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 (福州市)
郊区(1968年9月—1970年2月,1975年5月—1995年10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历史上的一个市辖区。
前身
1952年12月,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郊区行政办事处(以下简称“市郊办处”),下辖鼓山、盖山、洪山、新店4个区,共43个乡镇。1955年5月,撤销鼓山、洪山、新店3个区,其所辖乡镇由市郊办处直接领导。1957年11月,撤销市郊办处,原辖18个乡镇调整为鼓山、岳峰、魁岐、战坂、温泉、湖前、洪山、高湖、盖山、义序等10个乡镇,由福州市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1959年7月,福州市郊人民公社撤销,设福州市人民委员会郊区行政办事处(仍简称“市郊办处”),鼓山、洪山、新店、盖山4个分社改为人民公社,隶属市郊办处。1960年3月,撤销市郊办处,设鼓山、新店、马尾3个区,由福州市直辖。1962年1月,恢复福州市人民委员会郊区行政办事处,辖鼓山、新店、马尾、盖山4个区和洪山、北峰、亭江、琅岐、建新5个人民公社。6月,建新、亭江、琅岐、北峰等公社分别改制为区,洪山公社不变;此时,市郊办处辖鼓楼、盖山、新店、马尾、建新、亭江、琅岐、北峰8个区。
第一次设立
1968年9月,撤销福州市人民委员会郊区行政办事处,成立郊区革命委员会,原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不变。1969年4月,城区红卫、赤卫、朝阳和渔业4个人民公社划归郊区。11月,郊区所属鼓山、新店、盖山、马尾、建新、亭江、琅岐、北峰等8个区改称人民公社,原8个区所属47个公社改为管理区。1970年2月,郊区撤销。
第二次设立
1975年5月,恢复郊区;亭江公社从马江区划属郊区;红卫区的新店公社、赤卫区的鼓山、鼓岭公社、朝阳区的朝阳、城门公社划归郊区;撤销北峰区,所属岭头、宦溪、红寮、日溪等公社划归郊区;郊区计辖新店、鼓山、鼓岭、朝阳、城门、岭头、宦溪、红寮、日溪、建新、亭江等11个公社;同年12月,连江县琅岐公社划归郊区。1978年2月,撤销马江区,马尾镇和马尾公社划属郊区;同年8月,郊区朝阳公社复名盖山公社。1981年10月,城门公社析螺洲地区设立螺洲镇,隶属郊区。1982年8月,撤销环城区,所属洪山、台江、仓山、新店、建新等公社划归郊区。同月,从郊区析出马尾镇和马尾公社设立马尾区,直属福州市。1984年4月,实行政社分开,郊区各公社先后改组为乡、镇。1995年10月,郊区更名为晋安区[1][2]。
参考文献
- ^ 福建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福州市志(第1册). 北京: 方志出版社. 1998年12月 [2024-04-14]. ISBN 7-80122-400-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1).
- ^ 王秀斌. 福建省地图册. 福州: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2003年. ISBN 9787805166483.