十二 列女上
  • 乾隆《膠州志》·卷一
  • 史語所藏鈔本《崇祯长编》·卷十一、卷三十三、卷三十七、卷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